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部门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11-24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1-581400

九江市柴桑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智库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21-11-24 17: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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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范生态环境执法智库管理,充分发挥第三方辅助执法机制,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水平,切实保障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环境执法智库,由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生态环境类专业人士、律师等,自愿义务以独立身份,辅助参与柴桑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及管理工作的专家组成。

智库专家参加我局现场执法、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咨询、生态环境教育和培训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智库专家义务从事环保公益事业。按照“自愿参与,帮扶指导、资源共享、专业对口、随机抽调”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智库设立

第四条  生态环境执法智库专家由个人报名,经柴桑生态环境执法大队筛选审核,在主要媒体公示后,由柴桑生态环境局聘任。

第五条  入选生态环境执法智库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指导意见;

(二)在本专业或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本行业的最新动态;

(三)熟悉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四)环境保护或法律及相关专业大专毕业6年、本科毕业5年、硕士研究生毕业3年、博士毕业1年以上,或从事环境管理、法律咨询工作10年以上专业人士;

(五)健康状况良好,年龄25周岁以上至65周岁以下,能够正常参加现场执法和检查等相关活动;

(六)在法律、纪律方面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  专家申请入库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生态环境执法智库选聘申请表;

(二)学历(文化)证书及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主要工作业绩、奖励及个人研究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第七条  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且在影响期内的,因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以及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行为的,不予入库。

第八条  智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聘任一次。因工作需要,或专家辞职、解聘的,可适时进行增补。聘任期满,经考核可优先续聘。由柴桑生态环境局颁发聘任书。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智库专家以个人身份参与辅助执法,不能单独进行执法,且无环境执法资格。

第十条  智库专家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二)辅助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现场执法、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三)为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疑难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和法律保障;

(四)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检举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行为;

(六)监督生态环境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  智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委托,对生态环境相关专项工作开展咨询服务、现场执法提供技术支持;

(二)专家辅助参与生态环境执法等活动时拥有与现场情况相关的知情权,有独立向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反馈意见的权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十二条  智库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在专项工作中独立提供真实、可靠的指导意见,并对所发表或出具的意见负责;

(三)发现与受邀参与的专项工作有关当事人存在利益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四)严守工作纪律,对专项工作中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和参与咨询、执法的过程情况保密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执法管理部门为智库专家参与辅助执法提供后勤保障。


第四章 辅助执法管理

第十四条  柴桑生态环境局各业务部门需使用专家辅助参与执法的,由需要用人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发起申请。智库管理人员根据工作内容所涉及的专业、行业情况,从智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经与专家确认后,通知需要用人的业务部门做好衔接。

涉及敏感或复杂的情况,需要指定专家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在智库中指定专家。特殊专业或智库无法满足需要的,另行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可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保专家参与辅助执法。

第十五条  智库专家参与辅助执法实行回避制度。被抽取的专家与参与辅助执法对象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执法公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与辅助执法对象有隶属关系的;

(二)与辅助执法对象有业务关系的;

(三)与辅助执法对象的法定代表人或担任高层职务人员有利益关系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第十六条  辅助执法人员参与现场执法前,由生态环境执法用人部门为其配备生态环境执法辅助执法工作证。执法工作结束后,工作证立即收回,并做好登记。

第十七条  辅助执法专家不能单独进行现场执法,必须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带队进行。到达现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先向被管理对象说明辅助执法专家身份、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辅助执法专家现场发现问题只能向带队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反馈,不能单独向被管理对象反馈。

不能反馈与生态环境执法无关问题。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九条  每年对智库专家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行业自律等方面对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对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专家进行表彰。

第二十条  柴桑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智库的日常管理,对入库专家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并建立专家档案。在参与现场执法,生态环境管理、咨询、宣传教育和培训等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经核实,立即清理出库并解聘;专家本人因工作地改变或身体等原因,可申请退出专家库并解聘。

第二十一条  智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暂停3个月专家资格:

(一)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态环境相关工作的,且未及时告知的;

(二)属于应该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第二十二条  智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一的取消库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能客現公正职责的

(二)利用专家身份单独到企业对接联系业务,对生态环境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泄露在相关工作过程中了解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内容的;

(六)在辅助参与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收受相关单位或机构支付的财物和有其他不正当得利,影响客观、公正履行执法职责的。

第二十三条  智库专家在相关工作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柴桑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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