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部门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11-09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3-00057
九江市柴桑区审计局关于印发《九江市柴桑区审计局审计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关联导读:
各股(室)、中心:
为规范审计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落实责任,防范审计风险,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九江市柴桑区审计局审计业务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江市柴桑区审计局
2022年11月9日
九江市柴桑区审计局审计业务工作规范
为规范审计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落实责任,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对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计划的制定、审前调查、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取证、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审计业务审理等一系列工作提出操作规范,以下为具体内容和要求:
一、审计业务流程规范
(一)制定审计计划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服务大局,根据上级审计机关工作要求,围绕区委、区政府工作中心,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成立审计组
遵循审计回避和年度交叉审计原则,以业务股、室、中心为单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不得少于2人,原则上业务股长为审计组长,也可根据实际指定审计组长,明确审计目标,实施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是审计现场业务、廉政、保密、安全等工作第一责任人。
审计组组成后,审计组长应当围绕审计工作任务,组织必要的审计业务学习,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廉政、保密等教育。审计组成员根据审计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审计组主审根据委托和分工,履行起草审计文书和信息、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协组组织实施现场审计、督促审计组成员工作等职责。
审计组长应当加强审计现场管理,跟踪检查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审计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审计现场时间,把握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
(三)开展审前调查
审计组根据审计计划,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要求,对每一个被审计单位开展审前调查。
1.调查了解基本情况,包括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和信息系统控制情况。
2.判断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问题,即风险领域和风险点。
3.根据可能存在的问题,判断其重要性,评估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
4.在判断、评估存在重要问题基础上,确定审计事项和应对措施。
(四)编制审计方案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一个审计项目或者分别实施同一类审计项目的,以及上级审计机关有要求的,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对审计目标、范围、内容和重点、工作组织安排、工作要求等进行确定。审计工作方案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如需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前,审计组在审前调查基础上,确定审计应对措施,审计组长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长负责编制,报分管副局长审核批准实施。
对于已经下达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要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关注重大违法行为的高发领域和环节。
审计组长对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负责。
审计实施方案应将审计内容和重点细化到具体审计事项,分解落实到人,明确审计组成员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相关要求,提出审计步骤方法和时限要求。
审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审计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工和进度要求,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不得擅自减少审计事项和扩大审计范围。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如有必要应经过一定程序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特殊情况下先口头请示分管副局长批准实施,后补办审批手续。
(五)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要素必须完整,内容必须明确,局长签发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
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提出资料需求清单(明确资料提供时间),作为审计通知书附件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
(六)审计公示
审计期间,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及举报电话等内容。
(七)审计取证
审计组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收集审计证据。
1.审计取证必须符合《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不得超越法定审计职责,索取与审计事项无关的资料;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片面收集证据,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审计证据。
2.审计组应当充分运用审计管理系统(OA)、现场审计实施系统(AO),运用大数据对审计现场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处理和共享,提高审计现场信息化管理水平。
3.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审计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
4.取证手续,包括取证时间、涉及当事人对证据的认可和签章必须完整。对被审计单位拒绝签署意见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拒绝原因和日期。
审计组长督导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审核审计证据,负责审计组复核,整理审计证据。
(八)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组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1.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个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做到一事一稿,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对未按要求完成的审计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2.审计工作底稿要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等。
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3.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证据。
4.审计工作底稿审核。
审计组长应当及时审核审计工作底稿,确认具体审计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审计措施的有效执行情况。审计组长对审核意见负责,对未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对经审核需补充审计证据或者修改审计结论的底稿,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补充修改。经审核后修改审计结论的,原底稿应当附于审定的底稿之后一并留存归档。
5.审计工作底稿在确定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后,按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内容进行分类、归集、排序。
6.审计人员和审核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记载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九)编写审计报告
审计组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要求编制审计报告。
1.审计组在起草审计报告前,应当讨论确定下列事项:评价审计目标的事项情况;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提出审计评价意见;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其他有关事项。
2.审计组长应当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已经审核。
3.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必须符合《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基本要素和具体内容要求,内容完整、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用词恰当、格式规范。审计组长对审计报告的质量负责。
审计组应当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目标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得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4.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长定稿。审计组应当对讨论审计事项的情况及其结果作出记录。
审计发现的问题经审计组会议研究后决定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审计组应当编制清单并作出说明,与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据一并提交局领导和局业务审理人员。
5.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局长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十)征求意见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征求意见。
1.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要求对方在“审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
2.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10个工作日内须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审计组。10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对采纳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完整保留,不得遗弃、增减或者修改。
4.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分管副局长审核批准后,代拟审计局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
5.审计组应将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及分管副局长审核签署的意见,送局业务审理。
(十一)业务审理
审理人员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规定,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
1.审理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业务审理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部门沟通,必要时,审理人员可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或者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3.业务审理后,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是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二是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进行修改。
4.业务审理后,出具审理意见书。
(十二)审定审计报告
1.审计组应当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及审理意见书,报送局负责人。
2.审计业务会议负责审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特殊情况下,经局长授权,可以由其他负责人审定。
3.审计决定书经审定,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与审计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不一致并且加重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并听取意见。
4.审计组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记录工作,并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
(十三)签发审计报告
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经业务审理后,提交局长签发,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并要求对方在“审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经局长批准,向市审计局和区有关部门呈送审计结果。
局人秘综合股对文头、编号、文字大小等文本规范负责。
(十四)审计整改
审计局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1.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负责。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收集整改书面报告。
2.检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应当取得相应的证明材料,着重检查被审计单位建章立制情况。
3.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有整改不到位的事项,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
4.人秘综合股建立审计整改落实台账,督促审计决定的落实,协调审计决定落实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向区委审计委员会、区政府、区人大报送关于审计工作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
(十五)审计档案整理
建立健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1.审计项目归档工作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由审计组长审查验收。
2.立卷责任人应当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关于审计项目档案管理的要求,在审计项目终结后5个月、特殊情况下不得迟于次年4月底前,经业务股室交叉检查整改后装订归档。
二、工作要求
1.审计组必须依法、如实、客观地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和结果,如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审计组长对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2.每一个审计项目的实施,审计组都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填写单位银行开户情况表和账户余额,认真核实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户个数,到相关银行核查审计日被审计单位财务资金和其他各项专项资金的结存情况,打印银行对账单,与财务账上数额核对,确保账、实相符。银行对账单要作为审计取证重要证据留存归档。
审计人员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应当严格按照《审计署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3.审计组在审计中发现有普遍性、倾向性或重大违法犯罪、关系经济安全、信息安全、影响人民群众经济利益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及时采取专题报告、审计信息方式向区委审计委员会、区政府、市审计局报告。
专题报告应当主题突出、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建议适当。
审计信息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内容精炼、格式规范、反映及时。
4.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要及时送达人秘综合股,做好审计业务统计工作。
5.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应履行规定的保密和审核手续,报经局长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报批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布。各股、室、中心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向社会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
6.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执行审计业务时,应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不得参加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活动,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审计“八不准”“四严禁”。
7.审计项目实施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以及本审计工作规范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本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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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北眉目地·兴旺大柴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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