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部门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6-24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5041
江市柴桑区水利局转发九江市水利局关于印发《九江市水利监督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联导读:
九江市柴桑区水利局转发九江市水利局关于印发《九江市水利监督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柴水办字〔2024〕6号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局机关有关科室,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强化水利行业监督管理,依法履行水利监督职责,规范水利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水利监督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现转发市水利局制定了《九江市水利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九江市柴桑区水利局
2024年6月24日
九江市水利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水利行业监督管理,依法履行水利监督职责,规范水利监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水利厅《江西省水利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监督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统筹协调的原则,实行综合监督、专业监督、专项监督、日常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制。
水利监督检查应当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及减轻基层负担的相关文件要求,加强计划管理,强化统筹协调,避免集中扎堆、交叉重复,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三条 水利监督范围包括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水利部、省水利厅和市水利局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等。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水利局成立水利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市水利监督检查工作。水利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监督办),承担水利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水利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审定水利监督相关制度;
(二)研究部署水利监督重点工作;
(三)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四)其他需水利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专项研究、协调、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监督办职责:
(一)组织制定市级水利监督相关制度;
(二)组织制定市水利局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对党中央、国务院、水利部、省委、省政府和省水利厅、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急难险重”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监督检查;
(五)统计汇总市级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六)建立问题整改情况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责任追究和年度水利监督相关工作评价;
(七)完成水利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水利局职能科室监督职责:
(一)依据职责分工制定本科室业务领域监督检查工作要求、标准及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二)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认定并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指导督促问题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实施或责成、督促实施责任追究;
(四)受理职责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异议问题复核工作;
(五)完成水利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水利局所属相关单位监督职责:
(一)受市水利局委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二)配合监督办和职能科室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根据水利监督工作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条 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设置机构,确定职能股室,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监督工作。
第十条 县级水利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辖区的监督检查,对上级及本级监督发现的问题,要明确整改措施要求和时限,建立问题整改情况台账,按时整改闭环销号动态管理。积极配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水利监督与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相互协调、分工合作。水利监督检查发现有关单位、个人等涉水活动主体违反水法律法规的,及时移交相关线索,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发现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等行为,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
第三章 程序及方式
第十二条 以查监督履职、查管理履责为重心,坚持问责、督促、指导、帮助并重,构建“自下而上,下查上帮”的水利监督体系。
县级水利部门应按照全市统一的监督检查标准,对本级监管的水利工程及行业领域组织开展常态化的全面监督检查,并以问题为导向,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对需上级支持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
市水利局全面推动全市水利系统开展水利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水利监督体系,推进水利监督常态化、规范化、专业化。对县级监管对象随机选取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并分析评估县级监督履职情况,酌情奖惩;指导、支持、督促所辖各县(市、区)监督履职,查找问题、整改问题、解决问题,举一反三、完善机制,提升监督效能。
第十三条 市级年度水利监督检查计划制定和调整工作流程如下:
(一) 每年 1 月,市水利局业务科室(单位)将本年度市级专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提交监督办。计划应包括监督事项、监督内容、监督对象范围及数量、监督时段及开展方式等内容。
(二)监督办汇总提出本年度市级水利监督检查计划,征求有关科室(单位)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审定。
(三)根据上级水利部门和市委、市政府
第十四条 市级监督检查按照市级年度水利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监督检查事项,原则上不得开展。
(一)局有关科室(单位)在制定监督检查具体工作方案或下发通知时,应与“双随机、一公开”,主要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二)局有关科室(单位)要严格执行调研检查事项管理相关规定,遵守纪检相关纪律。
(三)完成监督检查后,各督查组、有关科室(单位)应按照督查方案要求,将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交由监督办纳入问题整改台账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动态管理。
(四)监督办对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有关情况报水利监督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对党中央、国务院、水利部、省委、省政府和省水利厅、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急难险重”事项的监督检查任务,涉及局单个科室(单位)的,由该科室(单位)组织开展;涉及多个科室(单位)的,由监督办会同相关科室(单位)组织开展。
第十六条 水利监督通过“查、认、改、罚”等环节开展工作, 相关信息应及时录入水利监督信息系统,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一)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三)问题认定;
(四) 提出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意见,下发问题清单及整改通知并建立问题台账;
(五)实施责任追究;
(六)跟踪问题整改和开展整改情况抽查复查。
第十七条 水利监督检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等认定问题,将认定问题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进行反馈。被检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提交说明材料,向监督检查组织单位反映。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复核。
第十八条 水利监督检查组织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据相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向被检查单位印发检查发现问题清单及整改通知,视情况适时开展复查。
被检查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台账,明确整改责任,组织问题整改。问题整改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情况及整改到位佐证材料要在规定期限内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反馈至监督检查组织单位。
第四章 权限和责任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工作现场应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与检查项目有关的场地、实验室、办公室等场所;
(二)调阅、记录或复制与检查项目有关的档案、工作记录、会议记录或纪要、会计账簿、电子影像记录、技术文件等;
(三) 查验与检查项目有关的单位资质、个人资格等证件或证明,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参与方签署和履行廉洁协议情况;
(四)调阅、复制涉嫌造假的记录、单位资质、行政许可证件、个人资格、验收报告等资料,涉嫌重大问题线索的相关账簿、凭证、档案等资料;
(五)责令停止使用已经查明的存在瑕疵、缺陷或以假充真、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产品;
(六)运用遥感卫星、无人机、无人船、监测站网、在线业务系统等监测技术手段进行检查;
(七)协调有关机构或部门参与调查,控制可能发生严重问 题的现场, 进行必要的延伸检查和质证等;
(八)按照行政职责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监督检查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条 水利监督检查应落实回避要求。监督检查人员遇有下列情况应当主动向监督检查组织单位申请回避:
(一)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被检查对象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水利监督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不违规干预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做到廉洁自律、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保障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开展,依法依规落实监督工作经费、人员力量、业务培训和必要的监督工作装备等。
第五章 问责和激励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包括单位责任追究和个人责任追究。
对单位的责任追究,一般包括:责令整改、约谈、情况通报(含向县级水利部门通报、全市水利系统内通报、县级人民政府通报等,下同 ),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
对个人的责任追究,由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实施。一般包括:责令整改、约谈、情况通报,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责任追究方式。构成违规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对市级水利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或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对单位及个人实施的责任追究,涉及单个业务科室(单位)的,由该科室(单位)办理;涉及多个业务科室(单位)的,由监督办会同有关科室(单位)办理。责任追究有关会议,由市水利局分管领导主持,重大问题由市水利局主要领导主持、分管领导参加。
第二十五条 对监督履职不到位、弄虚作假、严重问题未发现或不反映、问题整改督促推动不力的县 (市、区 ),给予约谈以上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意见由监督办会同有关科室(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后实施。
发生弄虚作假、隐瞒问题、干扰或拒不配合监督检查、严重问题整改措施不当、问题多次超期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等恶劣行为,以及年度内被追责3次以上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重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主动自查自纠问题,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问题隐患、防范管控风险的,可酌情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水利监督履职激励机制。
对监督履职到位的县(市、区),可酌情减少抽查比例甚至免查,可发文通报树立先进典型,反之则酌情提高抽查比例和督查频次;还可把监督履职情况作为相关资金安排的考量因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监督检查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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