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部门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11-28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9332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指南

发布日期: 2024-11-28 16:15 来源:
字号: 〖大 小〗

关联导读: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指南


    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二、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所需材料

    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相应增加一份);

    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须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须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还须提交:1.授权委托书;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3.律师代理的,还应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

    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其他必要的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时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五、行政复议申请途径

    当事人可任选以下一种途径申请行政复议。

    (一)当面申请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2-6817607

    地址:九江市柴桑区沿河南路71号(老党校)

    (二)邮寄申请

    收件单位: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2-6817607

    邮寄地址:九江市柴桑区沿河南路71号(老党校)

    邮编:332100

    (三)网上申请

    网址:https://www.chaisang.gov.cn/hdjl/xzfy/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