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行政执法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6-02-10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6-01069
限期整改指令书——九江九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关联导读:
限期整改指令书
柴人社令字〔2026〕4号
受送达人:九江九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MA38FG865P
法定代表人:余应平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276号(原900号)长虹办公楼3层16D室
2023年3月至2024年3月期间,吴忠彪、邹豪杰等人先后反映你公司沙城工业园标准化厂房项目拖欠劳动报酬,反映欠薪金额为27万余元。我局多次联系项目负责人张国权处理,均无回应。
2026年2月10日,邹豪杰向我局补充提交欠薪证据,显示你公司该项目拖欠吴忠彪5000元、刘建华17800元、刘礼军15000元、张吉兵13000元、吴超13196元、彭呈星18900元、刘诗兵17800元、汪季春20000元、刘爱民20000元、邹立新18300元、邓红霞20000元、李广祥16600元、王忠富17800元、方运良18000元等14人231396元工资。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的规定,我局已对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达指令如下:垫付吴忠彪等14人231396元工资。并限其在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3日内依法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规定,对你公司下达指令如下:
配合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吴忠彪等14人231396元工资。
如你公司拒不履行本指令要求,不利后果由你公司承担,我局将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处理。
地址:柴桑区庐山西路22号 电话:0792-6828502
九江市柴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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