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解读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9-27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2-119726
《江西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关联导读:
《江西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第二章第五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二章第六条:明确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二章第七条:明确了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因择高申领,不能重复享受。
第二章第八条:明确了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人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二章第九条:明确了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能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第二章第十一条:补贴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第三章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了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自愿申请原则,持证残疾人认为自己符合补贴申领条件,可以向所在地民政、残联或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果行动不便,可委托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不在户籍地居住的持证残疾人,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何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不受户籍地限制。补贴的审核和发放仍由户籍地负责,补贴审定合格的,自递交申请当月由户籍地计发补贴。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在原户籍地已经申请并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可继续领取,无需再次提出申请。在原户籍地未申请领取补贴的,可以回户籍地申请,也可采取“跨省通办”形式,向上学所在地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户籍地审定符合条件之后,自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第五章第十八条:明确了当出现残疾人退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残疾等级变更后不属于补贴发放范围,死亡、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等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次月停止发放补贴。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残疾人证有效期期满临近可到县级残联免费申请换领。由于残疾人证换领需要一定时间,县级残联将在残疾人证有效期不足半年(含)时通知提醒换证,残疾人一定要主动关注,以免因残疾人证到期导致补贴停发。残疾人去世的,亲属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应主动告知所在地残联和民政部门,及时停发补贴。
第五章第十九条:残疾人跨省户籍迁移的,应及时向新户籍地县级残联申请更换残疾人证,并在新户籍地提出补贴申请。原户籍地原则上会在户籍迁出次月而停发补贴。如在省内进行户籍迁移的,可咨询当地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具体规定决定是否需要换领残疾人证或重新提出补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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