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议案提案办理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1-08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0268
对九江市柴桑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82号建议的答复
关联导读:
对九江市柴桑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第82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黄瑞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人性化管理殡葬用地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区殡葬改革工作的关心关注,现答复如下:
殡葬改革是社会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关系到社会文明与进步,其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为顺利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国务院从法规层面专门出台了《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也出台了《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对实施火葬的区域、殡葬设施管理、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罚则等方面都作出了相关规定。同时,江西省人民政府还专门出台《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从公墓的规划建设、服务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也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一、关于保留祖坟山供家族祭祀使用的建议
目前,基于尊重历史文化传统等方面因素考虑,祖坟山一直被保留,现行政策未有禁止性规定要求不得进祖坟山祭祀,群众在遵守森林防火等要求的情况下,仍可进祖坟山开展祭祀活动。
二、关于对确认为不是良田良地的自留土地申报为殡葬用地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因此,农民集体对自留地拥有所有权,而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农民可以自由使用自留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但不得将土地转让、出租或买卖给他人,自留地上的产出物,如种植的庄稼、果木等,归农民个人所有;农民个人对自留地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的义务,所以必须正确使用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的用途或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同时自留地的经营权受到国家的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经向区自然资源分局了解,我区目前农村自留土地的土地性质基本上以耕地(水田、水浇地、旱地)居多、林地、园地次之,因此无论从政策规定层面,还是从国土空间规划和公墓建设规划要求方面,加上自留土地点多、面积小等实际情况,均难以满足公墓建设实现集约用地这一工作目标,利用自留土地建设公墓可操作性不强。
三、关于对原家族祖坟山申报为殡葬用地的建议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江西省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也于2019年印发了《关于开展整治违法违规建造“家族式”“住宅式”墓地等突出问题专项工作的通知》(赣殡改办〔2019〕2号)文件,要求不得在实行殡葬改革后新建家族式墓地;《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服务于农村居民的公益性公墓以行政村为单位建设,鼓励以乡镇为单位集中建设或者多个行政村联建;第十三条规定,在公墓以外的区域建造坟墓。
虽然利用家族祖坟山建设公墓一定程度上可以部分实现节约用地,也可一定程度上满足群众“叶落归根”的夙愿,但是也存在诸多的社会问题和建设管理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受传统观念影响,我区大多数的祖坟山都只允许本姓宗族亡故人员安葬,拒绝外姓人葬入,如果依托单一的祖坟山建设公益性公墓供全村或者全乡镇亡故人员安葬,很容易引起矛盾纠纷,影响社会稳定;二是如果全面依托各自家族祖坟山建设公墓,不仅容易发生数量过多、财力不足导致的建设标准低下、配套设施重复建设、管理人员不足甚至形成新的“乱坟岗”等新的问题,甚至还会发生私自建设和出售墓穴,互相攀比擅自新建大墓和豪华墓等情况,不仅给殡葬管理带来难度,也不利于推进丧葬领域移风易俗改革;三是家族祖坟山可使用土地为点状零星土地,一定程度上,难以整合土地,即使能整合土地,但也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更要具备建设的可操作性;四是我区目前已投入近8000万元建成农村公益性公墓63个、农村公益性骨灰堂4个,共建有墓位39012个、骨灰存放格位928个,如果允许依托家族祖坟山建设墓穴,势必会造成资源和资金使用浪费。
因此,现阶段利用家族式祖坟山建设公墓无论是在政策要求层面,还是在可操作性层面均存在较大难度。
尊敬的黄瑞炉代表,您所提出的建议不仅代表广大群众的意见,更是对我局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鞭策,对我区加强和改进殡葬改革工作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工作实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巩固殡葬改革成果,把深化殡葬改革与保障改善民生作为我为群众办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附: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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