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行政执法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11-24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7713
限期整改指令书——九江昌九建材有限公司
关联导读:
柴人社令字〔2025〕16号
受送达人:九江昌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0516127606
法定代表人:袁中秋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沙城工业园(九江锦汇实业有限公司内)
2025年10月24日,蔡文熙投诉你公司拖欠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提交了你双方盖章、签字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显示你公司拖欠其劳动报酬10032.7元、经济补偿金10500元。经与你公司核实,情况属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等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和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等规定,对你公司下达指令如下:
1.支付蔡文熙劳动报酬10032.7元;
2.支付蔡文熙经济补偿金10500元。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3日内依法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将书面材料报九江市柴桑区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
如你公司拒不履行本指令,我单位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和第三十条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处理。
地址:柴桑区庐山西路22号 电话:0792-6828502
九江市柴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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