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部门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07-30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1-543369

柴桑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1-07-30 16: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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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住建字〔 2021〕103号


柴桑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沙城、赤湖工业园管理局,区直各相关单位,各建设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柴桑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区域内的农 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及管理工作,住建、水利、交通等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交通、园林绿化、通信工程等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专业(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统称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必须提供由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具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规定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无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一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提供施工许可材料复印件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备案。

第五条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者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确保工程款按时支付。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月核算工程量,并按不少于月工程量20%拨付人工费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即实行按月核算工程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管工作,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按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专职劳资管理员,监督指导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做好农民工工资工作。

第八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应当按月足额将人工费用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汇集各环节支付清单和支付凭证,形成支付台账备查,并保存至竣工验收后三年。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规定,在工程项目建立门禁系统或采用移动打卡方式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单位应当为建筑企业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实行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在农民工集中生活区或醒目位置设立维权告示牌,明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公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专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全称和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收集并确认的农民工《工资表》《考勤表》应在维权告示牌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过程应制作成影像资料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根据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工工资表,经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委托授权后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将专业(劳务)分包企业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作为支付当月应付人工费的依据。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确认,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已委托授权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通过专户代发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 业承包企业应按规定与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办理工程结算并及时支付剩佘工程款。

第十二条各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防控机制。乡镇(街道、园区)在解决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中要发挥基础性和应急性作用,及时做好现场稳控和矛盾化解工作,防止事态升级。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加强对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及时赶到现场并妥善化解矛盾。必要时启动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讨薪”或借讨薪为由解决经济纠纷或民事纠纷等严重影响政府和企业正常办公秩序和社会治安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施工企业要妥善解决好企业内部的劳资、劳务纠纷。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建立由项目负责人牵头、建设单位及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参加的企业矛盾协调小组。发生农民工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企业矛盾协调小组要迅速介入,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报情况。建设单位应当派专人参与此项工作,及时了解可能出现的企业间的经济纠纷及企业与农民工劳动争议, 积极配合妥善解决农民工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要求,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引发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通报给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对其新建项目依法予以限制。

第十六条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企业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欠薪清偿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柴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柴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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