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社会救助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6-04-30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6-02066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办理指引

发布日期: 2026-04-30 11:0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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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一)申请条件: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办理材料: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父母的身份证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父母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及以下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的相关材料:

  1、属重残的,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

  2、属重病的,提供区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3、属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4、属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5、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提供相关执行单位的决定书、家属告知通知书等证明。

  6、属死亡的,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的户口销户证明;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证明;殡葬单位出具的火化证明等材料。

  7、属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判决书。

  8、属失联的,提供报案回执。

(三)办理流程:

   1、由儿童监护人或实施抚养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提交上述办理所需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情况进行核实,符合发放条件的签署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3、区民政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当月审批决定,符合发放条件的次月发放;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将材料退回乡(镇)人民政府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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