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养老服务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6-04-23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6-01884

经济困难两项补贴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 2026-04-23 16:26 来源:
字号: 〖大 小〗

关联导读: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1.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为具有江西省户籍的低保对象及分散特困对象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江西省户籍、年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中重度失能或完全失能且没有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特困失能人员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42号)等有关规定领取失能特困人员护理补贴,不重复领取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2.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上述两项补贴。

已经发放的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与经济困难老年人“两项补贴”不冲抵,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按规定叠加申领。

3.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二)申领程序

1.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据低保对象名单,对当月内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进行核实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计发补贴,做到“免申即享”。

2.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或其委托代办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江西省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5 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是否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信息,无需本人提供证明材料。

(三)评估。县级民政部门定期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委托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国家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实施评估,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反馈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核实情况和能力评估结果,核对无误后将有关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当月计发补贴,次月发放到位。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代理人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