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动物防疫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2-28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1792
关于印发2024年柴桑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
柴农文〔2024〕22号
九江市柴桑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2024年柴桑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场、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
现将《2024年柴桑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九江市柴桑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26日
2024年柴桑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根据《九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农字〔2024〕7号),为切实做好2024年全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 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深入推进“先免后补”工作,全区符合《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备案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全面实施“先免后补”。
二、病种和范围
对全区所有鸡、鸭、鹅、鹌鹑、鸽子等人工饲养的家禽,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全区所有猪、牛、羊进行0型和A 型口蹄疫免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小反刍兽疫不纳入省级财政支持强制免疫病种,各地按照国家有关消灭计划和防治指导意见,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自主实施有关疫病防控工作。
三、实施方式和补助程序
强化畜禽饲养单位和个人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实行免疫 信息化管理,规模养殖场应按时通过“赣农服”微信小程序或者“江西省动物强制免疫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小程序或者系统”)上传强制免疫信息。按照“谁免疫、补给谁”的原则,规模养殖场通过小程序或者系统线上申请,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直接拨付补助资金到免疫实施主体。免疫有关技术要求参照国家2024年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执行。
(一)规模养殖场
实施方式:符合《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备案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即生猪存栏200头以上,肉牛存栏50头以上,奶牛存栏1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肉用家禽存栏3000羽以上,蛋用家禽存栏1000羽以上的养殖场全面实施“先免后补”。
补助程序:自主采购国家批准使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苗实施程序化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按时通过小程序或者系统上传强制免疫信息,同时可申请免疫补助。经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确认后,按补助标准据实发放强制免疫补助经费。补助标准按照《全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免后补”直补改革实施方案》(九农字〔2021〕6号)执行。
(二)小散养殖户
小散养殖场户仍然实行由政府统一配发疫苗的实物方式。各乡(镇、场、街道)根据全区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和本辖区养殖场户实际的饲养量、国家免疫程序和免疫剂量,并考虑合理的损耗,制定上报本辖区强制免疫疫苗需求计划。开展自行免疫的小散养殖户可以到当地农业农村部门领取疫苗。其他小散养殖户由区、乡两级在春、秋两季组织开展集中免疫活动,并做好平时补免。
四、实施进度
3月15日前:各乡(镇、场、街道)根据实际上报2024年春防疫苗数量需求。
3月底前:完成规模养殖场基础信息采集、录入工作。
3-5月:组织开展春季防疫集中行动。
6- 7月:开展春季全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效果评估,开展免 疫效果监测,完成上半年“先免后补”补贴资金的核实、公示和拨付。
9-11月:组织开展秋季防疫集中行动。
11月:开展秋季全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效果评估,开展免疫效果监测。
12月底前:完成下半年“先免后补”补贴资金的核实、公示和拨付。
五、落实免疫责任
(一)压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二)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动员,专门部署、统筹协调,顺利推进本辖区内畜禽强制免疫工作。
(三)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区农业农村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同时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落实到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提出补免建议。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免疫技术服务。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做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督促指导自主实施免疫的规模养殖场户,按照国家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确保按时间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免疫任务。协调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按照承诺提供售后服务内容,做好培训、技术服务工作。
(二)推行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调动社会化防疫力量参 与政府组织的动物强制免疫,确保免疫进度和免疫密度,政府对承担强制免疫的第三方给予劳务补助,社会化服务的经费可从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中列支。
(三)做好冷链检修与维护。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冷库、冰箱、冰柜等冷链设施设备的检修与维护,冷链设备数量不能满足需求的要及时增加设备,确保疫苗储运“全程冷链,无缝对接”,保证疫苗使用有效、安全,避免因冷链储运条件不符,导致疫苗失效,杜绝疫苗浪费情况发生。
(四)完善免疫记录。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以及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按时通过小程序或者系统上传强制免疫信息。
(五)评估免疫效果。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免后补”以及委托第三方服务组织实施强制免疫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加强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强制免疫质量与免疫直补工作将列入省、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评价内容。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
各乡(镇、场、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防控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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