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12-3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8015
关于印发《九江市柴桑区城市公益性公墓墓位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联导读:
关于印发《九江市柴桑区城市公益性公墓墓位
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殡葬事务中心、各乡(镇、街道、场)民生服务办公室:
《九江市柴桑区城市公益性公墓墓位使用暂行办法》经修订,并报区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
九江市柴桑区民政局
2025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柴桑区城市公益性公墓墓位使用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墓位使用管理,更好突出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公益作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益性公墓,是指本区不以营利为目的,供全区城镇居民和沙河街道、岳师街道、新洲垦殖场、江西省江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原省棉科所港口街镇户籍)、九江市农业科学院(马回岭镇户籍)的农村居民安葬骨灰的公共殡葬服务设施。公益性公墓建设所用土地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转让和买卖墓穴。
第三条 区民政局是区级城市公益性公墓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和执行国家公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牵头做好墓位成本费及维护管理费的预算编制;区殡葬事务中心负责区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安葬审核等工作;各乡(镇、街道、场)负责做好区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墓位使用政策的宣传解读等工作。
第四条 凡具有本区城镇户籍和沙河街道、岳师街道、新洲垦殖场、江西省江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原省棉科所港口街镇户籍)、九江市农业科学院(马回岭镇户籍)的农村居民亡故后,提供相关材料并经区殡葬事务中心审核后,可选择将骨灰安葬在区级城市公益性公墓。
第五条 区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只收取墓位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发改部门定价后向社会公布。墓位维护管理费由区殡葬事务中心按核定标准向丧事经办人收取并出具票据。
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周期,期满需保留的,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去世后,其丧事经办人凭本人身份证件、逝者户口簿、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区殡葬事务中心填写《区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安葬申请表》,签订墓位使用合同后,由区殡葬事务中心发放《安葬证明》(安放证书)并提供安葬服务。
第七条 公墓内的墓位按照“墓区号-排序号-墓位顺序号”进行排序,安葬墓位按照入葬的先后顺序依序确定。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人员符合以下情形的,区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免费提供安葬服务:
(一)城市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孤弃儿童参照);
(二)遗体器官捐献人员;
(三)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或者属于优抚对象未享受国家丧葬补助政策的人员;
(四)已认定的城市低保边缘家庭人员;
(五)在本公墓规划区内树葬、花葬、草坪葬的人员。
申请免费安葬服务的丧事经办人在办理安葬手续时应出具相关材料原件,并将相关材料复印件交区殡葬事务中心留存备查。
第九条 墓区内统一使用区级城市公益性公墓提供的墓碑,不得擅自改变原墓穴朝向,变更墓具大小和高度,不得额外增加玻璃罩、固化摆放香炉等。建议不随葬贵重陪葬物品。
第十条 墓区内提倡使用绿色低碳文明环保祭祀用品,禁止违反墓区管理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灵屋等祭品、使用塑料祭祀品、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墓区内禁止乱扔纸屑、包装盒等废弃物,禁止破坏、占用公共绿化。
第十一条 进入墓区的人员要增强防火意识,严格控制火种,如出现因火烛、烟头和祭祀等引发的火灾,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公墓内的墓位按照“墓区号-排序号-墓位顺序号”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安葬档案由区殡葬事务中心收集归档并整理成册,骨灰安葬档案目录台账每季度报区民政局备案。具体内容包括:
(一)区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安葬申请表;
(二)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的复印件;
(三)骨灰安葬合同;
(四)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骨灰安葬处理表、业务流程单等;
(五)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补充签订的合同;
(七)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等。
第十三条 区殡葬事务中心要落实专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管理与维护,做好公墓内安全管理、秩序维护、环境维护等方面的保洁、清扫、绿化、排水、防火、防盗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区民政局指导区殡葬事务中心强化队伍建设,加强指导培训和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机制,对发现涉嫌违反《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以及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公墓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被调查事件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约谈公墓运营管理单位负责人;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 区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报制度,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份前向区民政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区民政局可以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4月7日印发的《九江市柴桑区殡仪馆和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九江市柴桑区城市公益性公墓安葬申请表
2.九江市柴桑区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放)合
同(样式)
3.骨灰安葬档案目录
附件1
九江市柴桑区城市公益性公墓安葬申请表
|
逝者 基本 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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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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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所在地 |
死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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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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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免费安葬人员类型 |
在下列选项前打勾,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附后: □1.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 □2.遗体器官捐献人员; □3.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或者属于优抚对象,但未享受国家丧葬补助政策的人员; □4.已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人员; □5.节地生态安葬人员(如:树葬、花葬、草坪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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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事承办人情况 |
姓名 |
与逝者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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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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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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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事承办人签字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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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意见 |
(单位盖章) 经办人: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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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场)意见 |
(单位盖章) 经办人: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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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殡葬事务中心审核确认意见 |
安葬墓区号:排数序号:顺序号:
年月日 | ||||||||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1.办理安葬申请时须提供逝者户口簿、身份证、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以及申请人有效证件;2.符合免费安葬服务对象的,应提供相应安葬人员类型的有效证明材料;3.此表由区殡葬事务中心留存。
附件2
九江市柴桑区城市公益性公墓
骨灰安葬(放)合同
甲方:九江市柴桑区城市公益性公墓(区殡葬事务中心)
乙方姓名: 性别: 与逝者关系: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逝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本着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根据《九江市柴桑区城市公益性公墓墓位使用暂行办法》,甲方拥有九江市柴桑区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权;乙方为骨灰安葬(放)者家属,将逝者骨灰安葬(放)在区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内。为确保双方的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骨灰安葬(放)事宜
1.乙方将逝者骨灰安放在九江市柴桑区城市公益性公墓内,安放编号为:墓区: 排数: 序号: 。
2.九江市柴桑区城市公益性公墓只收取墓位维护管理费,且实行政府定价。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周期,期满需保留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并缴纳维护管理费,逾期不办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3.乙方有权在公益性墓地(骨灰堂)进行祭祀活动,但需遵守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的管理和使用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的环境和其他人的权益。
4.区殡葬事务中心从营业收入中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设立公墓维护基金,专门用于公墓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开发用尽后墓区的维护管理。维护基金实行专帐管理,由区民政局对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严禁挪作他用。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确保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的合法使用权和管理权,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墓穴(格位)给乙方使用。
2.甲方有权对公益性墓地(骨灰堂)进行管理和维护,做好公墓内安全管理、秩序维护、环境维护等方面的保洁、清扫、绿化、排水、防火、防盗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3.甲方应保障乙方在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内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干涉乙方的祭祀活动。
4.甲方应当加强“阴阳骨灰盒”、私自改变墓位墓具、违规用火等行为管理,发现问题有权移交民政等有关部门处理。
5.甲方应当采取线下、线上相结合方式公示服务项目名称及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惠民政策、办事流程、监督电话等信息,并根据信息变化及时更新,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配合户籍地民政部门落实有关减免政策和生态安葬奖补政策。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使用墓穴(格位),并享有在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内进行祭祀活动的权利,提倡使用绿色低碳文明环保祭祀用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焚烧纸钱灵屋等祭品,禁止使用塑料祭祀品,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2.乙方应遵守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相关规定,不得破坏公墓周边环境,严禁乱丢垃圾,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和周边绿化,损坏的一律依法赔偿。
3.乙方进入墓区要增强防火意识,应严格控制火种,如出现因火烛、烟头和祭祀等引发的火灾,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4.乙方应遵守甲方对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的管理和使用规定,不得改变原墓穴结构、方向,变更墓碑大小和材质等,不得私自增加墓碑罩、石狮、香炉等其他附属设施。
5.乙方应当积极贯彻落实九江市柴桑区殡葬改革政策,做到骨灰入公墓安葬,杜绝散埋乱葬、骨灰装棺再葬、“二次安葬”等行为。
6.乙方如违反上述义务条款,应承担相应责任,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合同双方同意,如乙方在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内进行任何违法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合同双方同意,如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墓穴(格位)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合同双方同意,乙方可以组织骨灰迁葬。
五、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2.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签字按手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骨灰安葬档案目录
|
馆编卷号 |
室编卷号 |
死者姓名 |
死者户籍地 |
死者身份证号 |
安葬证号 |
安葬位置 (墓区-排数-序号) |
安葬时间 |
丧事承办人(家属)姓名和联系方式 |
备注 |
填写说明:1.馆编卷号:填写档案移交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时按进馆要求编制的卷的顺序号。2.室编卷号:填写殡葬服务单位编制的卷的排列顺序号,每个类别一个年度内的案卷从“1”开始编制。3.死者姓名:填写被葬者的姓名。4.安葬证号:填写骨灰安葬证明材料的序号。5.安葬位置:填写骨灰安葬的墓穴号。6.安葬时间:填写初次签订安葬合同的日期。7.备注:填写需要特别说明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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