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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05-13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2-120067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柴桑区惠民殡葬绿色殡葬奖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5-13 15: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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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柴府办发〔201911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江市柴桑区惠民殡葬绿色殡葬

奖补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属各场,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沙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九江市柴桑区惠民殡葬绿色殡葬奖补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417


九江市柴桑区惠民殡葬绿色殡葬奖补办法

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惠民殡葬和绿色殡葬奖补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850号)柴桑区委办公室、柴桑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柴桑区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柴办发〔20186号),为实现我区与九江市城区惠民殡葬和绿色殡葬奖补的有效衔接,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全面推进殡葬改革的决策部署,围绕建设惠民、绿色、文明殡葬的发展目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突出殡葬事业公益属性,补齐殡葬公共服务短板,健全基本殡葬服务制度,让人民群众成为殡葬改革的参与者、受益者和支持者,全面推动我区殡葬事业科学发展。

二、实施对象及项目标准

(一)惠民殡葬对象及项目标准

考虑政策的延续性、严谨性,我区制定的《九江市柴桑区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柴办发〔20186号)中明确的殡葬补贴机制与《九江市城区惠民殡葬和绿色殡葬奖补激励实施办法》有效衔接,分对象类别、分时间节点、分标准,实行惠民殡葬政策。

1全区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含改制企业)纳入社保管理的人员:201881日零时至2019731日期间亡故并在殡仪馆实施遗体火化的,可享受惠民殡葬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为2000/具;201981日零时起不再享受惠民殡葬补贴政策。

2.凡具有九江市柴桑区户籍的集中供养五保对象:201881日零时至2019731日期间亡故并在殡仪馆实施遗体火化的,享受惠民殡葬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为2000/具;从201981日零时起亡故并在殡仪馆实施遗体火化的,享受惠民殡葬免费奖补标准参照《九江市城区惠民殡葬和绿色殡葬奖补激励实施办法》文件执行(即五项基本殡葬服务免费标准按最高每具遗体2256元执行)

3.原县城主城区(包括沙河街道全境及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除毛桥、兰桥村以外的区域)范围内具有九江市柴桑区户籍的居民和国有、集体企业(含改制企业)以外的纳入社保管理的人员:201881日零时至20181231日期间亡故并在殡仪馆实施遗体火化的,享受惠民殡葬补贴,标准为2500/具;在201911日零时至20191231日期间亡故并在殡仪馆实施遗体火化的,享受惠民殡葬补贴,标准为2000/具;从202011日零时起,原县城主城区(包括沙河街道全境及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除毛桥、兰桥村以外的区域)范围内具有九江市柴桑区户籍的所有居民亡故并在殡仪馆实施遗体火化的,享受惠民殡葬免费奖补标准参照《九江市城区惠民殡葬和绿色殡葬奖补激励实施办法》执行(即五项基本殡葬服务免费标准按最高每具遗体2256元执行);202011日零时起,国有、集体企业(含改制企业)以外的纳入社保管理的人员不再享受惠民殡葬免费政策

4.除上述对象以外的,凡具有九江市柴桑区户籍的城乡居民:201881日零时至2019430日期间亡故并在殡仪馆实施遗体火化的,享受惠民殡葬补贴政策,标准为2500/具;在201951日零时至2020430日期间亡故并在殡仪馆实施遗体火化的,享受惠民殡葬补贴政策,标准为2000/具;从202051日零时起,亡故并在殡仪馆实施遗体火化的,享受惠民殡葬免费奖补标准参照《九江市城区惠民殡葬和绿色殡葬奖补激励实施办法》执行(即五项基本殡葬服务免费标准最高按每具2256元执行)。

5.经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实施遗体火化的对象: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一律安排在市殡仪馆进行火化,相关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惠民殡葬奖补标准详见附1

(二)绿色殡葬奖补对象及项目标准

凡具有九江市柴桑区户籍的城乡居民亡故后,以骨灰水葬、撒散等不保留骨灰以及不留标识、不占地或少占地的树葬、花葬、草坪葬、深埋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进行骨灰处置的,给予绿色殡葬奖补。

1.采取骨灰水葬、撒散等不保留骨灰安葬方式的,一次性给予每例3000元奖补。

2.采取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深埋等不单独留标识、不占地或少占地生态安葬方式的(具体指将逝者骨灰用可降解骨灰盒(坛)装殓深埋于地下,地面栽花、种草或植树,不单独立碑,但在墓园内指定位置免费镌刻逝者姓名作为纪念,以便亲属祭扫),一次性给予每例1000元奖补。

三、办理程序

(一)惠民殡葬办理程序

1.鉴于撤县设区5年财税体制不变等政策因素,我区惠民殡葬办理程序将分两步实施。

15年财税体制不变期间内,惠民殡葬补贴办理程序为:丧属据实填写《九江市柴桑区死亡人员火化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并提供逝者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死亡证明、火化证及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农商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交所在乡(镇、场、区、处、街道)民政所,民政所核实后每个月统一交区殡管所审批发放。

25年财税体制变更后,将按照《九江市城区惠民殡葬和绿色殡葬奖补激励实施办法》要求,简化办事程序,在市区殡仪馆申请,据实填写《市城区居民遗体免费殡葬服务报销登记表》(见附件3),并提供逝者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免费金额直接在居民办丧总费用中予以减免,超额部分由丧事承办人补齐差价。

2.无名尸体火化费用由市殡葬管理处凭相关票据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允许火化证明,经市民政局核实后由市财政拨付,每半年结算一次。

(二)绿色殡葬奖补办理程序

1.申请节地生态安葬的,由丧属向区殡管所提出申请,据实填写《城区居民绿色殡葬奖补申请审核表》(见附件4),并提供逝者户口簿、身份证、火化证明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节地生态安葬由区殡管所集中组织实施,每半年一次,逝者所在乡镇参与配合。

2.节地生态安葬结束后,区殡管所应当做好登记,建立业务档案,并于每年630日、1231日之前将符合奖补规定的人员名单汇总后(附前述申请材料)报逝者户籍所在乡镇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将奖补资金一次性转入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资金安排

(一)居民遗体火化补贴、五项免费殡葬服务所需资金和绿色殡葬奖补所需资金每年由区财政安排解决。

1.区财政根据当年人口数、6‰的人口死亡率,按照分类对象免费标准安排惠民殡葬财政年度预算。

2.区财政根据当年人口数、6‰的人口死亡率和30%的节地生态安葬率,按照平均每例2000元的奖补标准安排绿色殡葬财政年度预算。

以上两项资金每年由区民政部门测算,提出预算安排需求,由区财政部门足额列入年度预算。

(二)5年财税体制不变期间内,惠民殡葬五项免费殡葬服务和绿色殡葬奖补所需资金先由区财政部门按财政年度预算安排预拨给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应将惠民殡葬奖补资金和节地安葬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核报。年度终了,由区民政部门核实确认并统计汇总资金实际支出金额后报送区财政部门,据实结算。

(三)5年财税体制变更后,惠民殡葬五项免费殡葬服务所需资金先由市财政按季度预拨给市殡葬管理处。每季初预拨当季所需资金,季末据实结算并预拨下季度资金。年度终了,由市民政局与区民政局核实确认资金实际支出金额,并抄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按各自负担金额通过上下财力结算扣回。绿色殡葬奖补所需资金先由区财政部门按财政年度预算安排预拨给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应将节地安葬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核报。年度终了,由区民政部门核实确认并统计汇总资金实际支出金额后报送区财政部门,据实结算。

(四)无名尸体相关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实施惠民殡葬和绿色殡葬奖补作为推动殡葬改革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内容和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投入,将免费殡葬服务和绿色殡葬奖补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让群众从参与殡葬改革中得到实惠,为全面推进殡葬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微信、短信、宣传栏等形式,宣传居民免费殡葬服务和绿色殡葬奖补政策,深入宣传殡葬管理法规和殡葬改革政策,不断巩固丧葬陋习整治成果,扎实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形成各界支持殡葬改革、人人参与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明确职责,强化管理。区财政部门要加强惠民殡葬和绿色殡葬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保证经费足额、及时划拨到位。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经费专款专用,杜绝挪用、侵占和截留现象发生;要科学规划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指导殡葬服务单位制定节地生态安葬实施办法,规范办理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附件:1.九江市柴桑区惠民殡葬奖补标准

      2.九江市柴桑区死亡人员火化补贴申请审批表

      3.市城区居民遗体免费殡葬服务报销登记表

      4.市城区居民绿色殡葬奖补申请审核表


附件1

九江市柴桑区惠民殡葬奖补标准

对象类别

启动火化

时间

奖补标准(按实际死亡时间计算)

2018.08.012018.12.31

2019.01.01

2019.04.30

2019.05.01

2019.07.31

2019.08.01

2019.12.31

2020.01.01

2020.04.30

2020.05.01

以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含改制企业)纳入社保管理的人员

2018.08.01

2000

无(已享受丧葬费补助政策)

集中供养五保对象

2018.08.01

2000

参照《九江市城区惠民殡葬和绿色殡葬奖补激励实施办法》文件执行(最高补助2256元)

其他纳入社保管理的人员

2019.01.01

2500

2000

无(已享受丧葬费补助政策)

沙河街道全境及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除毛桥、兰桥村以外)的柴桑区户籍居民

2019.01.01

2500

2000

参照《九江市城区惠民殡葬和绿色殡葬奖补激励实施办法》文件执行(最高补助2256元)

除上述人员以外的柴桑区户籍居民

2019.05.01

2500

2000

参照《九江市城区惠民殡葬和绿色殡葬奖补激励实施办法》文件执行(最高补助2256元)

注: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九江市城区惠民殡葬和绿色殡葬奖补激励实施办法》五项基本殡葬服务免费标准最高按每具遗体2256元执行(项目收费标准如重新核定则进行相应调整)。项目具体包括:1、遗体接运费(含搬运费)350元;2、遗体冷藏停放费(3天冰棺)576元;3、火化费920元;4、骨灰盒(坛)费200元;5、骨灰寄存费(3年)210元。

附件2

九江市柴桑区死亡人员火化补贴申请审批表

死亡人员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生前工
作单位


在职或退休

在职

退休


家庭
住址



死亡
时间


死亡原因


界定
批次

第一批

第二批

第三批


火化
时间


火化地点


火化
证号


工作单位(或村委会)意见





(公章)

主管部门意见(或乡镇)意见





(公章)

申请人基
本情况

姓名


与亡者关系


联系
方式



身份证
号码


开户行及账号


提供的上述材料情况属实,如有不实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签名:

日期:

区殡改办审批意见

经审核,同意批准发放火化补贴资金共计人民币元整(¥:)。

(公章)

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

附件材料:
1、直系亲属(申请人)身份证和农村信用社存折复印件各一份;
2、亡者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死亡证明、火化证复印件各一份。
3、同时,提供上述材料原件进行审核验证。

附件3

市城区居民遗体免费殡葬服务报销登记表

逝者

基本

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


死亡时间


火化证号


户籍所在地


享受免费

殡葬服务

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费(含搬运费)

实际发生金额:

遗体冷藏停放费(3天冰棺)

实际发生金额:

火化费

实际发生金额:

骨灰盒(坛)费

实际发生金额:

骨灰寄存费(3年)

实际发生金额:

以上合计

申请人

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


与逝者关系


联系地址

(电话)


市殡葬管理处意见

经办人:(印章)

说明:根据市政府《九江市城区惠民殡葬和绿色殡葬奖补激励实施办法》文件规定:遗体免费火化政策不含享受丧葬补助费的人员,行政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和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不在此报销范围。

本人承诺:已认真阅读上述说明,确属免费对象。如果因享受遗体免费火化补助资金后,造成无法领取丧葬补助资金,责任自行承担。

申请人:

说明:1、已享受丧葬补助费政策的人员除外;

2、须提供死者户口簿、身份证;

3、骨灰必须进入城乡骨灰安放设施安放;

4、享受该项免费补助的,市殡仪馆必须在火化证反面加盖已享受免费殡葬服务,不再享受一次性抚恤补助印章;

5、此表一式两份,市殡仪馆存档一份,区民政部门一份。

附件4

市城区居民绿色殡葬奖补申请审核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火化证号


户籍所在地


姓名


与逝者关系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

名:

号:

本人承诺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有效,自愿参与骨灰节地生态安葬。逝者其他亲属对本人办理和申领绿色殡葬奖补资金无异议。

申请人签名:日期:

奖补项目


奖补金额


殡葬服务单位意见

经办人:(印章)

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印章)

说明:1、办理绿色殡葬奖补须提供逝者户口簿、身份证、火化证明以及申请人有效证件;

      2、殡葬服务单位报民政部门审核时,还应提供《骨灰安放证》等生态安葬或骨灰撒散证明材料;

3、此表一式两份,殡葬服务单位留存一份,民政部门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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