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养老服务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6-04-23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6-01883

高龄津贴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 2026-04-23 16: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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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一、发放对象

  凡持有九江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享受 高龄津贴待遇。高龄老年人的户籍地和出生日期以公安部门制发 的居民户口簿或有效居民身份证为依据。居民户口簿与身份证信 息不一致时,以户口簿登记的信息为准。

  二、发放标准

  (一)80至84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二)85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三)9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四)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

  三、申请程序

  高龄津贴发放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

  ( 一 )申请。高龄津贴在保留线下申请办理的基础上,全面 推行“赣服通”线上办理,村(居)委会应及时掌握即将达到符 合领取条件的老年人基本情况,并通知老年人及其亲属准备申请 材料,通过以下方式申请办理:

  1.线下申请:符合条件的户籍高龄老年人,持本人身份证(或 户口簿)和个人社会保障卡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附表1)。

  2.线上申请:鼓励申请人及申请代办人通过移动端入口赣服 通-“民政专区”或“一件事专区”-选择“高龄津贴申请”进行 线上申请。

  3.委托申请:失能失智或行动不便的高龄老年人可委托亲属 或村(居)委会工作人员通过线下或线上方式代为申请;集中供 养的高龄老年人由所在供养机构统一代为向县(市、区)民政局 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村(居)委会应在申请人或申请代办人提交申 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核实,通过有关数据实时进行对 比论证,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通过”意见,报乡 镇(街道)审批。

  ( 三 ) 审 批。乡镇(街道)应在村(居)委员会提交“审核 通过”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核查无异议的提出“审批通过”意见。乡镇(街道)通过与公安、人社的部门数 据和殡葬火化数据比对,筛查出已去世、户籍迁出的老年人名单, 及时核准增减当月发放名单汇总至县(市、区)民政局。

  (四)发放与补发。县(市、区)民政局收到乡镇(街道) 提交的当月高龄津贴发放名单后,应再次与公安、人社、殡葬火 化等数据进行比对,核准名单,形成工作闭环,做好高龄津贴发 放对象自然减员的动态管理。核准后汇总发放清单报财政部门, 按程序核拨津贴,原则上通过江西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方式, 于每月30日前发放到位,对符合条件的当月起开始发放,按月 计 发 。

  已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因年龄段变化应调整发放标准的,无 需提出变更申请,到期自动按照新的标准发放。对逾期申请高龄 津贴的,各地可结合实际设立一定期限的追溯期,追溯期最长不 超过2年,对补发的津贴不计利息。户籍由外市迁入的高龄老年 人,已享受高龄津贴的不再补发。符合条件未享受高龄津贴的, 补发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对已故未申请的高龄老年人,不予补 发。

  (五)认证与终止。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每年进行1次津 贴领取资格认证。各地要建立健全补贴申领认证工作机制,灵活 采取线上、线下认证的方式进行。针对失能、残疾、孤寡、独居 等高龄老年人,乡镇(街道)、村(社区)应运用入户走访、视 频连线等方式主动开展认证。未及时完成年度认证及复核的,应暂停发放或缓发,认证后予以补发。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去世后,其子女或家属在老年人去世 之日起15日内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报告。村(社区)凭死 亡证明办理终止津贴发放(附表2)。其子女或者亲属不能提供 死亡证明的,村(社区)可以凭借子女或家属确认签字的书面材 料,办理高龄津贴终止发放登记手续。乡镇(街道)应每月实时 更新发放名单,于老年人去世或户籍迁出的次月停止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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