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解读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10-26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1-22070
【文字解读】《柴桑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推进我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的规范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江西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赣府发〔2015〕63号)和《九江市民政局九江市财政局九江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实施细则》(九民字〔2016〕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指具有柴桑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指具有柴桑区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三、补贴标准
自2020年1月1日起,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6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70元。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和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适时调整。依照本细则享受的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总收入。
四、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服刑人员不可以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补贴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1.补贴对象死亡的;2.户籍迁出本行政区域的;3.补贴对象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4.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5.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五、申领程序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受理窗口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委会等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一)自愿申请。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需如实填写《九江市柴桑区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还须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二)乡镇(街道)初审。乡镇(街道)在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拟补贴对象姓名、残疾等级、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区残联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区残联审核。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核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乡镇(街道),并告知原因。
(四)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上公章,并将其中两份审核合格的材料分别转送区残联、乡镇(街道)存档;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乡镇(街道)和区残联,并告知原因。审定合格的材料由区民政部门汇总后会同区残联报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于每月10日前通过金融机构及时、足额分发到补贴对象的个人财户。
乡镇(街道)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政策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要及时核实本辖区符合享受两项补贴政策的残疾人情况,对辖区内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残疾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告知、引导、帮助其办理相关申领手续。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书;2.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3.残疾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4.残疾人证(复印件);5.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还须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6.村(居)委会进行享受补贴人员公示的照片;7.残疾人补贴发放银行账号等资料。以上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审批后由区民政、残联和乡镇(街道)各存一份。对无法联系或无意愿申领两项补贴的残疾人要登记造册、留档备查。
七、补贴对象管理与工作分工
健全落实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制度,对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尽退动态管理。区残联应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残疾人动态管理情况(包括新办、变更、迁移和注销等)通过纸质和电子版方式推送区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要在每月7日前完成残联推送的数据与低保、特困、殡葬等信息的比对工作,并及时办理增发或停发手续。
补贴对象死亡或迁出本县(市、区)的、困难程度变化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及时停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重度残疾标准的,及时停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实施。
乡镇(街道)负责做好受理、初审、公示、材料报送、动态管理和补贴系统信息录入等工作。对辖区内所有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进行年度复查,主要核查残疾等级情况、家庭经济状况、户籍所在地是否发生变化,若核查中发现 “漏发、少发、错发、多发”等问题,要及时做好“补发、追回”等工作,并做好相关台账。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的信息情况,每年至少入户调查一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的信息情况,每半年至少入户调查一次。
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实行属地管理。补贴对象户籍跨县(市、区)迁移的,应按申领补贴程序向迁出地乡镇(街道)提出转档申请,经区残联、民政部门审核后办理转档手续。迁入地根据迁出地开具的转档函接收档案,迁出地从开具转档函的次月起停发补贴资金,迁入地从迁出地停发之月起计发。
区残联要充分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提供帮助;按照残疾评定的标准和程序,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严把残疾等级关,依据国家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扎实做好持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认定工作,为补贴发放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区卫健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鉴定定点医院和鉴定医师的监管,监督鉴定医师严格按残疾标准予以残疾评定。
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经残联审核合格的补贴对象汇总花名册进行审定,并对补贴对象低保、贫困等情况进行审核,做好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严格资金发放程序,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到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制度有机衔接,适时了解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与使用情况。
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和监管,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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