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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关联导读: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目 录
9 附件
9.3九江市有关部门单位通讯录
为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明确相关政府部门及企业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职责,规范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全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9)《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10)《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
(1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12)《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1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1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15)《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环办应急〔2024〕18号)
(16)《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17)《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24〕26号)
(18)《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3)《江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赣府厅字〔2020〕93号)
(5)《九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外地发生但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且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上升为主要处置目标时,应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长江、鄱阳湖水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九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分级标准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将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按层级分为市、县(市、区)、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四级预案。其中,市级预案包括作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本预案、相关部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内容涵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预案;各县(市、区)参照市级预案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业园区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与其他种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合并编制;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图1.6-1 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系图
1.6.2跨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衔接
当污染物流出九江市,影响到南昌市、上饶市、宜春市,根据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对。

图1.6-2 跨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衔接
1.6.3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衔接
当污染物流出九江市,影响到湖南省、湖北省、安徽省,上报至江西省人民政府,由省政府汇报至国务院。

图1.6-3 跨省级行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衔接
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主要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下设的办公室、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工作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及外部救援力量等组成。
其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的组成和职责分别在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具体设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外部应急救援力量主要为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专业应急组织及其他应急咨询或支持机构等。
2.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修水县、武宁县、瑞昌市、都昌县、湖口县、彭泽县、永修县、德安县、共青城市、庐山市、柴桑区、浔阳区、濂溪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八里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发展中心、市港口航运管理局、九江海事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修河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信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国网九江供电公司等。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等有关部门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决定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实施意见;负责常态下日常应急管理和非常态下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和综合协调工作。
(2)指导县(市、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下,参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开展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批准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视情况组织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提请上级人民政府启动更高层级预案,请求国家、省级救援支援。
(4)协调解决事故现场及外围救护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决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5)及时向国家、省委、省政府等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作出评估、报告和通报。
(6)审议批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
(7)定期组织区域内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模拟演练,在演练中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有计划地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宣传;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对辖区内环境安全工作负总责;研究制定本辖区应急预案,并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组织协调辖区内环境安全预防措施;负责辖区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实施各项应急措施;组织人员疏散安置、现场救助,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做好受害者及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处置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拟定环境应急宣传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事故监控预警工作;根据事件情况,组织专家预测事故影响范围,提出保护公众和环境的措施建议;负责污染源排查,组织专家制定环境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及时通报可能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相邻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提醒采取预防措施;执行报告制度,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寻求上级部门援助;负责事故调查、定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责任追究;组织制定事故次生的环境恢复、生态修复工作方案;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赔偿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及所需车辆的征集与调用;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农村公路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负责前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的抢修保通工作。
市公路发展中心:协助处置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交通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国省干线公路等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负责前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抢修保通工作。
市港口航运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河通航秩序和通航环境的管理;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及所需船只的征集与调用;负责协调全市水上交通运输管理工作;负责辖区船舶检验(含渔船)、船员管理、通航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港口码头(不包括渔业、军事码头)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跨区域水上交通运输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管辖区内(除长江九江段)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水上重要搜救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管辖区内(除长江九江段)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九江海事局:负责辖区内长江九江段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长江九江段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水上重要搜救工作;组织开展长江九江段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市农业农村局:拟订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由农业面源、畜禽养殖、渔业养殖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事故的调查、损害评估、处理和生态修复等工作;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做好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开展应急测绘,提供地理信息、地质资料和相关图件;参与因土地、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市林业局:做好涉及森林、林地、湿地、野生陆生动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后饮用水源的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参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域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指导受污染水域供水工作。
修河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负责水文水资源水生态监测、预报、预警以及调查、分析和评价;参与重大突发水污染、水生态事件应急监测处置等职责。
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工作;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负责事发现场的局部洗消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有关医疗机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提出可能产生的疫情和防治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对救援人员进行必要的防护指导和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实施交通管制、维护治安秩序,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影响范围,协同有关部门封锁危险区域,设立警戒线、隔离区,控制现场人员和物资出入,做好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维护附近的交通秩序,负责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的交通畅通;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调查取证工作;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卫星资料的分析和气象情况的监测;及时提供受污染区域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测信息,分析气象条件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产生的影响;必要时组织开展极重污染情况下的人工增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有关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救援工程规划、选址、方案会审以及项目建设;指导城市供水、燃气等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县(市、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处置和调度工作,做好城市管网事故发生时的堵截及疏通工作,指导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工程的规划立项工作;保持应急期间城市供水价格稳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系统建设、运行和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应急处置等经费。
市委宣传部:指导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与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涉事地及部门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网络舆情,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加强舆情导控;指导市融媒体中心及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委网信办:指导有关部门通过互联网做好有关知识普及,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市委信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访事项的协调处理和督促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负责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和配合突发事件属地政府,加强对食品安全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伤亡人员的临时救助,配合突发事件属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国网九江供电公司:日常供电设备维护、检修;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提供电力保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环境应急办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2)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工作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3)联系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4)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建立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收、汇总、分析九江市环境安全的各种重要环境信息并及时上报,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做好预防、预警、应急工作。
(5)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负责甄别突发环境事件级别,提出实施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应急环境监测、污染处置和消除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发展趋势及污染影响等进行评估,为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6)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等。
当接到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接到信息报告的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组进行信息研判和会商,若判断可能会对环境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的情景、类别和特点,可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中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现场指挥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指定其他副总指挥担任。
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为:
(1)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组织现场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现场指挥应急工作。
(2)通知应急监测组开展应急监测,确定污染程度。
(3)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并参考专家意见,确定事件处置的技术措施;指挥各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4)组织指挥污染区域的警戒和污染物的处置工作。
(5)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态势,负责对外组织协调,分析事件原因,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6)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企业排污及库储溢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及九江海事局等部门组成。
(2)企业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组成。
(3)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水利局、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及九江海事局等部门组成。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处置组、事件调查组、医疗救护组、应急保障组、治安警戒组、宣传报道组及应急专家组等现场应急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事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负责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工作;完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修河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应急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为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对决策提供依据;会同应急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参与事件现场调查取证和事件性质、等级的认定。
(3)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发展中心、九江海事局、市水利局、事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部门以及责任单位、社会救援队伍组成。主要职责: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清除或切断污染物的泄漏、扩散,控制污染事态恶化;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根据事故变化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以便统筹调度各方面人力、物力加强处置工作。
(4)事件调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事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调查工作;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违规违纪等行为。
(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事故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主要职责:调集医疗、防疫器械、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确定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范围。
(6)应急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发展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九江海事局、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民政局、国网九江供电公司、事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经费,包括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等费用;负责维护社会治安,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工作;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调集应急救援装备,安排调配运输车辆,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物资保障(污染物吸附、中和的材料及药剂,挖掘或设置临时围堰的器材,监测器材和指挥通信器材等);负责应急时的电力、通信等后勤保障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保证社会稳定。
(7)治安维稳组。由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事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主要职责: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负责查处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造成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8)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委信访局、事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收集分析,协调媒体和记者,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的宣传报道;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访事项的协调处理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9)应急专家组。由市环境应急办组织聘任,专家主要为高校、科研单位、成员单位、相关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主要职责:为九江市环境安全提出中长期规划建议;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危害现状做出评估,并预测事件的污染发展趋势,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提供意见和建议;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参与应急救援技术指导,为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对危机解决后的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落实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应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健全风险防控措施,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和队伍,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及培训。
建立环境风险源档案。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生产、销售、贮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及产生、运输或处置危险废物、矿山尾矿库、涉重金属排放、医疗机构和工矿企业计量检测的放射源等环境风险源单位、危险区域、重点流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测,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完善市、县(市、区)及重点区域、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饮用水水源地、工业园区等专项环境应急预案,督促指导风险源企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环境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工作。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新建、改建、扩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应在环评文件中设置环境风险评价章节,对环境风险源识别、环境风险预测、项目选址、敏感目标和防范措施等做出如实评价,提出可行的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环境风险源单位,必须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工作。
定期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排查工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联合行动机制,定期依法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排查工作,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源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建立问题清单,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并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管,建立长效环境综合整治和风险防范应急机制。
加强重点区域环境风险巡查监管。加强长江、鄱阳湖、赣江、修河、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交通运输、农业、水产养殖、畜禽养殖、城镇农村生活污水等风险源监管,划定防护范围,采取防护措施,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和影响。
加强环境应急支撑保障能力建设。围绕落实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指挥调度、监测预警、现场处置、物资储备和社会联动保障,提升环境应急能力;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应急管理培训;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专项资金和应急响应储备金,为环境风险防范提供资金保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负责对环境信息、突发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网络舆情等开展信息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预测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环境异常数据、起始时间地点、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紧急程度、级别判定、发展态势以及应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的部门,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按照信息报告程序上报和通报。
接到报告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对事件信息进行后续跟踪收集和研判,预估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其预警启动条件如下。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已造成多人伤亡的;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大量有毒有害污染物已进入长江、鄱阳湖、柘林湖、赣江及修河的,污染物流出江西省区域范围;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Ⅱ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环境污染;已出现人员伤亡的;需进一步扩大疏散、转移周边居民范围的;大量污染物已进入长江、鄱阳湖、柘林湖、赣江及修河的,污染物流出九江市,影响到南昌市、上饶市、宜春市;污染物可能流入饮用水水源地的;重金属污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可能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可能进入长江、鄱阳湖、柘林湖、赣江及修河的;环境污染可能导致人员死亡、中毒,需疏散、转移周边群众的;发生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Ⅳ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的。
当收集到的有关预测预警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较大时,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进入预警状态。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对于污染危害不大、影响范围较小、尚达不到蓝色预警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自行处置,并按报告时限上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市生态环境局。
(1)预警发布单位。
①红色(Ⅰ级)预警由江西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②橙色(Ⅱ级)预警由江西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③黄色(Ⅲ级)预警由九江市人民政府发布。
④蓝色(Ⅳ级)预警由事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
(2)预警信息内容。
①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过程,初步判断事件原因。
②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有无伤亡、事件发展趋势。
③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
④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及其他需上报的事项。
⑤事件报告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报告时间。
(3)发布对象。
主要针对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部门和单位。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及专家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进入预警状态后,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对排污企业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工作;立即组织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对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当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救援处置,并向事发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启动更高级别响应;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响应报请省政府、国务院协调指导救援处置。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事发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上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2)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接报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了解相关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应当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等方式口头报告,并在口头报告3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
(3)市生态环境局接报后,负责甄别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并应当在1小时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省生态环境厅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口头报告,并在口头报告3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
(4)对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者可能转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严格落实1小时报告、现场直报和并行报告等制度。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初报,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并在口头报告3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抵达现场后,第一时间通过环境应急APP直报现场图片等信息;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的事件信息,同步并行报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
(5)发生下列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环境应急办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严格落实1小时报告、现场直报和并行报告等制度: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③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④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⑤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⑥市环境应急办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1)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即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危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即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主要报告实时监测情况,污染源排查和事故调查及各项应急措施实施等动态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即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恢复重建,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监测报告以及地图、图片等相关多媒体资料。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各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启动相关级别的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负责应对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协调配合等工作,并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负责签发启动令,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①信息报告。开通与事发地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与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应急指挥中心联网,上报、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情况。
②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进入应急状态,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应急行动。
③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处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责令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长,必要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各应急工作组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调集应急物资与应急设备,做好污染控制、污染源转移和污染消除等应急处置。
④信息发布。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信息,报请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对于可能影响较大范围或可能影响其他地市的紧急信息,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
⑤应急保障。根据事态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实施调集环境应急所需人员和物资、设备等各项应急保障工作。
⑥根据事态发展提出启动其他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建议。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总指挥负责签发启动令,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①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各应急工作组根据职责做好先期处置、协调配合等工作。
②同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③在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人民政府或委托总指挥负责签发启动令,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①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各应急工作组根据职责做好先期处置、协调配合等工作。
②同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③在省、国务院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
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环境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做好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级及以上环境应急指挥部成立前,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控制污染或泄漏范围;同时启动应急收集系统,保障对污染物或泄漏物的集中收集,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负责消除污染,将受损害的环境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的费用。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应急处置力量、调拨应急物资赶赴现场,迅速开展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当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由事发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对污染源开展调查,通过应急监测等手段确定特征污染物,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溯源分析及排查,尽快确定并控制污染源。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农业农村、水利、海事、港航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支持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各现场应急工作组现场处置、应急监测等工作的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应急工作的开展。
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根据污染影响评估及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污染影响消除后,组织疏散人员返回;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急行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赶赴现场,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
各单位根据指令赶赴事发地,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到后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调度指挥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
(2)组织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现场应急指挥部维护现场秩序,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采取电话、传真、短信、广播、电视、网络、高音喇叭、电子显示屏等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群众发布预警公告,告知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受到威胁人员疏散、撤离的时间和方式,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相关企事业单位,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的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调查情况,研判事态。
组织收集现场情况资料,调查事件发生时间、起因、基本过程、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涉及危化品的种类、数量、危害性和人员伤害情况;开展实地踏勘,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调查周边居民区、学校、河流、湖(库)、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情况;组织开展应急监测,掌握污染物扩散范围和趋势,分析研判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
(5)组织制定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专家组,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展趋势,制定应急救援处置方案。
(6)组织调动物资设备。
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等,确保应急救援及时到位。
(7)现场污染处置。
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采取科学的灭火、防爆炸等救援处置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控制次生环境污染;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指挥部下达的有关指示和决策。根据情况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请求上级增援等建议。
污染态势得到控制后,及时进行污染现场清理和洗消,监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避免二次污染。
(8)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9)维护社会稳定。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应急监测的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依据。
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分,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发布预警后,由应急监测组负责现场应急监测。
事件处置初期,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监测因子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根据污染态势初步判别结果,编制应急监测方案。应急监测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突发环境事件概况、依据的技术规范、监测布点及距事发地距离、监测断面(点位)经纬度及示意图、监测频次、监测项目、监测方法、评价标准或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报送要求、人员分工及联系方式、安全防护等方面内容。
应急监测方案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等要求进行编写,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过程中及时更新调整。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监测范围。应尽量涵盖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项目。突发环境事件由于其发生的突然性、形式的多样性、成分的复杂性决定了应急监测项目往往一时难以确定,此时应通过多种途径尽快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其中监测项目应包含特征污染物以及主要常规污染因子。
已知污染物监测项目的确定:根据已知污染物及其可能存在的伴生物质,以及可能在环境中反应生成的衍生污染物或次生污染物等确定主要监测项目。
未知污染物监测项目的确定:可根据现场调查结果,结合污染事故现场的一些特征及感官判断,如气味、颜色、挥发性、遇水的反应特性、人员或动植物的中毒反应症状及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事件现场周围可能产生污染的排放源的生产、运输、安全及环保记录;相关区域或流域的环境自动监测站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等现有仪器设备的监测结果;现场采样分析,包括采集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样品,利用检测试纸、快速检测管、便携式监测仪器、流动式监测平台等现场快速监测手段;现场采集样品(包括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样品)送实验室分析等多种方式初步判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
(3)监测布点。采样断面(点)一般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扩散方向、可能受影响的环境区域、事件发生地周围重要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饮用水水源地等敏感目标为主;对被突发环境事件所污染的地表水、大气、土壤和地下水应设置对照断面(点)、控制断面(点),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还应设置削减断面(点)。
监测布点要确保能够获取有足够代表性的信息,可判断污染团(带)位置、反映污染变化趋势、了解应急处置效果,同时应考虑采样的安全性和可行性。并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4)监测频次。监测频次主要根据现场污染状况确定。事件刚发生时,原则上每1~2小时开展一次监测,待摸清污染变化规律后,可视情况动态调整。依据不同的环境区域功能和现场具体污染状况,力求以最合理的监测频次,取得具有足够时空代表性的监测结果,做到既有代表性、能满足应急工作要求,又切实可行。
(5)应急监测方法。选择应急监测方法时应以支撑环境应急处置需求为目标,根据监测能力、现场条件、方法优缺点等选择适宜的监测方法,保障监测效率和数据质量。在满足环境应急处置需要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监测方法,为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后定性定级、司法鉴定以及环境损害评估等提供数据支撑。同一应急阶段尽量统一监测方法,必要时可利用相关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等作为补充监测手段。
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以便快速获取信息,了解突发环境事件的变化情况。不能在现场监测的项目,采样后送至实验室进行监测;必要时,备份现场监测的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6)样品采集。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方案制定有关采样计划、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7)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
应急监测数据的整理分析应本着及时快速报送的原则,以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将监测结果在第一时间上报至现场应急指挥部。后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终止应急处置命令,形成监测结论总结报告,报现场应急指挥部。
(8)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在市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和指导下,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以及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同时,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网络舆情,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
(1)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后,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结果、监控快报,确认事件已具备响应终止条件。
(2)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报请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批准终止响应。
(3)现场应急指挥部接到人民政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响应终止通知后,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4)应急响应终止后,现场应急工作组应根据上级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处置、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应急响应终止后,由污染处置组主要负责后期污染防控,主要是对受污染的水体、土壤,被污染的河道或水库岸线,消防尾水、废活性炭等治污载体,应急处置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动物疫病污染源,参与现场应急的人员及工具等进行净化、消洗和处置,严防二次污染。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生态环境局应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评估工作可由具备一定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和水质安全防控等学科背景的专业组织或机构开展。现场应急工作组配合提供事件应急处置和事件损害基本信息,做好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评估组织或机构应制定详细的评估工作计划,重点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效果、事件影响以及污染修复方案的评估,分类统计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害、事件应急处置费用、环境修复费用等,综合分析环境再利用方案,科学量化事件造成的损失数额。
评估组织或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报市人民政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力量开展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和被破坏生态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
对于能够明确污染源单位的污染事件,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污染单位承担后期处置的相关费用,若存在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未能明确污染单位的污染事件,则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行代处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现场监管,处置经费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在应急处置资金中划拨。
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中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总结评估由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实施;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总结评估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根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应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对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评估总结报告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审核后存档。
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影响;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规模、仪器装备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等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的影响;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依托消防、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卫健等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机构建立环境应急处置队伍,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本单位的应急队伍建设,形成市、县(市、区)和企业三位一体的环境应急体系,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确保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能够迅速完成应急监测、污染防控和现场处置等任务。
通过加强模拟演练和日常培训,提高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演练至少每2年开展一次。
应急队伍培训,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队伍知识技能掌握程度自定,至少每年一次,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培训科目。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有物资的基础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指挥、监测、防护、处置等应急设施、设备,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建立环境应急物资数据库,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加强危险、敏感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途经的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水源地和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应急物资的储备,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环境风险企业要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施、设备等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表6.2-1 已建设完成应急物资库建设情况
|
序号 |
名称 |
储备单位 |
备注 |
|
1 |
九江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储备 |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
|
|
2 |
瑞昌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储备 |
江西瑞昌经济开发区码头工业城化工集中区消防站 |
|
|
3 |
都昌县人民政府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储备 |
都昌县消防救援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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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湖口县人民政府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储备 |
湖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湖口县消防专职消防队 江西湖口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柘矶路消防站 |
|
|
5 |
彭泽县人民政府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储备 |
江西彭泽工业园区矶山化工园消防站 江西彭泽工业园区矶山化工园气防站 |
|
|
6 |
永修县人民政府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储备 |
永修县应急管理局 |
|
|
7 |
德安县人民政府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储备 |
九江市德安生态环境局 |
|
|
8 |
浔阳区人民政府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储备 |
浔阳区应急管理局 |
|
|
9 |
濂溪区人民政府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储备 |
滨湖新城消防二中队 |
|
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准备,包括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环境应急技术的研究,应急技术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和生态恢复等。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要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建立完善的信息处理系统、信息传输系统和指挥协调系统;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市工信局要保障和维护信息通讯的畅通,确保指挥信息的通畅。
市人民政府负责加快推进环境应急预警监控指挥系统建设,组织相关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方法进行研究;注重引进环境安全领域的先进技术,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安全预警系统,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突发环境事件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同时加快开发环境应急数据库,包括重点风险源、移动风险源等动态管理,以及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和环境风险物质的种类、数量、存放点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法。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必须快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在市卫健委指导下,医疗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转运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同时,根据事件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消毒隔离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交通运输和交通秩序保障,及时对事发地现场实施交通管制,确保人员及时疏散,应急物资、应急队伍迅速到达。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配备高性能应急车辆,市生态环境局应配备环境应急指挥车和环境应急监测车,保证应急车辆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公安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武警支队予以协助和配合,并负责相关保卫工作。事件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治安保障工作,乡镇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属地警力、乡镇政府要迅速组织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广泛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广泛宣传环境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环境风险企业要制定落实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计划,使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熟悉掌握环境应急知识、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提高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发生突发事件时,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救援处置工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联合演练,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本部门的应急演练,以确保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能有效发挥作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以及各环境风险企业要结合本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检验快速反应能力,落实岗位责任,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明确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根据演练取得的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或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依法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本预案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10月23日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8.3预案修订
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各自实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制订本部门或本行政区域的工作预案或应急行动方案。
九江市有关部门单位通讯录
|
联系电话 | |
|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0792-8223172 |
|
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0792-7221108 |
|
武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0792-2761384 |
|
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0792-4222350 |
|
都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0792-5223396 |
|
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0792-6332113 |
|
彭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0792-5625817 |
|
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0792-3223143 |
|
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0792-4333210 |
|
共青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0792-4342126 |
|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0792-2673880 |
|
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0792-6812203 |
|
浔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0792-8233550 |
|
濂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0792-8251406 |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
0792-8361801 |
|
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
0792-7705500 |
|
九江市八里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总值班室 |
0792-3906151 |
|
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
0792-8991850 |
|
市生态环境局 |
0792-8792216 |
|
市应急管理局 |
0792-8587228 |
|
市交通运输局 |
0792-8584388 |
|
市公路发展中心 |
0792-8223133 |
|
市港口航运管理局 |
0792-8223767 |
|
九江海事局 |
0792-8436652 |
|
市农业农村局 |
0792-8582184 |
|
市自然资源局 |
0792-8175196 |
|
市林业局 |
0792-8222358 |
|
市水利局 |
0792-8582503 |
|
修河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 |
0792-8582115 |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0792-8333688 |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0792-8222089 |
|
市公安局 |
0792-8278025 |
|
市气象局 |
0792-8584676 |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0792-8583703 |
|
市城市管理局 |
0792-8581996 |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0792-8211510 |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0792-8211528 |
|
市财政局 |
0792-8553581 |
|
市委宣传部 |
0792-8222582 |
|
市委信访局 |
0792-8222550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792-8584150 |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0792-8588179 |
|
市民政局 |
0792-3908615 |
|
国网九江供电公司 |
0792-8463028 |
九江市环境应急专家库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最高学历 |
出生 年月 |
擅长领域 |
技术职称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环境应急管理 | |||||||||
|
1 |
张方 |
男 |
本科 |
1970.09 |
环境应急管理、环境应急监测 |
高级工程师 |
九江市生态环境预警应急管控中心 |
13755288706 |
|
|
2 |
卢星星 |
男 |
硕士 |
1985.04 |
环境应急管理、环境评估 |
高级工程师 |
九江市生态环境预警应急管控中心 |
15879255971 |
|
|
3 |
熊兵 |
男 |
本科 |
1967.12 |
环境应急管理、环境评估 |
高级工程师 |
九江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 |
13870239694 |
|
|
4 |
余宇翔 |
男 |
本科 |
1983.05 |
环境应急管理、环境工程 |
高级工程师 |
九江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 |
13767228049 |
|
|
5 |
王石忆 |
女 |
本科 |
1984.11 |
环境应急管理、环境咨询 |
高级工程师 |
九江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 |
13807922684 |
|
|
6 |
付原生 |
男 |
本科 |
1981.09 |
环境应急管理、固体废物防治 |
注册安全 工程师 |
江西蓝星星火有机硅有限公司 |
18970282731 |
永修县 |
|
7 |
黄斌 |
男 |
本科 |
1971.09 |
环境应急管理、水污染防治 |
环境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化工、金属冶炼) |
九江市九安安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
13755219199 |
濂溪区 |
|
8 |
黄志强 |
男 |
本科 |
1984.10 |
环境应急管理 |
中级工程师 |
江西兄弟医药有限 公司 |
13757394572 |
彭泽县 |
|
9 |
闻熠 |
男 |
博士 |
1988.08 |
环境应急管理、环境科学 |
讲师 |
九江学院 |
15079291296 |
|
|
10 |
周剑 |
男 |
本科 |
1980.08 |
环境应急管理、水污染防治 |
高级工程师 |
九江市武宁生态 环境局 |
13407029610 |
武宁县 |
|
环境应急监测 | |||||||||
|
11 |
李恒 |
男 |
本科 |
1973.11 |
环境应急监测 |
高级工程师 |
江西省九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13507924900 |
|
|
12 |
陈安 |
男 |
本科 |
1971.07 |
环境应急监测 |
高级工程师 |
江西省九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13979298575 |
|
|
13 |
欧阳伟南 |
男 |
本科 |
1978.10 |
环境应急监测、环境地质 |
|
九江市自然资源局 |
13803557821 |
|
|
14 |
黄伟 |
男 |
本科 |
1970.04 |
环境应急监测、化学化工 |
高级工程师 |
九江市水务有限公司 |
13317026737 |
|
|
15 |
张蔚萍 |
女 |
硕士 |
1980.01 |
环境应急监测、环境工程 |
副教授 |
九江学院 |
18296212682 |
|
|
16 |
陶剑 |
男 |
本科 |
1984.01 |
环境应急监测、水污染防治 |
高级工程师 |
九江市庐山生态 环境局 |
13970221081 |
庐山市 |
|
17 |
梁鹏 |
男 |
本科 |
1985.08 |
环境应急监测、环境应急管理 |
高级工程师 |
江西卫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18970967726 |
南昌市 |
|
环境工程 | |||||||||
|
18 |
苏敏婷 |
女 |
本科 |
1977.04 |
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 |
高级工程师 |
九江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 |
13979287312 |
|
|
19 |
刘晨奂 |
男 |
本科 |
1982.10 |
环境工程、化学化工 |
环境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 |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 |
15807927986 |
|
|
20 |
刘斌 |
男 |
在职研究生 |
1968.10 |
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 |
高级工程师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
13979248237 |
经开区 |
|
21 |
米鹏涛 |
男 |
在职研究生 |
1987.11 |
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 |
高级工程师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
18779258527 |
经开区 |
|
22 |
黄亮 |
男 |
博士 |
1978.09 |
环境工程、环境咨询 |
副教授 |
九江学院 |
13517928684 |
|
|
23 |
刘泽良 |
男 |
硕士 |
1980.10 |
环境工程、环保物联网 |
副教授 |
九江学院 |
13879224680 |
|
|
环境科学 | |||||||||
|
24 |
张新华 |
男 |
博士 |
1972.09 |
环境科学、环境工程 |
副教授 |
九江学院 |
13979237982 |
|
|
25 |
赵军凯 |
男 |
博士 |
1973.02 |
环境科学、水文气象 |
教授 |
九江学院 |
13767259569 |
|
|
环境评估 | |||||||||
|
26 |
魏秀珍 |
女 |
本科 |
1985.03 |
环境评估 |
工程师 |
九江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 |
15107928160 |
|
|
27 |
胡华南 |
男 |
博士 |
1976.12 |
环境评估、化学化工 |
副教授 |
九江学院 |
18379242905 |
|
|
环境地质 | |||||||||
|
28 |
赵追 |
男 |
博士 |
1965.08 |
环境地质 |
教授 |
九江学院 |
13970216587 |
|
|
29 |
周斌 |
男 |
硕士 |
1993.08 |
环境地质、环境评估 |
|
九江市自然资源局 |
15870884521 |
|
|
水污染防治 | |||||||||
|
30 |
罗敏 |
女 |
本科 |
1965.10 |
水污染防治、辐射 |
教授级高级 工程师 |
九江市辐射环境 监测站 |
13970209550 |
|
|
31 |
李传林 |
男 |
本科 |
1965.09 |
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 |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
13879268321 |
|
|
32 |
刘克东 |
男 |
本科 |
1968.10 |
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 |
高级农艺师 |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
13870252071 |
|
|
33 |
夏鸣 |
男 |
本科 |
1984.06 |
水污染防治 |
工程师 |
九江市水务有限公司 |
13576244102 |
|
|
34 |
吴中伟 |
男 |
博士 |
1970.02 |
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 |
副教授 |
九江学院 |
18379252298 |
|
|
35 |
罗松 |
男 |
硕士 |
1989.12 |
水污染防治 |
高级工程师 |
九江市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
13767245683 |
|
|
36 |
孙传斌 |
男 |
本科 |
1991.02 |
水污染防治 |
高级工程师 |
九江市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
15179293166 |
|
|
37 |
张永栋 |
男 |
硕士 |
1986.11 |
水污染防治、生态污染防治 |
高级工程师 |
江西南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18115639303 |
永修县 |
|
38 |
黎剑 |
男 |
本科 |
1985.11 |
水污染防治、化学化工 |
注册安全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
江西蓝星星火有机硅有限公司 |
18970280305 |
永修县 |
|
39 |
徐斌 |
男 |
本科 |
1989.02 |
水污染防治 |
高级工程师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
18720299725 |
经开区 |
|
40 |
张小明 |
男 |
本科 |
1983.04 |
水污染防治、环境咨询 |
生态环境管理与咨询工程师 |
赛得利(中国)纤维有限公司 |
13576242459 |
濂溪区 |
|
41 |
邵旭东 |
男 |
本科 |
1984.04 |
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防治 |
中级工程师 |
江西省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 |
18779243236 |
修水县 |
|
42 |
黄纪义 |
男 |
本科 |
1989.02 |
水污染防治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江西都昌金鼎钨钼矿业有限公司 |
17779206884 |
都昌县 |
|
43 |
沈伟松 |
男 |
硕士 |
1991.02 |
水污染防治 |
中级工程师 |
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
13879114047 |
湖口县 |
|
44 |
蒋得利 |
男 |
本科 |
1983.10 |
水污染防治、环境应急管理 |
高级工程师 |
江西碧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18970967726 |
南昌市 |
|
大气污染防治 | |||||||||
|
45 |
彭智良 |
男 |
本科 |
1974.02 |
大气污染防治、冶金工程 |
工程师 |
九江萍钢钢铁有限 公司 |
18179203560 |
湖口县 |
|
46 |
林其聪 |
男 |
本科 |
1984.11 |
大气污染防治、化学化工 |
高级工程师 |
江西心连心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
15607026659 |
彭泽县 |
|
47 |
李双勇 |
男 |
大专 |
1978.06 |
大气污染防治 |
|
江西德安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 |
13607937260 |
德安县 |
|
土壤、固废污染防治 | |||||||||
|
48 |
刘亚非 |
男 |
大专 |
1978.01 |
土壤污染防治 |
农业技术推广中级农艺师 |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
13970289618 |
|
|
49 |
余红英 |
女 |
本科 |
1977.01 |
土壤污染防治 |
高级农艺师 |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
13507020320 |
|
|
50 |
谢宝华 |
男 |
本科 |
1964.02 |
化学品和危废处理、冶金工程 |
副教授 |
九江学院 |
13879232113 |
|
|
51 |
王婷 |
女 |
硕士 |
1975.10 |
生态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 |
副教授 |
九江学院 |
13879229175 |
|
|
52 |
周林涛 |
男 |
本科 |
1988.08 |
固体废物防治、环境工程 |
中级工程师 |
九江星河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
19971228296 |
瑞昌市 |
|
化学化工 | |||||||||
|
53 |
陈云舟 |
男 |
本科 |
1988.10 |
化学化工、环境应急管理 |
工程师 |
九江理文化工有限 公司 |
18079209103 |
瑞昌市 |
|
54 |
孙海峰 |
男 |
本科 |
1986.01 |
化学化工 |
中级工程师 |
九江理文化工有限 公司 |
18979256186 |
瑞昌市 |
|
55 |
曹小华 |
男 |
博士 |
1978.05 |
化学化工、化学品和危废处理 |
教授 |
九江学院 |
13879263473 |
|
|
56 |
周金良 |
男 |
本科 |
1987.03 |
化学化工、环境应急管理 |
工程师 |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18296959923 |
湖口县 |
|
57 |
朱正亚 |
男 |
本科 |
1964.08 |
化学化工、化学品和危废处理 |
化学工艺中级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 |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13479277811 |
湖口县 |
|
58 |
郭龙 |
男 |
本科 |
1983.05 |
化学化工 |
|
江西省宏丰塑胶有限公司 |
13479229431 |
武宁县 |
外部救援力量通讯录
|
部门单位 |
联系电话 |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0791-88919139 |
|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
0791-86865596 |
|
江西省生态环境应急调查中心 |
0791-86866856 |
|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处 |
0791-86866663 |
|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 |
0791-86862925 |
|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应急指挥中心 |
0791-85257381 |
九江市公共应急资源一览表
|
九江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储备 | |||
|
序号 |
物资/装备名称 |
数量 |
储备单位 |
|
1 |
车载GPS |
1台 |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
|
2 |
车载气象系统 |
1台 | |
|
3 |
车载无线电话 |
1台 | |
|
4 |
车载空气自动监测系统 |
1台 | |
|
5 |
色质联机 |
1台 | |
|
6 |
化学物质分析仪 |
1台 | |
|
7 |
重金属分析仪 |
1台 | |
|
8 |
便携式气体分析仪 |
1台 | |
|
9 |
进口防化服 |
2套 | |
|
10 |
防毒面具 |
2套 | |
|
11 |
防化靴、防化手套、安全帽 |
2套 | |
|
12 |
水质应急监测车 |
1辆 | |
|
浔阳区人民政府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储备 | |||
|
序号 |
物资/装备名称 |
数量 |
储备单位 |
|
1 |
编织袋 |
19.82万个 |
九江市浔阳区 应急管理局 |
|
2 |
复膜编织布 |
3万m2 | |
|
3 |
土工布 |
1万m2 | |
|
4 |
应急安全绳 |
194根 | |
|
5 |
橡皮舟 |
2只 | |
|
6 |
船外机 |
4台 | |
|
7 |
冲锋舟 |
2艘 | |
|
8 |
救生衣 |
200件 | |
|
9 |
抛绳枪 |
6台 | |
|
10 |
手摇报警器 |
114个 | |
|
11 |
油锯 |
6把 | |
|
12 |
移动照明塔 |
6套 | |
|
13 |
应急照明灯 |
5套 | |
|
14 |
汽油发电机 |
4台 | |
|
15 |
排水泵 |
9台 | |
|
16 |
帐篷 |
88顶 | |
|
17 |
折叠床 |
465张 | |
|
18 |
棉被 |
234床 | |
|
19 |
大衣 |
220件 | |
|
20 |
羽绒服 |
46件 | |
|
21 |
毛毯 |
110条 | |
|
22 |
毛巾被 |
110床 | |
|
23 |
竹席 |
280床 | |
|
24 |
打桩机 |
50台 | |
|
25 |
手电 |
50把 | |
|
濂溪区人民政府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储备 | |||
|
序号 |
物资/装备名称 |
数量 |
储备单位 |
|
1 |
2.5吨水罐车 |
1辆 |
滨湖新城消防二中队 |
|
2 |
21吨水罐车 |
1辆 | |
|
3 |
空气呼吸器 |
3具 | |
|
4 |
手抬机动泵 |
1台 | |
|
5 |
65水带 |
15盘 | |
|
6 |
80水带 |
20盘 | |
|
7 |
对讲机 |
15部 | |
|
8 |
急救药箱 |
若干 | |
|
9 |
担架 |
若干 | |
|
德安县人民政府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储备 | |||
|
序号 |
物资/装备名称 |
数量 |
储备单位 |
|
1 |
对讲机 |
5部 |
九江市德安生态环境局 |
|
2 |
高精度GPS卫星定位仪 |
2部 | |
|
3 |
发电机 |
1台 | |
|
4 |
应急摄像机 |
2个 | |
|
5 |
环境监察执法车 |
2辆 | |
|
6 |
移动执法箱 |
1个 | |
|
7 |
便携式VOC气体检测仪 |
1台 | |
|
8 |
风速仪 |
1台 | |
|
9 |
防毒面具 |
5个 | |
|
10 |
急救箱 |
1个 | |
|
11 |
自吸式防毒面具面罩 |
5个 | |
|
12 |
空盒气压表 |
1个 | |
|
13 |
气象计(温湿度计) |
1个 | |
|
14 |
风向风速表 |
1个 | |
|
15 |
噪声统计分析仪 |
2台 | |
|
16 |
消防车 |
4台 |
德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
|
17 |
消防梯 |
若干副 | |
|
18 |
个体防护装备 |
若干套 | |
|
19 |
千斤顶 |
若干个 | |
|
永修县人民政府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储备 | |||
|
序号 |
物资/装备名称 |
数量 |
储备单位 |
|
1 |
多功能铁锹 |
15把 |
九江市永修县应急 管理局 |
|
2 |
全景照明灯 |
15个 | |
|
3 |
救灾帐篷 |
8612m2 | |
|
4 |
应急照明灯 |
25个 | |
|
5 |
棉被 |
245床 | |
|
6 |
老式棉衣 |
255件 | |
|
7 |
羽绒服 |
268件 | |
|
8 |
棉大衣 |
317件 | |
|
9 |
救灾专用毛毯 |
260床 | |
|
10 |
指挥帐篷 |
2帐 | |
|
11 |
折叠床 |
311个 | |
|
12 |
铁锹 |
15把 | |
|
13 |
应急药品 |
10箱 | |
|
14 |
防毒面罩 |
100套 | |
|
15 |
水罐消防车 |
9辆 |
永修县消防救援 大队 |
|
16 |
抢险救援消防车 |
2辆 | |
|
17 |
举高喷射消防车 |
1辆 | |
|
18 |
云梯消防车 |
1辆 | |
|
19 |
灭火战斗服 |
50件 | |
|
20 |
抢险救援服 |
件20 | |
|
21 |
铁锹 |
10把 | |
|
22 |
盾牌 |
3个 | |
|
23 |
干粉消防车 |
1辆 |
江西永修云山经济开发区星火工业园专职 消防队 |
|
24 |
干粉消防车 |
1辆 | |
|
25 |
水罐泡沫两用消防车 |
1辆 | |
|
26 |
防化洗消消防车 |
1辆 | |
|
27 |
举高消防车 |
1辆 | |
|
28 |
举高消防车 |
1辆 | |
|
29 |
水罐泡沫两用消防车 |
1辆 | |
|
30 |
重型防化服 |
6套 | |
|
31 |
轻型防化服 |
6套 | |
|
32 |
防化靴 |
17双 | |
|
33 |
隔热服 |
12套 | |
|
34 |
吸油毡 |
500公斤 | |
|
35 |
围油栏 |
160米 | |
|
36 |
密封桶 |
22个 | |
|
37 |
集污袋 |
14个 | |
|
38 |
捆绑注入式堵漏工具 |
1套 | |
|
39 |
磁压式堵漏工具 |
1套 | |
|
40 |
注入式堵漏工具 |
1套 | |
|
41 |
无火花常规工具 |
1套 | |
|
42 |
高温高压堵漏胶 |
1套 | |
|
43 |
粘贴式堵漏工具 |
1套 | |
|
44 |
捆绑式堵漏工具 |
1套 | |
|
45 |
外封式堵漏袋工具 |
1套 | |
|
46 |
防爆消防灭火侦察机器人 |
4台 | |
|
47 |
移动消防炮 |
3台 | |
|
48 |
消防机动泵 |
3台 | |
|
49 |
移动式消防排烟机 |
1台 | |
|
50 |
灭火防护服 |
3套 | |
|
51 |
灭火防护靴 |
3双 | |
|
52 |
灭火防护帽 |
3顶 | |
|
53 |
消防抢险救援帽 |
3顶 | |
|
54 |
佩戴式防爆照明灯 |
20盏 | |
|
55 |
消防腰斧 |
25把 | |
|
56 |
切割机 |
3个 | |
|
57 |
消防机动转输泵水驱动 |
2台 | |
|
58 |
液压剪(手动) |
1套 | |
|
59 |
发电机 |
1台 | |
|
60 |
消防抢险救援服 |
3套 | |
|
61 |
消防抢险救援防护靴 |
3双 | |
|
62 |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
83台 | |
|
63 |
逃生缓降器 |
2台 | |
|
64 |
心肺复模拟急救设备 |
1台 | |
|
65 |
煤矿用自动苏生器 |
2台 | |
|
66 |
担架 |
4副 | |
|
67 |
65水带 |
1000米 | |
|
68 |
80水带 |
760米 | |
|
69 |
三分水器 |
5个 | |
|
70 |
直流水枪 |
12支 | |
|
71 |
多功能水枪 |
13支 | |
|
72 |
阻水器 |
10个 | |
|
73 |
四角扳手 |
12把 | |
|
74 |
五角扳手 |
12把 | |
|
75 |
各类转换扣 |
136个 | |
|
76 |
担架 |
2个 | |
|
77 |
重型防化服 |
1套 | |
|
78 |
轻型防化服 |
3套 | |
|
79 |
液压泵破拆组 |
5套 | |
|
80 |
送风式长管面具 |
1套 | |
|
81 |
空气呼吸器 |
4台 | |
|
82 |
气瓶 |
2个 | |
|
83 |
六米拉梯 |
5台 | |
|
84 |
水幕水带 |
140米 | |
|
85 |
救援三脚架 |
1台 | |
|
86 |
救援软梯 |
3根 | |
|
87 |
救援绳 |
2根 | |
|
88 |
15米拉梯 |
1台 | |
|
89 |
移动炮 |
3台 | |
|
90 |
消防机器人 |
2台 | |
|
91 |
水罐消防车 |
3辆 |
建昌大道消防救援站 |
|
92 |
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 |
1辆 | |
|
93 |
云梯消防车 |
1辆 | |
|
94 |
举高喷射消防车 |
1辆 | |
|
95 |
抢险救援消防车 |
2辆 | |
|
96 |
其他后援类消防车 |
2辆 | |
|
97 |
消防头盔 |
52顶 | |
|
98 |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 |
65套 | |
|
99 |
消防手套 |
56副 | |
|
100 |
消防安全腰带 |
45条 | |
|
101 |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 |
50双 | |
|
102 |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
48副 | |
|
103 |
佩戴式防爆照明灯 |
45盏 | |
|
104 |
消防员呼救器 |
81个 | |
|
105 |
消防员方位灯 |
48盏 | |
|
106 |
应急逃生自救安全绳 |
56条 | |
|
107 |
消防腰斧 |
56把 | |
|
108 |
消防员灭火防护头套 |
66个 | |
|
109 |
防静电内衣 |
53套 | |
|
110 |
消防护目镜 |
61副 | |
|
111 |
抢险救援头盔 |
49顶 | |
|
112 |
抢险救援手套 |
24双 | |
|
113 |
抢险救援服 |
63套 | |
|
114 |
抢险救援靴 |
48双 | |
|
115 |
消防员呼救器后场接收装置 |
3台 | |
|
116 |
骨传导通话装置 |
2台 | |
|
117 |
手持电台 |
35台 | |
|
118 |
消防员隔热防护服 |
8套 | |
|
119 |
消防员避火防护服 |
3套 | |
|
120 |
二级化学防护服 |
5套 | |
|
121 |
一级化学防护服 |
4套 | |
|
122 |
化学防护手套 |
3副 | |
|
123 |
防高温手套 |
6副 | |
|
124 |
消防员防蜂服 |
6套 | |
|
125 |
电绝缘装具 |
2套 | |
|
126 |
防静电服 |
2套 | |
|
127 |
消防阻燃毛衣 |
20件 | |
|
128 |
消防员降温背心 |
15件 | |
|
129 |
移动供气源 |
1个 | |
|
130 |
过滤式综合防毒面具 |
14副 | |
|
131 |
消防救生衣 |
38件 | |
|
132 |
消防坐式半身安全吊带(含Ⅰ、Ⅱ类) |
3条 | |
|
133 |
消防全身式安全吊带 |
12条 | |
|
134 |
消防员轻型安全绳 |
10条 | |
|
135 |
消防通用安全绳 |
7条 | |
|
136 |
消防防坠落辅助部件 |
2个 | |
|
137 |
手提式强光照明灯 |
48盏 | |
|
138 |
消防员水域救援防护服 |
34套 | |
|
139 |
消防员水域救援头盔 |
25顶 | |
|
140 |
无线复合气体探测仪 |
2台 | |
|
141 |
消防用红外热像仪 |
2台 | |
|
142 |
漏电探测仪 |
1台 | |
|
143 |
测温仪 |
1台 | |
|
144 |
激光测距仪 |
2台 | |
|
145 |
警戒标志杆 |
3个 | |
|
146 |
锥型事故标志柱 |
5个 | |
|
147 |
隔离警示带 |
17条 | |
|
148 |
出入口标志牌 |
1个 | |
|
149 |
危险警示牌 |
1个 | |
|
150 |
闪光警示灯 |
10盏 | |
|
151 |
手持扩音器 |
8个 | |
|
152 |
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 |
37个 | |
|
153 |
救生照明线 |
1条 | |
|
154 |
折叠式担架 |
3副 | |
|
155 |
伤员固定抬板 |
1个 | |
|
156 |
多功能担架 |
5副 | |
|
157 |
消防救生气垫 |
2个 | |
|
158 |
救生缓降器 |
8个 | |
|
159 |
医药急救箱 |
6个 | |
|
160 |
气动起重气垫 |
1个 | |
|
161 |
救援支架 |
2个 | |
|
162 |
救生抛投器 |
3个 | |
|
163 |
敛尸袋 |
5个 | |
|
164 |
救生软梯 |
3个 | |
|
165 |
手动破拆工具组 |
4套 | |
|
166 |
液压破拆工具组 |
3套 | |
|
167 |
双轮异向切割锯 |
1个 | |
|
168 |
机动链锯 |
8个 | |
|
169 |
无齿锯 |
12个 | |
|
170 |
冲击钻 |
1个 | |
|
171 |
手持式钢筋速断器 |
1个 | |
|
172 |
液压千斤顶 |
1个 | |
|
173 |
毁锁器 |
1个 | |
|
174 |
多功能挠钩 |
2个 | |
|
175 |
绝缘剪断钳 |
10个 | |
|
176 |
捆绑式堵漏袋 |
1个 | |
|
177 |
金属堵漏套管 |
1个 | |
|
178 |
注入式堵漏工具 |
1套 | |
|
179 |
木制堵漏楔 |
2套 | |
|
180 |
无火花工具 |
1套 | |
|
181 |
移动式排烟机 |
2台 | |
|
瑞昌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储备 | |||
|
序号 |
物资/装备名称 |
数量 |
储备单位 |
|
1 |
土工布 |
3000平方米 |
九江市瑞昌市应急管理局 |
|
2 |
彩条布 |
23520平方米 | |
|
3 |
一次性雨衣 |
122500件 | |
|
4 |
药箱 |
17个 | |
|
5 |
蚊香 |
8盒 | |
|
6 |
杀虫剂 |
3瓶 | |
|
7 |
手套 |
1121双 | |
|
8 |
扩音喇叭 |
29个 | |
|
9 |
手电 |
77只 | |
|
10 |
头戴式充电灯 |
50个 | |
|
11 |
速干衣裤 |
41套 | |
|
12 |
铁锹 |
480把 | |
|
13 |
编织袋 |
76.8万只 | |
|
14 |
镰刀 |
140把 | |
|
15 |
无人拍摄飞机 |
10台 | |
|
16 |
救生圈 |
45只 | |
|
17 |
冲锋衣裤 |
86套 | |
|
18 |
水域救生衣 |
59件 | |
|
19 |
防护口罩 |
1575个 | |
|
20 |
轻便登山鞋 |
99双 | |
|
21 |
水靴(加厚) |
7双 | |
|
22 |
速干帽 |
9件 | |
|
23 |
救生衣(加厚) |
9件 | |
|
24 |
安全帽 |
10顶 | |
|
25 |
信号棒 |
5只 | |
|
26 |
望远镜 |
5只 | |
|
27 |
护目镜 |
4只 | |
|
28 |
应急工具包 |
5个 | |
|
29 |
应急救援装具包 |
10个 | |
|
30 |
海事卫星电话 |
9台 | |
|
31 |
对讲机(摩托罗拉) |
6台 | |
|
32 |
北斗手持终端 |
1台 | |
|
33 |
便捷式发电机 |
1台 | |
|
34 |
录音笔 |
2只 | |
|
35 |
数码相机 |
1台 | |
|
36 |
摄像机 |
1台 | |
|
37 |
托架车 |
1辆 | |
|
38 |
冲锋舟马达 |
1台 | |
|
39 |
应急多功能照明设备 |
3件2套 | |
|
40 |
移动式升降照明灯 |
5件2套 | |
|
41 |
急救袋 |
100包 | |
|
42 |
防汛钢筋笼 |
80个 | |
|
43 |
防滑链 |
10套 | |
|
44 |
体温枪 |
39支 | |
|
45 |
雨衣 |
19套 | |
|
46 |
水壶 |
3个 | |
|
47 |
雨伞 |
7把 | |
|
48 |
救生箱 |
16个 | |
|
49 |
草帽 |
250顶 | |
|
50 |
发电机(汽油) |
97台 | |
|
51 |
发电机(柴油) |
3台 | |
|
52 |
化学抢险车 |
1辆 |
江西瑞昌经济开发区码头工业城化工集中区消防站 |
|
53 |
水罐消防车 |
1辆 | |
|
54 |
水罐泡沫消防车 |
1辆 | |
|
55 |
机动消防泵(含手台泵、浮艇泵) |
1台 | |
|
56 |
移动式水带卷盘 |
2个 | |
|
57 |
移动式消防炮 (手动炮、遥控炮、自摆炮等) |
2门 | |
|
58 |
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桶、泡沫枪 |
2套 | |
|
59 |
三节拉梯 |
1架 | |
|
60 |
挂钩梯 |
2架 | |
|
61 |
消防栓扳手 |
6支 | |
|
62 |
水枪 |
9支 | |
|
63 |
分水器 |
7个 | |
|
64 |
接口 |
2副 | |
|
65 |
包布 |
20个 | |
|
66 |
护桥 |
6组 | |
|
67 |
挂钩 |
10个 | |
|
68 |
墙角保护器 |
5个 | |
|
69 |
消防机器人 |
2台 | |
|
70 |
有毒气体探测仪 |
1套 | |
|
71 |
各类告示牌 |
2套 | |
|
72 |
闪光警示灯 |
1个 | |
|
73 |
隔离警示带 |
10盘 | |
|
74 |
液压破拆工具组 |
1套 | |
|
75 |
手动破拆工具组 |
2套 | |
|
76 |
机动链锯 |
1具 | |
|
77 |
无齿锯 |
2套 | |
|
78 |
多功能挠钩 |
2套 | |
|
79 |
绝缘剪断钳 |
2把 | |
|
80 |
毁锁器 |
1套 | |
|
81 |
救生缓降器 |
2个 | |
|
82 |
气动起重气垫 |
1套 | |
|
83 |
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 |
30具 | |
|
84 |
多功能担架 |
1副 | |
|
85 |
救生照明线 |
2盘 | |
|
86 |
医药急救箱 |
2个 | |
|
87 |
木制堵漏楔 |
1套 | |
|
88 |
金属堵漏套管 |
1套 | |
|
89 |
注入式堵漏工具 |
1组 | |
|
90 |
移动式排烟机 |
1台 | |
|
91 |
移动照明灯组 |
1套 | |
|
92 |
移动发电机 |
1台 | |
|
93 |
水幕水带(100m) |
4盘 | |
|
94 |
空气充填泵 |
1套 | |
|
95 |
多功能消防水枪 |
12支 | |
|
96 |
直流水枪 |
9支 | |
|
97 |
刺穿式破拆水枪 |
1支 | |
|
98 |
转角水枪 |
2支 | |
|
99 |
中压分水器 |
2个 | |
|
100 |
异型异径接口 |
2组 | |
|
101 |
消防头盔 |
29顶 | |
|
102 |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 |
34套 | |
|
103 |
消防手套 |
60副 | |
|
104 |
消防安全腰带 |
20根 | |
|
105 |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 |
50双 | |
|
106 |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
15具 | |
|
107 |
佩戴式防爆照明灯 |
17个 | |
|
108 |
消防员呼救器 |
17个 | |
|
109 |
应急逃生自救安全绳 |
19套 | |
|
110 |
消防腰斧 |
15把 | |
|
111 |
消防员灭火防护头套 |
30个 | |
|
112 |
防静电内衣 |
20套 | |
|
113 |
消防护目镜 |
10个 | |
|
114 |
消防员抢险救援头盔 |
30顶 | |
|
115 |
消防员抢险救援手套 |
60副 | |
|
116 |
消防员抢险救援防护服 |
30套 | |
|
117 |
护膝、护肘 |
30副 | |
|
118 |
消防员抢险救援靴 |
30双 | |
|
119 |
手持电台 |
8个 | |
|
120 |
消防员隔热防护服 |
10套 | |
|
121 |
消防员避火防护服 |
1套 | |
|
122 |
二级化学防护服 |
4套 | |
|
123 |
化学防护手套 |
4副 | |
|
124 |
内置劳动保护手套 |
60副 | |
|
125 |
防高温手套 |
2副 | |
|
126 |
消防员防蜂服 |
2套 | |
|
127 |
防静电服 |
2套 | |
|
128 |
消防阻燃毛衣 |
20件 | |
|
129 |
消防员降温背心 |
10件 | |
|
130 |
移动供气源 |
1套 | |
|
131 |
消防用救生衣 |
10件 | |
|
132 |
消防坐式半身安全吊带 |
5条 | |
|
133 |
消防全身式安全吊带 |
5条 | |
|
134 |
消防通用安全绳 |
3根 | |
|
135 |
消防防坠落辅助部件 |
4套 | |
|
136 |
手提式强光照明灯 |
12具 | |
|
137 |
消防用荧光棒 |
60根 | |
|
湖口县人民政府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储备 | |||
|
序号 |
物资/装备名称 |
数量 |
储备单位 |
|
1 |
备用气瓶 |
10个 |
湖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
2 |
全密封防化服 |
3套 | |
|
3 |
简易防化服 |
6套 | |
|
4 |
耐碱手套 |
3副 | |
|
5 |
温度仪 |
1个 | |
|
6 |
有毒气体检测仪 |
1个 | |
|
7 |
可燃气体检测仪 |
1个 | |
|
8 |
充电器 |
1个 | |
|
9 |
木楔堵漏器材 |
1箱 | |
|
10 |
水幕水带 |
2盘 | |
|
11 |
水带 |
130盘 | |
|
12 |
直流水枪 |
6支 | |
|
13 |
开花水枪 |
5支 | |
|
14 |
隔热服 |
7套 | |
|
15 |
水带护桥 |
3个 | |
|
16 |
泡沫吸管 |
2根 | |
|
17 |
泡沫枪 |
4把 | |
|
18 |
消防锹 |
2支 | |
|
19 |
分水器 |
6个 | |
|
20 |
洗消帐篷 |
1顶 | |
|
21 |
堵漏器材 |
3箱 | |
|
22 |
移动炮 |
1门 | |
|
23 |
消防锤 |
1个 | |
|
24 |
消防斧 |
1把 | |
|
25 |
绝缘钳 |
1把 | |
|
26 |
铁铤 |
1根 | |
|
27 |
消防扳手 |
4把 | |
|
28 |
水带挂钩 |
5个 | |
|
29 |
千斤顶 |
1个 | |
|
30 |
集水器 |
2个 | |
|
31 |
滤水器 |
2个 | |
|
32 |
转换接口 |
20个 | |
|
33 |
防刺手套 |
4副 | |
|
34 |
6米拉梯 |
1个 | |
|
35 |
单杠梯 |
1个 | |
|
36 |
挂钩梯 |
8架 | |
|
37 |
火钩 |
1个 | |
|
38 |
阻水器 |
1个 | |
|
39 |
多功能挠钩 |
1套 | |
|
40 |
无火花工具 |
1套 | |
|
41 |
移动式排烟机 |
1台 | |
|
42 |
遥控炮 |
3门 | |
|
43 |
消防水带带压堵漏装置 |
2套 | |
|
44 |
消防头盔 |
38个 | |
|
45 |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 |
25套 | |
|
46 |
消防手套 |
45副 | |
|
47 |
消防腰带 |
34根 | |
|
48 |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 |
50双 | |
|
49 |
正压式消防呼吸器 |
6具 | |
|
50 |
佩戴式防爆头灯 |
15个 | |
|
51 |
消防呼救器 |
15个 | |
|
52 |
应急逃生自救安全绳 |
15套 | |
|
53 |
消防腰斧 |
15把 | |
|
54 |
消防护目镜 |
28个 | |
|
55 |
头骨振动式通话装置 |
2个 | |
|
56 |
消防避火服 |
1套 | |
|
57 |
化学防护服 |
4套 | |
|
58 |
化学防护手套 |
8副 | |
|
59 |
防高温手套 |
8副 | |
|
60 |
电绝缘装置 |
2套 | |
|
61 |
消防全身式安全吊带 |
3条 | |
|
62 |
消防通用安全绳 |
15根 | |
|
63 |
手提式强光照明灯 |
3具 | |
|
64 |
手持电台 |
14个 | |
|
65 |
软梯 |
4个 | |
|
66 |
多功能担架 |
1架 | |
|
67 |
防静电内衣 |
40套 | |
|
68 |
干粉泡沫联用消防车 |
1辆 | |
|
69 |
登高平台消防车 |
1辆 | |
|
70 |
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 |
1辆 | |
|
71 |
化学洗消消防车 |
1辆 | |
|
72 |
举高喷射消防车 |
1辆 | |
|
73 |
抢险救援消防车 |
1辆 | |
|
74 |
呼吸器充填泵 |
1个 |
湖口县消防专职消防队 |
|
75 |
担架 |
3个 | |
|
76 |
堵漏工具(粘贴式) |
1套 | |
|
77 |
木质堵漏 |
1套 | |
|
78 |
磁压堵漏工具 |
1套 | |
|
79 |
外封式堵漏工具 |
1套 | |
|
80 |
消防车 |
9辆 | |
|
81 |
移动式排烟机 |
1个 | |
|
82 |
洗消帐篷 |
1个 | |
|
83 |
消防头盔 |
25顶 |
江西湖口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
|
84 |
二级化学防护服装 |
5套 | |
|
85 |
一级化学防护服装 |
3套 | |
|
86 |
灭火防护服 |
27套 | |
|
87 |
防静电内衣 |
25套 | |
|
88 |
防化手套 |
40副 | |
|
89 |
防化靴 |
25双 | |
|
90 |
安全腰带 |
25根 | |
|
91 |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
8具 | |
|
92 |
佩戴式防爆照明灯 |
24个 | |
|
93 |
轻型安全绳 |
25根 | |
|
94 |
消防腰斧 |
24把 | |
|
95 |
灭火抢险救援车 |
3辆 | |
|
96 |
气防车 |
1辆 | |
|
97 |
苏生器 |
1套 | |
|
98 |
医用氧气瓶 |
2个 | |
|
99 |
移动式长管供气系统 |
1台 | |
|
100 |
对讲机 |
7台 | |
|
101 |
抢险救援服 |
20套 | |
|
102 |
头戴式照明灯 |
20个 | |
|
103 |
隔热服 |
* | |
|
104 |
折叠担架 |
2副 | |
|
105 |
急救包 |
1个 | |
|
106 |
可燃气体检测仪 |
4台 | |
|
107 |
有毒气体检测仪 |
4台 | |
|
108 |
红外测温仪 |
1台 | |
|
109 |
便携式气象仪 |
1台 | |
|
110 |
水质分析仪 |
* | |
|
111 |
红外热像仪 |
* | |
|
112 |
警戒标志杆 |
10根 | |
|
113 |
锥形事故标志柱 |
10根 | |
|
114 |
隔离警示带 |
12盘 | |
|
115 |
出入口标志牌 |
2组 | |
|
116 |
危险警示牌 |
5块 | |
|
117 |
闪光警示灯 |
7个 | |
|
118 |
手持扩音器 |
2个 | |
|
119 |
机动手抬泵 |
3台 | |
|
120 |
移动式消防炮 |
2个 | |
|
121 |
A、B类比例混合器、泡沫液桶、空气泡沫枪 |
2套 | |
|
122 |
二节拉梯 |
3个 | |
|
123 |
三节拉梯 |
2个 | |
|
124 |
移动式水带卷盘或水带槽 |
3个 | |
|
125 |
水带 |
2800米 | |
|
126 |
其他 |
1套 | |
|
127 |
移动电话 |
2部 | |
|
128 |
通信指挥系统 |
1套 | |
|
129 |
缓降器 |
2套 | |
|
130 |
医药急救箱 |
1个 | |
|
131 |
逃生面罩 |
20个 | |
|
132 |
折叠式担架 |
1架 | |
|
133 |
救援三角架 |
1个 | |
|
134 |
救生软梯 |
1条 | |
|
135 |
安全绳 |
2组 | |
|
136 |
救生绳 |
2组 | |
|
137 |
液压破拆工具组 |
1套 | |
|
138 |
无齿锯 |
| |
|
139 |
机动链锯 |
| |
|
140 |
手动破拆工具组 |
| |
|
141 |
木制堵漏楔 |
1套 | |
|
142 |
气动吸盘式堵漏工具 |
1套 | |
|
143 |
粘贴式堵漏工具 |
| |
|
144 |
电磁式堵漏工具 |
| |
|
145 |
注入式堵漏工具 |
1套 | |
|
146 |
无火花工具 |
1套 | |
|
147 |
金属堵漏套管 |
1套 | |
|
148 |
内封式堵漏袋 |
| |
|
149 |
外封式堵漏袋 |
| |
|
150 |
捆绑式堵漏袋 |
| |
|
151 |
阀门堵漏套具 |
| |
|
152 |
管道粘结剂 |
| |
|
153 |
输转泵 |
1台 | |
|
154 |
有毒物质密封桶 |
2个 | |
|
155 |
吸附垫、吸附棉 |
2箱 | |
|
156 |
集污袋 |
2只 | |
|
157 |
强酸、碱清洗剂 |
5瓶 | |
|
158 |
强酸、碱洗消器 |
2只 | |
|
159 |
洗消帐篷 |
1套 | |
|
160 |
洗消粉 |
| |
|
161 |
移动式排烟机 |
1台 | |
|
162 |
坑道小型空气输送机 |
| |
|
163 |
移动照明灯组 |
1套 | |
|
164 |
移动发电机 |
2台 | |
|
165 |
心肺复苏人体模型 |
1套 | |
|
166 |
空气充填泵 |
1套 | |
|
167 |
校验仪 |
1套 | |
|
168 |
机动消防泵(含手台泵、浮艇泵) |
2台 |
柘矶路消防站 |
|
169 |
移动式水带卷盘 |
2个 | |
|
170 |
移动式消防炮 |
2门 | |
|
171 |
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桶、泡沫枪 |
2套 | |
|
172 |
二节拉梯 |
2架 | |
|
173 |
三节拉梯 |
1架 | |
|
174 |
挂钩梯 |
2架 | |
|
175 |
低压水带(1200m) |
50盘 | |
|
176 |
中压水带(500m) |
200盘 | |
|
177 |
消防栓扳手 |
6支 | |
|
178 |
水枪 |
6支 | |
|
179 |
分水器 |
6个 | |
|
180 |
接口 |
6副 | |
|
181 |
包布 |
6个 | |
|
182 |
水带护桥 |
6组 | |
|
183 |
挂钩 |
6个 | |
|
184 |
墙角保护器 |
6个 | |
|
185 |
有毒气体探测仪 |
1套 | |
|
186 |
可燃气体检测仪 |
1套 | |
|
187 |
消防用红外热像仪 |
1台 | |
|
188 |
红外测温仪 |
2个 | |
|
189 |
各类告示牌 |
2套 | |
|
190 |
闪光警示灯 |
3个 | |
|
191 |
隔离警示带 |
14盘 | |
|
192 |
液压破拆工具组 |
2套 | |
|
193 |
手动破拆工具组 |
2套 | |
|
194 |
机动链锯 |
2具 | |
|
195 |
无齿锯 |
2套 | |
|
196 |
多功能挠钩 |
2套 | |
|
197 |
绝缘剪断钳 |
2把 | |
|
198 |
液压开门器 |
1套 | |
|
199 |
毁锁器 |
1套 | |
|
200 |
救生缓降器 |
4个 | |
|
201 |
气动起重气垫 |
1套 | |
|
202 |
稳固保护附件 |
1套 | |
|
203 |
支撑保护套具 |
1套 | |
|
204 |
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 |
30具 | |
|
205 |
多功能担架 |
1副 | |
|
206 |
救援支架 |
1组 | |
|
207 |
救生抛投器 |
1具 | |
|
208 |
救生照明线 |
2盘 | |
|
209 |
医药急救箱 |
1个 | |
|
210 |
木制堵漏楔 |
1套 | |
|
211 |
金属堵漏套管 |
1套 | |
|
212 |
注入式堵漏工具 |
1组 | |
|
213 |
磁压式堵漏工具 |
1组 | |
|
214 |
无火花工具 |
1套 | |
|
215 |
移动式排烟机 |
1台 | |
|
216 |
移动照明灯组 |
2套 | |
|
217 |
移动发电机 |
1台 | |
|
218 |
水幕水带(100m) |
1套 | |
|
219 |
空气充填泵 |
1套 | |
|
220 |
多功能消防水枪 |
15支 | |
|
221 |
直流水枪 |
9支 | |
|
222 |
灭火救援指挥箱 |
1箱 | |
|
223 |
刺穿式破拆水枪 |
1支 | |
|
224 |
转角水枪 |
2支 | |
|
225 |
中压分水器 |
2个 | |
|
226 |
异型异径接口 |
2组 | |
|
227 |
消防移动储水装置 |
1个 | |
|
228 |
消防水带带压堵漏装置 |
2套 | |
|
229 |
消防用小型飞行器 |
1只 | |
|
230 |
单兵图像传输设备 |
1套 | |
|
231 |
消防员单兵图侦系统 |
1套 | |
|
232 |
消防头盔 |
45顶 | |
|
233 |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 |
50套 | |
|
234 |
消防手套 |
60副 | |
|
235 |
消防安全腰带 |
25根 | |
|
236 |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 |
50双 | |
|
237 |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
25具 | |
|
238 |
佩戴式防爆照明灯 |
24个 | |
|
239 |
消防员呼救器 |
25个 | |
|
240 |
消防员方位灯 |
若干 | |
|
241 |
应急逃生自救安全绳 |
25套 | |
|
242 |
消防腰斧 |
24把 | |
|
243 |
消防员灭火防护头套 |
45个 | |
|
244 |
防静电内衣 |
40套 | |
|
245 |
消防护目镜 |
25个 | |
|
246 |
消防员抢险救援头盔 |
40顶 | |
|
247 |
消防员抢险救援手套 |
60副 | |
|
248 |
消防员抢险救援防护服 |
45套 | |
|
249 |
护膝、护肘 |
45副 | |
|
250 |
消防员抢险救援靴 |
45双 | |
|
251 |
消防员呼救器后场接收装置 |
1套 | |
|
252 |
骨传导通话装置 |
10个 | |
|
253 |
手持电台 |
20个 | |
|
254 |
消防员隔热防护服 |
5套 | |
|
255 |
消防员避火防护服 |
5套 | |
|
256 |
二级化学防护服 |
5套 | |
|
257 |
一级化学防护服 |
5套 | |
|
258 |
特级化学防护服 |
5套 | |
|
259 |
化学防护手套 |
5套 | |
|
260 |
内置劳动保护手套 |
5套 | |
|
261 |
防高温手套 |
5套 | |
|
262 |
消防员防蜂服 |
5套 | |
|
263 |
电绝缘装具 |
5套 | |
|
264 |
防静电服 |
5套 | |
|
265 |
消防阻燃毛衣 |
5套 | |
|
266 |
消防员降温背心 |
5套 | |
|
267 |
移动供气源 |
5套 | |
|
268 |
正压式消防氧气呼吸器 |
5套 | |
|
269 |
强制送风呼吸器 |
5套 | |
|
270 |
消防过滤式综合防毒面具 |
5套 | |
|
271 |
潜水装备 |
5套 | |
|
272 |
消防用救生衣 |
5套 | |
|
273 |
消防坐式半身安全吊带 |
5套 | |
|
274 |
消防全身式安全吊带 |
5套 | |
|
275 |
消防轻型安全绳 |
5套 | |
|
276 |
消防通用安全绳 |
5套 | |
|
277 |
消防防坠落辅助部件 |
5套 | |
|
278 |
手提式强光照明灯 |
5套 | |
|
279 |
消防用荧光棒 |
5套 | |
|
280 |
水域救援漂浮救生绳 |
5套 | |
|
281 |
消防员水域救援防护服 |
5套 | |
|
282 |
消防员水域救援头盔 |
5套 | |
|
都昌县人民政府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储备 | |||
|
序号 |
物资/装备名称 |
数量 |
储备单位 |
|
1 |
灭火防护服 |
60套 |
都昌县消防大队 |
|
2 |
灭火防护靴 |
60双 | |
|
3 |
隔热服 |
13套 | |
|
4 |
救援服 |
30套 | |
|
5 |
空气呼吸器 |
20台 | |
|
6 |
水罐消防车 |
1辆 | |
|
7 |
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 |
1辆 | |
|
8 |
登高平台消防车 |
1辆 | |
|
9 |
举高喷射消防车 |
1辆 | |
|
10 |
抢险救援消防车 |
1辆 | |
|
11 |
可燃气体检测仪 |
1辆 | |
|
12 |
发电机 |
1台 | |
|
13 |
单兵图像传输设备 |
2台 | |
|
14 |
急救药箱 |
1个 | |
|
15 |
折叠式担架 |
2副 | |
|
16 |
多功能担架 |
1副 | |
|
彭泽县人民政府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储备 | |||
|
序号 |
物资/装备名称 |
数量 |
储备单位 |
|
1 |
泡沫管枪 |
5把 |
江西彭泽工业园区矶山化工园消防站 |
|
2 |
移动炮 |
5套 | |
|
3 |
外封式堵漏袋 |
2套 | |
|
4 |
消防头盔 |
16顶 | |
|
5 |
消防安全腰带 |
16根 | |
|
6 |
佩戴式防爆照明灯 |
20个 | |
|
7 |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
10具 | |
|
8 |
消防员呼救器 |
15个 | |
|
9 |
消防员避火防护服 |
5套 | |
|
10 |
一级化学防护服 |
5套 | |
|
11 |
特级化学防护服 |
3套 | |
|
12 |
化学防护手套 |
5双 | |
|
13 |
有毒(可燃)气体探测仪 |
5套 | |
|
14 |
捆绑式堵漏袋 |
2套 | |
|
15 |
金属堵漏套管 |
2套 | |
|
16 |
堵漏枪 |
2套 | |
|
17 |
磁压式堵漏工具 |
2套 | |
|
18 |
无火花工具 |
2套 | |
|
19 |
有毒物质密封桶 |
5个 | |
|
20 |
排污泵 |
2台 | |
|
21 |
泡沫灭火药剂(A类) |
2吨 | |
|
22 |
泡沫灭火药剂(水成膜抗溶性) |
5吨 | |
|
23 |
泡沫灭火药剂(水成膜) |
2吨 | |
|
24 |
干粉灭火药剂 |
2吨 | |
|
25 |
高倍数泡沫发生器 |
2个 | |
|
26 |
消防水带(20-65-20) |
40盘 | |
|
27 |
消防水带(25-80-20) |
20盘 | |
|
28 |
多功能消防水枪 |
3把 | |
|
29 |
热成像仪 |
2台 | |
|
30 |
18吨泡沫水罐车(12吨水、6吨泡沫) |
1辆 | |
|
31 |
高喷车(11吨水、3吨泡沫) |
1辆 | |
|
32 |
泡沫干粉联用消防车 (5吨水、3吨泡沫) |
1辆 | |
|
33 |
消防防爆机器人 |
4台 | |
|
34 |
电控泡沫水两用移动消防炮 |
1台 | |
|
35 |
抗溶性水成膜泡沫液 |
11吨 | |
|
36 |
水成膜泡沫液 |
10吨 | |
|
37 |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
6套 |
江西彭泽工业园区矶山化工园气防站 |
|
38 |
便捷式氧浓度检测仪 |
2台 | |
|
39 |
固定式空气填充泵 |
1个 | |
|
40 |
苏生器 |
2台 | |
|
41 |
除颤仪 |
1台 | |
|
42 |
备用气瓶 |
6个 | |
|
43 |
佩戴式防爆照明灯 |
8个 | |
|
44 |
折叠式担架 |
1架 | |
|
45 |
速降自锁装置 |
2个 | |
|
46 |
综合医疗箱 |
1个 | |
|
47 |
急救药品 |
1副 | |
|
48 |
心肺复苏人体模型 |
1台 | |
|
49 |
有毒气体探测仪(四合一) |
2台 | |
|
50 |
固定式充气防爆柜 |
1个 | |
|
51 |
重型防化服 |
4套 | |
|
52 |
医用氧气钢瓶和2-4接口的供氧管路 |
6套 | |
|
53 |
PQ空气泡沫枪 |
2套 | |
|
54 |
屏风水枪 |
2套 | |
|
55 |
轻型防化衣 |
2套 | |
|
56 |
隔热服 |
2套 | |
|
57 |
灭火战斗服 |
8套 | |
|
58 |
救援三角架 |
1个 | |
|
59 |
连续送风长管式呼吸器 |
1台 | |
|
60 |
警戒标志杆 |
10根 | |
|
61 |
隔离警示带 |
10盘 | |
|
62 |
闪光警示灯 |
5个 | |
|
63 |
缓降器 |
2套 | |
|
64 |
救生圈 |
5套 | |
|
65 |
救生衣 |
15套 | |
|
66 |
救生绳 |
4套 | |
九江市应急物资保障基地物资清单
|
应急物资库清单(1) | |||
|
单位名称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 ||
|
物资库位置 |
九江市滨江东路230号 |
经纬度 |
|
|
联系人姓名 |
涂清菡 |
联系电话 |
15180681043 0792-8492517 |
|
环境应急资源信息 | |||
|
序号 |
物资名称 |
数量 | |
|
1 |
硬刷转盘式收油机 |
1 台 | |
|
2 |
奔驰举高喷射消防车 |
1 辆 | |
|
3 |
破拆工具 |
1 套 | |
|
4 |
棕垫 |
2 捆 | |
|
5 |
防爆型消防灭火机器人 |
1 辆 | |
|
6 |
沃尔沃举高喷射消防车 |
1 辆 | |
|
7 |
水成膜泡沫液 3 罐 |
14 吨 | |
|
8 |
依维柯气防车 |
1 辆 | |
|
9 |
3 升空气呼吸器 |
2 套 | |
|
10 |
硬刷转盘式收油机 |
10 根 | |
|
11 |
水带 |
59 盘 | |
|
12 |
头盔 |
20 顶 | |
|
13 |
移动充气源 |
1 套 | |
|
14 |
重型支撑套具 |
1 台 | |
|
15 |
铁丝 |
2 捆 | |
|
16 |
全方位升降灯 |
2 套 | |
|
17 |
闷盖 |
11 个 | |
|
18 |
测温仪 |
2 个 | |
|
19 |
五十铃泡沫消防车 |
1 辆 | |
|
20 |
犹迪狮干粉泡沫联用消防车 |
1 辆 | |
|
21 |
奔驰泡沫消防车 |
1 辆 | |
|
22 |
手摇警报器 |
1 个 | |
|
23 |
轻型防化服 |
2 套 | |
|
24 |
五十铃泡沫消防车 |
1 辆 | |
|
25 |
圆铲 |
240 把 | |
|
26 |
干粉 |
75 吨 | |
|
27 |
多功能水枪 |
9 把 | |
|
28 |
护桥木 |
5 副 | |
|
29 |
水带 |
54 盘 | |
|
30 |
水带 |
36 盘 | |
|
31 |
行军包 |
32 个 | |
|
32 |
防滑垫 |
17 捆 | |
|
33 |
防滑垫 |
32 捆 | |
|
34 |
6.12 升空气呼吸器 |
2 套 | |
|
35 |
救生衣 |
20 件 | |
|
36 |
吸油拖栏 |
472 米 | |
|
37 |
防爆型消防灭火机器人 |
1 辆 | |
|
38 |
分水器 |
2 个 | |
|
39 |
重型防化服 |
1 套 | |
|
40 |
吸油毡 |
2 捆 | |
|
41 |
6.13 升空气呼吸器 |
14 套 | |
|
42 |
吸油毡 |
1.8 吨 | |
|
43 |
帐篷 |
2 顶 | |
|
44 |
手电筒 |
7 个 | |
|
45 |
移动炮 |
1 台 | |
|
46 |
圆铲 |
70 把 | |
|
47 |
棕垫 |
500 条 | |
|
48 |
便携式救生抛投器 |
1 台 | |
|
49 |
江铃皮卡 |
1 辆 | |
|
50 |
LED 探照灯 |
3 台 | |
|
51 |
移动炮 |
1 台 | |
|
52 |
行军锅 |
4 口 | |
|
53 |
开花直流枪 |
2 把 | |
|
54 |
平铲 |
36 把 | |
|
55 |
保险安全带 |
2 付 | |
|
56 |
行军书包 |
20 个 | |
|
57 |
移动炮 |
1 台 | |
|
58 |
手提式防爆探照灯 |
3 个 | |
|
59 |
彩条布 |
3 捆 | |
|
60 |
快接 |
48 副 | |
|
61 |
移动充气源 |
3 套 | |
|
62 |
手抬机动泵 |
2 台 | |
|
63 |
奔驰举高喷射消防车 3341 |
1 辆 | |
|
64 |
江铃皮卡 |
1 辆 | |
|
65 |
快接雌扣 |
50 个 | |
|
66 |
沃尔沃 56 米高喷车 |
1 辆 | |
|
67 |
水带 |
53 盘 | |
|
68 |
迷彩服 |
20 套 | |
|
69 |
全天候防水电筒 |
2 个 | |
|
70 |
电动背负式水雾灭火枪 |
1 台 | |
|
71 |
防护耳罩 |
3 个 | |
|
72 |
救援气防车 |
1 辆 | |
|
73 |
心肺复苏机 |
1 台 | |
|
74 |
快接雌扣 |
40 个 | |
|
75 |
救援三角架 |
1 台 | |
|
76 |
长导吸管 |
4 根 | |
|
77 |
多功能气体检测仪 |
4 台 | |
|
78 |
水成膜泡沫液 2 罐 |
4 吨 | |
|
79 |
消防扳手 |
19 把 | |
|
80 |
消防扳手 |
2 把 | |
|
81 |
抗溶泡沫液 4 |
2 吨 | |
|
82 |
抗溶泡液 1 罐 |
15 吨 | |
|
83 |
头盔 |
24 顶 | |
|
84 |
奔驰三相射流消防车 |
1 辆 | |
|
85 |
彩条布 |
9 捆 | |
|
86 |
直流喷雾水枪 |
7 把 | |
|
87 |
四合一气体检测仪 |
1 台 | |
|
88 |
防滑垫 |
10 捆 | |
|
89 |
快接 |
56 副 | |
|
90 |
长导吸管 |
1 根 | |
|
91 |
行军包 |
20 个 | |
|
92 |
防高温消防手套 |
20 双 | |
|
93 |
围油栏 |
220 米 | |
|
94 |
奔驰泡沫消防车 |
1 辆 | |
|
95 |
警棍 |
9 把 | |
|
96 |
依维柯气防车 |
1 辆 | |
|
97 |
收油机 |
1 台 | |
|
98 |
床单 |
20 条 | |
|
99 |
电棍 |
5 把 | |
|
100 |
奔驰三相射流消防车 |
1 辆 | |
|
101 |
奔驰 4160 泡沫原液补给车 |
1 辆 | |
|
102 |
消防法兰 |
5 个 | |
|
103 |
犹迪狮泡沫消防车 |
1 辆 | |
|
104 |
4G 对讲机 |
4 台 | |
|
105 |
平铲 |
33 把 | |
|
106 |
便携式破拆工具 |
1 台 | |
|
107 |
犹迪狮泡沫消防车 |
1 辆 | |
|
108 |
吸油绳 SXT-Y230 |
8 吨 | |
|
109 |
充气泵 |
1 台 | |
|
110 |
移动充气源 |
2 套 | |
|
111 |
防滑垫 |
30 捆 | |
|
112 |
救生衣 |
19 件 | |
|
113 |
重型防化服 |
2 套 | |
|
114 |
犹迪狮举高喷射消防车 |
1 辆 | |
|
115 |
火场照明车 |
1 辆 | |
|
116 |
泡沫枪 |
5 把 | |
|
117 |
充气垫 |
1 个 | |
|
118 |
棕垫 |
500 条 | |
|
119 |
江铃皮卡 |
1 辆 | |
|
120 |
闷盖 |
6 个 | |
|
121 |
消防机器人运输车 |
1 辆 | |
|
122 |
6.9 升空气呼吸器 |
2 套 | |
|
123 |
收油网 |
1 套 | |
|
124 |
4G 对讲机 |
7 台 | |
|
125 |
6.10 升空气呼吸器 |
1 套 | |
|
126 |
消防机器人运输车 |
1 辆 | |
|
127 |
破拆工具车 |
1 辆 | |
|
128 |
江铃皮卡 |
1 辆 | |
|
129 |
长款雨衣 |
47 件 | |
|
130 |
消防指挥车 |
1 辆 | |
|
131 |
犹迪狮泡沫消防车 |
1 辆 | |
|
132 |
6.8 升空气呼吸器 |
2 套 | |
|
133 |
十字镐 |
26 把 | |
|
134 |
护目镜 |
20 个 | |
|
135 |
吸油毡 |
1 捆 | |
|
136 |
6.11 升空气呼吸器 |
2 套 | |
|
137 |
移动炮 |
1 台 | |
|
138 |
自动震荡水枪 |
1 台 | |
|
139 |
水带 |
55 盘 | |
|
140 |
重型防化服 |
2 套 | |
|
141 |
轻便储油罐 |
1 套 | |
|
142 |
水成膜泡沫液 5 罐 |
50 吨 | |
|
143 |
警戒带 |
5 盘 | |
|
144 |
救生衣 |
70 件 | |
|
145 |
防化服 |
6 套 | |
|
146 |
移动炮 |
1 台 | |
|
147 |
水带 |
60 盘 | |
|
148 |
水带包布 |
18 个 | |
|
149 |
行军水壶 |
20 个 | |
|
150 |
沃尔沃举高喷射消防车 |
1 辆 | |
|
151 |
LED 探照灯 |
3 台 | |
|
152 |
防爆型消防灭火机器人 |
1 辆 | |
|
153 |
奔驰泡沫消防车 |
1 辆 | |
|
154 |
圆铲 |
50 把 | |
|
155 |
远程救生抛投器 |
1 台 | |
|
156 |
排烟机 |
1 台 | |
|
157 |
防爆型消防灭火机器人 |
1 辆 | |
|
158 |
犹迪狮举高喷射消防车 |
1 辆 | |
|
159 |
心肺复苏模拟人 |
1 套 | |
|
160 |
沃尔沃 54 米登高消防车FM500 |
1 辆 | |
|
161 |
棕垫 |
500 条 | |
|
162 |
铁丝 |
3 捆 | |
|
163 |
消防机器人运输车 |
1 辆 | |
|
164 |
移动炮 |
1 台 | |
|
应急物资库清单(2) | |||
|
单位名称 |
江西大唐化学有限公司 | ||
|
物资库位置 |
濂溪区姑塘村 |
经纬度 |
|
|
联系人姓名 |
胡浩 |
联系电话 |
18779286331 |
|
环境应急资源信息 | |||
|
序号 |
物资名称 |
数量 |
单位 |
|
1 |
消防水枪 |
15 |
副 |
|
2 |
室内/外消火栓 |
79 |
个 |
|
3 |
消火水带 |
79 |
条 |
|
4 |
推动式BC干粉灭火器 |
4 |
个 |
|
5 |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
217 |
个 |
|
6 |
对讲机 |
34 |
个 |
|
7 |
手提式应急照明灯 |
5 |
个 |
|
8 |
充电手电筒 |
5 |
把 |
|
9 |
方型金属卤化物投光灯 |
3 |
套 |
|
10 |
气体(HF)检测变送器 |
7 |
套 |
|
11 |
点型可燃气体(天然气)探测器 |
2 |
套 |
|
12 |
通用型气体探测(AHF) |
9 |
套 |
|
13 |
固定式气体(HF)检测报警仪 |
8 |
套 |
|
14 |
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 |
2 |
台 |
|
15 |
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仪 |
1 |
台 |
|
16 |
便携式氧含量检测仪 |
2 |
台 |
|
17 |
便携式噪声检测仪 |
1 |
台 |
|
18 |
pH检测仪 |
2 |
台 |
|
19 |
氨氮检测仪 |
1 |
台 |
|
20 |
氟度计 |
2 |
台 |
|
21 |
便携式DO检测仪 |
1 |
台 |
|
22 |
废水在线监测 |
1 |
套 |
|
23 |
废气在线监测 |
1 |
套 |
|
24 |
自动烟尘(气)测试仪 |
1 |
台 |
|
25 |
手提式分析仪 |
1 |
台 |
|
26 |
COD快速测定仪 |
1 |
台 |
|
27 |
可燃气体探测器 |
1 |
套 |
|
28 |
六氟灵洗眼器 |
10 |
瓶 |
|
29 |
葡萄糖酸钙软膏 |
10 |
瓶 |
|
30 |
碳酸氢钠 |
10 |
1500g |
|
31 |
急救药箱 |
6 |
个 |
|
32 |
氧气袋 |
2 |
个 |
|
33 |
应急药品包 |
10 |
个 |
|
34 |
担架 |
2 |
个 |
|
35 |
负压箱 |
1 |
个 |
|
36 |
预置式扭力扳手 |
5 |
把 |
|
37 |
系列六角套筒 |
6 |
件 |
|
38 |
12.5MM 系列锁定接杆 |
6 |
件 |
|
39 |
12.5MM 系列套筒组装 |
1 |
套 |
|
40 |
弯头撬棍 |
4 |
根 |
|
41 |
双头呆扳手 |
1 |
套 |
|
42 |
两用扳手 |
1 |
套 |
|
43 |
圆头锥 |
1 |
套 |
|
44 |
聚四氟乙烯密封带 |
15 |
件 |
|
45 |
I 型六角螺母 |
200 |
个 |
|
46 |
万向轴流风机 |
2 |
台 |
|
47 |
铝合金单面直梯 |
2 |
件 |
|
48 |
大头剪刀 |
1 |
把 |
|
49 |
钢丝钳 |
1 |
把 |
|
50 |
管钳 |
1 |
套 |
|
51 |
活动扳手 |
1 |
套 |
|
52 |
一字螺丝刀 |
1 |
套 |
|
53 |
十字螺丝刀 |
1 |
套 |
|
54 |
塑料盒 |
43 |
个 |
|
55 |
生石灰 |
40 |
25kg袋装 |
|
56 |
黄砂 |
12 |
方 |
|
57 |
消防铁锹 |
30 |
把 |
|
58 |
救生圈 |
10 |
个 |
|
59 |
救生衣 |
10 |
件 |
|
60 |
移动软电缆 |
300 |
米 |
|
61 |
公牛牌插线16A |
7 |
只 |
|
62 |
公牛牌插线10A |
2 |
只 |
|
63 |
公牛牌插头16A |
5 |
只 |
|
64 |
8#镀锌铁丝 |
25 |
公斤 |
|
65 |
小型发电机 |
1 |
台 |
|
66 |
现场移动配电箱 |
1 |
台 |
|
67 |
Luxfer 气瓶 |
12 |
(B161R/7-10) |
|
68 |
叉车 |
2 |
3T/5T |
|
69 |
三轮电瓶车 |
1 |
辆 |
|
70 |
小汽车 |
4 |
辆 |
|
71 |
电动车 |
10 |
辆 |
|
72 |
通勤车 |
3 |
辆 |
|
73 |
警戒线 |
1000 |
米 |
|
74 |
现场警示牌 |
5 |
只 |
|
75 |
三角警示牌 |
4 |
个 |
|
76 |
反光黄背心 |
6 |
件 |
|
77 |
反光桔红背心 |
6 |
件 |
|
78 |
防毒口罩 |
人/只 |
只 |
|
79 |
安全帽 |
人/只 |
只 |
|
80 |
重型防护服 |
6 |
套 |
|
81 |
防护面具(全面罩) |
30 |
只 |
|
82 |
防护手套 |
人/只 |
双 |
|
83 |
耐酸工作服 |
50 |
套 |
|
84 |
耐酸碱雨靴 |
4 |
双 |
|
85 |
防护眼镜 |
人/只 |
副 |
|
86 |
医用乳胶手套 |
20 |
双 |
|
87 |
橡皮手套 |
4 |
双 |
|
应急物资库清单(3) | |||
|
单位名称 |
方圆(德安)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 ||
|
物资库位置 |
九江市德安县吴山镇 |
经纬度 |
N29°29′44.72″ E115°40′29.10″ |
|
联系人姓名 |
刘求建 |
联系人电话 |
13803564112 |
|
环境应急资源信息 | |||
|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单位 |
|
1 |
排水软管螺纹 |
200 |
米 |
|
2 |
塑料排水管 |
150 |
米 |
|
3 |
潜水泵 |
2 |
台 |
|
4 |
尼龙编织袋 |
500 |
条 |
|
5 |
尼龙编织袋 |
3000 |
条 |
|
6 |
土工布 |
2000 |
m2 |
|
7 |
复合土工膜 |
2000 |
m2 |
|
8 |
手拉葫芦 |
2 |
个 |
|
9 |
雨衣雨裤 |
20 |
套 |
|
10 |
尖、平角铁锹 |
20 |
把 |
|
11 |
土箕、扁担 |
20 |
副 |
|
12 |
救生衣 |
10 |
套 |
|
13 |
羊角挖锥 |
10 |
个 |
|
14 |
铁锤 |
2 |
个 |
|
15 |
柯扒 |
20 |
把 |
|
16 |
撬棍 |
2 |
根 |
|
17 |
斧头 |
2 |
把 |
|
18 |
电工用保险蝇 |
2 |
根 |
|
19 |
砂石料 |
100 |
吨 |
|
20 |
硫酸发电机 |
1 |
个 |
|
21 |
手电筒 |
15 |
个 |
|
22 |
电缆线 |
500 |
米 |
|
23 |
步话机 |
1 |
部 |
|
24 |
急救保障车 |
2 |
辆 |
|
25 |
便携式自救器 |
1 |
台 |
|
26 |
气体检测仪 |
1 |
台 |
|
27 |
防护眼镜 |
3 |
副 |
|
28 |
危险警示牌 |
10 |
个 |
|
29 |
警戒标识杆 |
2 |
根 |
|
30 |
救生梯 |
2 |
副 |
|
31 |
安全救生绳 |
3 |
卷 |
|
32 |
排水泵 |
2 |
台 |
|
33 |
灭火器材 (斧、砂) |
74 |
个 |
|
34 |
挖掘机 |
10 |
辆 |
|
35 |
大型铲车 |
8 |
辆 |
|
36 |
便携式应急灯 |
1 |
盏 |
|
应急物资库清单(4) | ||||||||
|
单位名称 |
江西蓝星星火有机硅有限公司 | |||||||
|
物资库 位置 |
江西永修县艾城镇杨家岭 |
经纬度 |
东经116°47′ 北纬29°06′40″ | |||||
|
负责人 |
姓名 |
查代楠 |
联系人 |
姓名 |
刘日新 | |||
|
联系方式 |
18970283038 |
联系方式 |
13307027009 | |||||
|
环境应急资源信息 | ||||||||
|
序号 |
名称 |
品牌 |
型号/规格 |
储备量 |
报废日期 |
主要功能 |
备注 | |
|
1 |
吸油拖栏 |
/ |
XTL-220Y |
600米 |
长期 |
吸油 |
| |
|
2 |
吸油毡 |
/ |
PP-2 |
1000/kg |
长期 |
吸油 |
| |
|
3 |
吸附垫、吸附棉 |
/ |
SYSBEL |
14箱 |
长期 |
吸附化学品 |
| |
|
4 |
有毒物质密封桶 |
HAOYUAN |
1230-YE/30加仑/114升 |
22个 |
长期 |
收集有毒物质 |
| |
|
5 |
防化洗消车 |
川消 |
SXF5140TXFHX25W |
1台 |
长期 |
洗消 |
| |
|
6 |
防化服〔轻〕 |
德尔格 |
/ |
22套 |
长期 |
个人防护 |
| |
|
7 |
堵漏设备 |
/ |
/ |
2套 |
长期 |
堵漏 |
| |
|
8 |
集污袋 |
/ |
2000D高强PVC复合-1吨装 |
14个 |
长期 |
收集泄漏物 |
| |
|
9 |
危险化学品洗消液 |
张大科技 |
酶制剂5L/桶 |
10桶 |
2022.11.06 |
防化洗消车用洗消 |
| |
|
10 |
输转泵 |
山东通捷 |
输转泵 |
1个 |
长期 |
输转泄漏物 |
| |
|
11 |
盐酸 |
星火 |
31% |
200m³ |
长期 |
中和碱 |
停车检修可能无库存 | |
|
12 |
氢氧化钠 |
星火 |
32% |
200m³ |
长期 |
中和酸 | ||
|
应急物资库清单(5) | |||||||||
|
单位名称 |
江西省修水赣北钨业有限公司 | ||||||||
|
物资库位置 |
江西省修水吴都工业园 |
经纬度 |
北纬:29°2′18″ 东经:114°36′453″ | ||||||
|
负责人 |
姓名 |
张军 |
联系人 |
姓名 |
卢作忠 | ||||
|
联系方式 |
18075522212 |
联系方式 |
15270585318 | ||||||
|
环境应急资源信息 | |||||||||
|
序号 |
名称 |
品牌 |
型号/规格 |
储备量 |
报废日期 |
主要功能 |
备注 | ||
|
1 |
沙包沙袋 |
/ |
/ |
100袋 |
|
污染物切断 |
| ||
|
2 |
氢氧化钠 |
/ |
浓度32% |
10吨 |
|
污染物降解 |
| ||
|
3 |
絮凝剂 |
/ |
/ |
1.0吨 |
|
| |||
|
4 |
叉车 |
/ |
/ |
1台 |
|
装置设备 |
| ||
|
5 |
吨桶 |
/ |
/ |
10个 |
|
污染物收集 |
| ||
|
6 |
氧化钙 |
/ |
/ |
10吨 |
|
污染物降解 |
| ||
|
7 |
三氯化铁 |
/ |
/ |
10吨 |
|
| |||
|
8 |
聚合氯化铝 |
/ |
/ |
10吨 |
|
| |||
|
9 |
次氯酸钠 |
/ |
/ |
10吨 |
|
| |||
|
10 |
盐酸 |
/ |
浓度31% |
100吨 |
|
| |||
|
应急物资库清单(6) | |||||||
|
单位名称 |
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 | ||||||
|
物资库 位置 |
九江市瑞昌市码头工业城 |
经纬度 |
北纬:29°48′57″ 东经:115°36′43″ | ||||
|
负责人 |
姓名 |
丁尧 |
联系人 |
姓名 |
孙海峰 | ||
|
联系方式 |
18079209090 |
联系方式 |
18979256186 | ||||
|
环境应急资源信息 | |||||||
|
序号 |
名称 |
品牌 |
型号/规格 |
储备量 |
报废日期 |
主要功能 |
备注 |
|
1 |
一般围油栏 |
/ |
/ |
5捆 |
|
污染物控制 |
|
|
2 |
吸油毡 |
/ |
/ |
10卷 |
|
| |
|
3 |
颗粒状活性炭 |
/ |
/ |
5吨 |
|
污染物降解 |
|
|
4 |
硅胶 |
/ |
/ |
2吨 |
|
| |
|
5 |
硫酸 |
/ |
/ |
500吨 |
|
| |
|
6 |
碳酸钠 |
/ |
/ |
20吨 |
|
| |
|
7 |
氢氧化钠 |
/ |
浓度32% |
1000吨 |
|
| |
|
8 |
絮凝剂 |
/ |
/ |
0.5吨 |
|
| |
|
9 |
双氧水 |
/ |
浓度27.5% |
1000吨 |
|
| |
|
10 |
收油机 |
/ |
/ |
2 台 |
|
装置设备 |
|
|
11 |
大气污染处理一体化装置 |
/ |
/ |
5台 (除害车) |
|
| |
|
12 |
铲车 |
/ |
/ |
2台 |
|
| |
|
13 |
吨桶 |
/ |
/ |
20个 |
|
污染物收集 |
|
|
14 |
氧化钙 |
/ |
/ |
10吨 |
|
污染物降解 |
|
|
15 |
三氯化铁 |
/ |
/ |
10吨 |
|
| |
|
16 |
聚合氯化铝 |
/ |
/ |
1000吨 |
|
| |
|
17 |
次氯酸钠 |
/ |
/ |
100吨 |
|
| |
|
18 |
盐酸 |
/ |
浓度31% |
1000吨 |
|
| |
|
应急物资库清单(7) | |||
|
单位名称 |
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 ||
|
物资库位置 |
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 |
经纬度 |
|
|
联系人姓名 |
周雍玉 |
联系方式 |
13755229816 |
|
环境应急资源信息 | |||
|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主要功能 |
|
1 |
消防池沙 |
30 吨 |
围堵物资 |
|
2 |
泡沫胶 |
30 瓶 |
围堵物资 |
|
3 |
罐区围堰 |
8 个 |
围堵物资 |
|
4 |
吸油毡 |
5 箱 |
吸油材料 |
|
5 |
吨桶 |
100 个 |
储存材料 |
|
6 |
活性炭 |
1 吨 |
吸附材料 |
|
7 |
木屑 |
5 袋 |
吸附材料 |
|
8 |
氢氧化钠 |
20 吨 |
中和材料 |
|
9 |
盐酸 |
10 吨 |
中和材料 |
|
10 |
硫酸 |
20 吨 |
中和材料 |
|
11 |
氢氧化钠溶液 |
20 吨 |
中和材料 |
|
12 |
聚丙烯酰胺 |
1 吨 |
絮凝剂 |
|
13 |
聚合氯化铝 |
1 吨 |
絮凝剂 |
|
14 |
双氧水 |
20 吨 |
氧化还原剂 |
|
15 |
水泥 |
0.5 吨 |
固化剂 |
|
16 |
干粉灭火器 |
300 个 |
灭火器材 |
|
17 |
泡沫灭火器 |
300 个 |
灭火器材 |
|
18 |
消防水带 |
21 盘 |
灭火器材 |
|
19 |
消防车 |
1 辆 |
灭火器材 |
|
20 |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
52 套 |
个人防护物资 |
|
21 |
全面罩呼吸器 |
10 套 |
个人防护物资 |
|
22 |
杜邦C级防护服 |
20 套 |
个人防护物资 |
|
23 |
灭火防护服 |
10 套 |
个人防护物资 |
|
24 |
隔热服 |
1 套 |
个人防护物资 |
|
25 |
消防手套 |
10 双 |
个人防护物资 |
|
26 |
消防安全腰带 |
10 副 |
个人防护物资 |
|
27 |
消防灭火防护靴 |
6 双 |
个人防护物资 |
|
28 |
消防头盔 |
10 个 |
个人防护物资 |
|
29 |
耐酸碱手套 |
若干 |
个人防护物资 |
|
30 |
耐酸碱鞋 |
若干 |
个人防护物资 |
|
31 |
安全帽 |
若干 |
个人防护物资 |
|
32 |
污水站 |
1 套 |
污染物降解 |
|
33 |
铲车 |
1 辆 |
污染物控制 |
|
34 |
应急指挥车 |
1 辆 |
安全防护 |
|
35 |
应急药品 |
若干盒 |
|
|
36 |
COD在线检测仪 |
1 台 |
应急监测设备 |
|
37 |
氨氮在线检测仪 |
1 台 |
应急监测设备 |
|
38 |
pH 在线监测仪 |
1 台 |
应急监测设备 |
|
39 |
烟气在线检测仪 |
1 台 |
应急监测设备 |
|
40 |
便携式pH检测仪 |
1 台 |
应急监测设备 |
|
41 |
可燃气体 探测仪 |
若干台 |
应急监测设备 |
|
42 |
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仪 |
若干台 |
应急监测设备 |
|
43 |
氨气检测仪 |
15 台 |
应急监测设备 |
|
44 |
红外测温仪 |
2 台 |
应急监测设备 |
|
45 |
COD 检测仪 |
2 台 |
应急监测设备 |
|
46 |
氨氮检测仪 |
2 台 |
应急监测设备 |
|
47 |
红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
3 台 |
应急监测设备 |
|
48 |
BOD 检测仪 |
1 台 |
应急监测设备 |
|
49 |
氟离子检测仪 |
2 台 |
应急监测设备 |
|
50 |
电导率检测仪 |
2 台 |
应急监测设备 |
|
应急物资库清单(8) | |||
|
单位名称 |
江西嘉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
|
物资库位置 |
都昌县芙蓉山工业集中区 |
经纬度 |
|
|
联系人姓名 |
曹远军 |
联系方式 |
13755633816 |
|
环境应急资源信息 | |||
|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主要功能 |
|
1 |
消防沙 |
1吨 |
消防器材 |
|
2 |
应急桶 |
3个 | |
|
3 |
洗眼器 |
1套 |
医疗药品 |
|
4 |
灭火器 |
80个 |
消防器材 |
|
5 |
消火栓 |
30个 | |
|
6 |
急救箱 |
3个 |
医疗药品 |
|
7 |
担架 |
2个 | |
|
8 |
轻型防化服 |
3套 |
个人防护 |
|
9 |
防毒全面罩 |
3个 | |
|
10 |
防护眼镜 |
20个 | |
|
11 |
防尘口罩 |
100个 | |
|
12 |
防护手套 |
50双 | |
|
13 |
可燃气体报警器 |
10个 |
监测仪器 |
|
14 |
污水在线监测 |
1套 | |
|
15 |
应急灯 |
4个 |
抢险物资 |
|
16 |
手电筒 |
10个 | |
|
应急物资库清单(9) | ||||||||
|
单位名称 |
江西兄弟医药有限公司 | |||||||
|
物资库位置 |
九江市彭泽县矶山工业园 |
经纬度 |
| |||||
|
负责人 |
姓名 |
黄志强 |
联系人 |
姓名 |
叶大旺 | |||
|
联系方式 |
13757394572 |
联系方式 |
18879260928 | |||||
|
序号 |
名称 |
品牌 |
型号/规格 |
储备量 |
报废日期 |
主要功能 |
备注 | |
|
1 |
注入式堵漏工具 |
/ |
/ |
1盒 |
/ |
污染源切断 |
| |
|
2 |
无火花堵漏胶棒 |
/ |
/ |
75盒 |
/ |
污染源切断 |
| |
|
3 |
无火花堵漏工具(木制) |
/ |
/ |
1套 |
/ |
污染源切断 |
| |
|
4 |
哈夫节 |
/ |
/ |
18套 |
/ |
污染源切断 |
| |
|
5 |
编织袋 |
/ |
/ |
600条 |
/ |
|
| |
|
6 |
吸油围栏 |
/ |
/ |
24条 |
/ |
|
| |
|
7 |
吸油围栏 |
/ |
/ |
200米 |
/ |
|
| |
|
8 |
吸收棉 |
/ |
/ |
113桶 |
/ |
污染源收集 |
| |
|
9 |
吸油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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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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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泡沫剂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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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75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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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降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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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絮凝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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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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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活性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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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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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中和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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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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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警戒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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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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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警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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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重复使用盒装警示带 |
/ |
/ |
7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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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一次性警示带 |
/ |
/ |
19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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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雪花筒路桩 |
/ |
/ |
10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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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方形安全锥 |
/ |
/ |
40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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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二级防化服 |
/ |
/ |
49套 |
/ |
安全防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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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重型防化服 |
/ |
/ |
10套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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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
/ |
/ |
33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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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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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长管式空气呼吸器 |
/ |
/ |
1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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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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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防砸防刺穿特种劳保靴 |
/ |
/ |
8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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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防酸碱橡胶手套 |
/ |
/ |
46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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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耐酸碱手套 |
/ |
/ |
42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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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耐油耐酸碱劳保靴 |
/ |
/ |
31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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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呼吸器(他救式面罩) |
/ |
/ |
10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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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过滤式防毒全面罩 |
/ |
/ |
94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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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过滤式防毒半面罩 |
/ |
/ |
71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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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有机气体滤毒罐 |
/ |
/ |
20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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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氨气滤毒罐 |
/ |
/ |
20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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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酸性气体滤盒 |
/ |
/ |
26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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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B1无机气体滤盒 |
/ |
/ |
10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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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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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综合型滤盒 |
/ |
/ |
28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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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A1有机气体滤盒 |
/ |
/ |
27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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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K1有机气体滤盒 |
/ |
/ |
27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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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AB有机气体滤盒 |
/ |
/ |
12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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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滤毒盒 |
/ |
/ |
30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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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气体探测器 |
/ |
/ |
2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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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内具有CMA检测资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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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地址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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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清川检测有限公司 |
江西省九江市经开区城西港区官湖路17号 |
13607020260 |
|
2 |
九江南大环保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
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金砂南大道科创中心 |
18270290533 |
|
3 |
江西纵横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
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刘家塘办公大楼第五层 |
0792-8321720 |
|
4 |
江西特斯汀环境检测有限 公司 |
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工业园顺意路009号科研大楼5层 |
0792-8389700 |
|
5 |
九江市鑫洁生产环境科技 有限公司 |
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长城路121号恒盛科技园8幢3楼 |
0792-8383988 |
|
6 |
江西善得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 |
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码头镇镇南路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 |
13117922292 |
|
7 |
江西东利检测有限公司 |
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创基地3号楼第5层 |
15279288432 |
|
8 |
江西力圣检测有限公司 |
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城路121号恒盛科技园19号楼6楼整层 |
15879231426 |
|
9 |
江西九环检测有限公司 |
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工业园电子产业园8号厂房3楼 |
0792-8901066 |
九江市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名录
九江市内部分涉及应急物资生产单位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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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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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处置现场人身安全防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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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典型场景 |
主要原因 |
防护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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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途中伤害 |
溯源断源、污染物处置以及应急监测采样和分析现场勘查途中车辆事故伤害。 |
危桥垮塌、险路坍塌、道路湿滑、气象条件不佳等客观因素,以及危险驾驶等主观因素。 |
①上车后应及时系好安全带; ②严禁驾驶员超速行驶; ③应提醒驾驶员避免疲劳驾驶; ④遇危桥、险路、滑坡等危险路况应要求驾驶员停车等待或绕行; ⑤遇气象条件不佳、道路湿滑应提醒驾驶员谨慎驾驶,必要时停车等待。 |
|
中毒、腐蚀与窒息 |
进入火灾爆炸后现场、危险化学品封堵和清理、危险废物封堵和清理、污染处置药剂溶解和投加、应急监测采样和分析等作业过程中中毒、腐蚀与窒息。 |
直接接触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吸入有毒有害粉尘、气体,接触较高浓度病毒、细菌。 |
①非必要不进入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区域; ②确需进入上述区域时,应经工作组带队领导同意,并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
|
落水淹溺 |
沿岸现场勘查、尾矿库封堵、应急工程选址、应急处置临时筑坝、污染处置药剂溶解投加、应急监测采样等临水作业及途中水上交通过程中落水淹溺。 |
现场勘查时靠近没有护栏的边坡或各类坑、沟、槽、洞口边沿以及河流、湖泊、水库岸边,乘船过程中人员站立不稳或船体碰撞、倾覆。 |
①尽量远离桥边、岸边、池边以及各类边坡、边沿; ②确需靠近上述区域时,应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③乘船时应穿好救生衣,并尽量远离船舷。 |
|
高处坠落伤害 |
沿山坡等现场勘查、尾矿库封堵、应急工程选址、应急处置临时筑坝、污染处置药剂溶解投加、应急监测采样等过程高处坠落伤害。 |
靠近各类坑、沟、槽、洞口、河道边沿或悬崖、陡坡,因防护设施不完善或其他原因导致坠落。 |
①应尽量避免靠近各类坑、沟、槽、洞口、河道边沿或悬崖、陡坡等可能造成坠落的危险区域; ②确需进入上述区域,应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③工作完成后及时离开。 |
|
机械与设备伤害 |
溯源断源、污染物处置以及运输等过程中机械与设备作业伤害。 |
现场勘查过程中,过于靠近挖掘机、推土机、搅拌机、泵、吊机、切割机、电焊机以及运输车辆等现场施工机械设备,或因施工现场管理不善、人员操作不当、气象条件和照明条件不佳、机械设备状况不好等造成人身伤害。 |
①应尽量避免靠近应急作业机械设备和进入设置警戒线的施工区域; ②确需靠近或进入上述区域时,应提前通知作业人员注意并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③工作完成后及时离开。 |
|
疲劳工作伤害 |
应急处置现场各环节疲劳工作伤害。 |
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时间紧、强度大,人员连续长时间疲劳工作。 |
①工作组成立时选派人员应考虑身体健康因素; ②到达现场后应合理安排时间,尽量避免人员疲劳工作; ③工作组成员身体不适应及时报告; ④工作组带队领导要及时掌握了解成员身体状况。 |
|
用火用电意外伤害 |
溯源断源、污染物处置、应急监测过程用火用电时因违规操作或其他原因导致漏电、火灾或爆炸造成伤害。 |
现场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或其他原因造成人体触电以及火灾、爆炸等事故。 |
①非必要应远离用火、用电及存放易燃易爆品区域; ②遇到火灾、爆炸等情况立即按要求疏散。 |
|
自然因素伤害 |
溯源断源、污染物处置以及应急监测采样等现场勘查过程中因极端天气、野生动植物或特殊地形等原因造成伤害。 |
山区、林区、雪地、高原、沙漠、沼泽、水面或水系发育地区、岩溶发育地区、旧矿或老窿地区等特殊地形地貌;山洪、台风、冰雹、暴雨、暴雪、大雾、大风、结冰、地震、滑坡、泥石流等极端天气;野生动物攻击、毒蛇或毒虫叮咬、有毒植物刮伤或刺伤等。 |
①应尽量避免前往存在安全风险的野外环境; ②确需前往时,应经工作组带队领导同意; ③行前应提前了解天气情况; ④应由当地熟悉路况人员带领,并针对性准备安全防护和救生用品; ⑤遇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况,应立即暂停工作,快速撤离至安全地带。 |
|
类别 |
防护用品名称 |
使用场景 |
|
头部防护 |
安全帽等 |
进入火灾爆炸后现场、尾矿库封堵现场、应急处置临时筑坝现场、机械与设备施工现场等可能存在物体掉落或击打危险区域时,应穿戴安全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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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部防护 |
防护眼镜、眼罩、面罩等 |
进入火灾爆炸后现场、危险化学品封堵和清理现场、危险废物封堵和清理现场、应急监测采样和分析现场等可能存在粉尘、气体、蒸汽、雾、烟或飞屑刺激眼睛或面部区域时,应穿戴安全眼镜、防化学物眼罩或面罩。 |
|
呼吸系统防护 |
防尘口罩、防毒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隔绝式防毒面具等 |
污染物为非挥发性颗粒状时,应选用防尘口罩;空气中含有低浓度有害蒸汽、气体时,应选用防毒口罩或过滤式防毒面具;空气中有害气体浓度较高、存在窒息性气体、毒气类型不明确或缺氧等恶劣环境下,应选用隔绝式防毒面具。 |
|
手部防护 |
防切割手套、防腐蚀手 套、石棉手套、绝缘手套、防滑手套等 |
可能接触尖锐物体或粗糙表面时,应选用防切割手套;可能接触化学品时,应选用防化学腐蚀、防化学渗透手套;可能接触高温或低温表面时,应选用隔热手套;可能接触带电体时,应选用绝缘手套;可能接触油滑或湿滑表面时,应选用防滑手套。 |
|
脚部防护 |
防砸安全鞋、电绝缘安全鞋、防静电安全鞋、耐酸碱安全鞋等 |
可能发生物体砸落时,应穿防砸安全鞋;可能接触化学液体的作业环境时,应穿防腐蚀或渗透鞋;进入易燃易爆品存放区,应穿防静电安全鞋;进入特殊的电工作业区,应穿电绝缘安全鞋。 |
|
躯体防护 |
气体致密型化学防护服、液体致密型化学防护服、粉尘致密型化学防护服等 |
可能发生高浓度液体泼溅、接触和蒸汽暴露,接触致癌、高毒性或未知化学物时,应穿气体致密型化学防护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液态物质喷射时,应穿液体致密型化学防护服;可能存在高密度粉尘时,应穿粉尘致密型化学防护服。 |
|
高处作业防护 |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踩板、密目网等 |
需要高处(2米及以上)作业时,应穿戴安全帽,系安全绳、安全带,有条件的可铺设踩板、密目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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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防护 |
救生衣、警戒线、医药箱、照明工具、防寒保暖装备、卫星定位仪、供氧设备等 |
水上作业或靠近水域时,应穿戴救生衣;施工现场,应设置警戒线;进入有毒有害物质清理现场、丛林等蚊虫较多场所,应携带医药箱;夜间需配备照明工具;进入气温较低区域应配备防寒保暖装备;进入人烟稀少、交通不便区域,应携带卫星定位仪器;进入易出现高原反应地区,应配备小型供氧设备等。 |
实地勘察要点
1 勘查目的
(1)污染源排查。对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源不明的,第一时间开展溯源排查工作,避免污染源持续输入。
(2)核实现状。污染源封堵情况、污染现状、河道流量流速、周边环境、地形地貌、上下游水库实际可调节库容及下泄量等;应急监测情况;现场工艺研发进度及试验效果;应急处置工程施工及运行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受影响及应对情况;受影响自来水厂应急处置情况;物资储备情况等。
(3)工程选址。针对筑坝、围油栏、投药等工程选址进行现场勘查,综合交通、地形、占地等判断处置工程实施可行性。
(4)实施指导。对应急处置工程的实施进行指导,包括筑坝、溶药池大小、位置、投药量、溶药浓度、加药管加工与布设等详细工程参数的现场培训。
(5)督促执行。指导督促地方政府组织力量执行指挥部相关措施,检查措施执行情况,包括应急工程施工进度、运行情况。
(6)协调解决。及时协调解决实地勘查发现的问题。
(7)效果查验。现场查验应急处置工程实施效果。
2 工作内容
现场勘查重点随污染态势变化有所不同,可分为前期、中期和后期三个阶段。前期主要关注事发地封堵、污染现状以及截流引流工程、筑坝、溶药投药等实施位置,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环境敏感目标等。中期主要关注截流引流、筑坝工程和投药效果。后期主要关注末段污染带消除措施落实情况。如涉及流域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实地勘查点位应跟随污染带的迁移而变化。
3 行程安排
实地勘查的人员主要包括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处置组、应急专家组、宣传报道组等应急工作组成员,视情增加或减少人员。
勘查过程中,工作组或地方政府需安排专人记录相关要求,便于措施落实。
一般情况下每日均需开展实地勘查工作。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要点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主要包括溯源分析、源头阻断、截流引流、工程削污、调水稀释、供水保障等。
1 溯源分析
对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源不明的,应第一时间开展排查工作,以避免污染持续发生。
1.1 连续排放污染源溯源
携带便携式监测仪器,沿受污染河道向上游追溯,至找到特征污染物浓度陡然下降或检测不出的监测断面。在该监测断面附近搜寻疑似肇事企业,检查该厂内堆存物料、废水水质等。当发现特征污染因子在堆存物料或排放废水中异常高时,可初步列为疑似肇事源。
1.2 一次性排放污染源溯源
分析特征污染物可能存在的行业企业,排查上游疑似企业,了解企业物料来源、成分等,对可疑企业进行现场调研。利用便携式监测仪器监测企业堆存物料、废水水质等。当发现特征污染因子在堆存物料或排放废水中异常高时,可初步列为疑似肇事源。
1.3 肇事源的确定
发现疑似肇事源后,需要采集一系列证据,包括:特征污染物、总量核算、特征污染物浓度梯度、污染过程峰型、污染物迁移时间序列等多种数据吻合,锁定肇事源:
(1)特征污染物吻合。受污染河道的特征因子与疑似肇事源内堆存的物料成分或废水水质中特征因子相同。
(2)总量核算吻合。核算企业排入外环境的总量、受污染河道排放总量,两者总量应接近。
(3)特征污染物浓度梯度吻合。肇事源中废水水质中的特征因子浓度远远高于受污染河道的特征因子浓度。
(4)污染过程峰型吻合。如一次性排放或短时间内连续排放污染,则事发点下游监测断面特征污染因子浓度应呈较完整的正态分布。
可根据监测数据进行数据分析,确定是否与污染过程峰型吻合。
(5)污染物迁移时间序列吻合。根据河道水文数据和事发点下游监测数据,反演推算肇事源排放时间,看与企业招供排放时间或疑似排放时间是否吻合。
2 源头阻断
污染源明确后,首要任务是切断污染源头。切断污染源优先顺序依次为生产设备、工厂围墙内、岸上(污染入河、湖前)、支流或短的河段、河床、较大水域。注意要保障安全并提前做好各项防止污染扩散的准备工作。
3 截流引流
践行“南阳实践”的经验做法,依靠各类闸坝沟渠构成“空间”。这些闸坝沟渠以永久性为主,必要时选择合适地点,修筑临时性设施。
闸坝沟渠在应急处置中,主要发挥“挡水、排水、引水”三种作用。“挡水”指的是拦蓄污水并阻断或控制上游清水。“排水”指的是控制性排放污水或清水。“引水”指的是通过引流将污染团导引出流动水域或将清水绕过污染团。
在实际运用中,引水式电站、湿地、干枯河床、江心洲型河道、引水管道、坑塘、槽车、排水管道、连通水道、多级拦截坝这10种设施可构成“空间”,起到“挡水”“排水”“引水”作用。
3.1 引水式电站
依靠引水式电站,在河道临时筑坝蓄污,在“临时应急池”或多级“临时应急池”降解污染物,并通过电站引水渠分流清水;也可通过电站引水渠分流蓄污并通过河道分流清水。
其中临时筑坝蓄污时,电站拦水坝下游要适合筑坝且坝体安全能够得到保证,形成的“临时应急池”或多级“临时应急池”须满足截蓄水量需求;电站引水渠蓄污时,电站引水渠须满足截蓄水量需求或可以将污水转移至其他空间,如分质截蓄后将高浓度污水通过沟渠管道转移。
3.2 湿地
利用湿地构成“临时应急池”,并对其污水进行降解。使用时应注意,湿地一般应独立于主河道,进出口要有控制闸坝或适合建设临时闸坝,湿地蓄水量能够满足要求。
3.3 干枯河床
利用干枯河床构成“临时应急池”,并对其污水进行降解。使用时应注意,干枯河床一般应独立于主河道或易与主河道隔离,进出口适合建设临时闸坝控制水流,蓄水量能满足要求。
3.4 引水管道
当受污染的现场上下游水位落差不大、河道比较平坦时,可在上下游依靠现有闸坝或临时筑坝,构建“临时应急池”进行污水降解,并利用管道或水渠将上游清水引流至下游。
3.5 江心洲型河道
利用江心洲河道支汊河道构成“临时应急池”,并对其污水进行降解。使用时应注意,其河道主河道适宜筑坝导流,且支汊河道截蓄水量能够满足要求。
3.6 坑塘
当受污染水体水量不大、坑塘上下游落差不大时,可利用坑塘构成“临时应急池”,并对其污水进行降解。
3.7 槽车
当受污染水体水量不大时,可依托现有闸坝或临时筑坝,构建“临时收集池”,并利用槽车将受污染水体转运安全处置。
3.8 排水管道、排渠
在城市发生水污染事件时,可第一时间封堵周边排水井拦截废水,利用城市排水管道、排渠构成“临时收集池”,并尽快通过槽车、管道等将拦截的污水转移。
3.9 连通水道
当受污染水体位于水体多股支流之一,且支流之间有连通水道,可通过连通水道控制水流时,可依托连通水道现有闸坝或临时筑坝控制水流方向,使污染水体绕过敏感区域,如水源地取水口、生态保护区等。
3.10 多级拦截坝
(1)多级吸附坝
依托现有闸坝或临时筑坝在河道形成多级吸附坝,对水体污染物进行吸附。使用时应注意,选择合适筑坝位置,针对不同污染物选择经济高效的吸附材料,及时更换饱和后的吸附材料并安全处置。
(2)多级反应坝
依托现有闸坝或临时筑坝在河道形成多级反应坝,对水体投加药剂进行污染物降解,并可使坝与坝之间形成“反应池”“沉淀池”。使用时应注意,在水流湍急处投加药剂,在平缓处筑坝,提高重金属削减率。
4 工程削污
工程削污措施主要涉及筑坝拦截,溶药投药等环节。使用工程措施应注意以下事项:①满足合法、安全的基本条件;②充分考虑防汛或抗旱等限制,尽量减轻对取用水的影响;③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灵活使用;④可采取单个或多个组合的方式使用;⑤关键设施要与其他设施统一调度、协同联动;⑥应急处置结束后,临时修建的设施一般不再保留。
4.1 筑坝拦截
筑坝主要分为临时土石坝、应急平板支墩坝、特殊功能坝(单一吸附坝,复合吸附坝)三类。
(1)临时土石坝。
土石筑坝施工使用的工具相对简单,资金投入比较少,筑坝采用的材料可以在河道就地取材,筑坝条件要求比较低,适应范围广,施工时间短,是一种常用的筑坝方式。土石坝填筑必须保证各工序相衔接,通常采用分段流水作业,其构筑工序主要包括卸料、平料、压实、质检和清理坝面、接触缝处理。筑坝参数需结合应急需求与当地水利部门商定。土石坝常用的有全截留土石坝和溢流土石坝两种。
(2)应急平板支墩坝。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时,常利用河道中已有拦水坝拦截受污染水体,但这些拦水坝通常难以满足拦截大量污水的需要。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利用铁丝网、支架、防水布和沙包等简易材料对坝体进行快速加高,有效拦截污染团。首先将铁丝网竖直安装于混凝土坝的顶面,并通过支架对铁丝网进行加固,之后在混凝土坝上游一侧的顶面上和铁丝网上游一侧的侧面上铺设防水布,初步防水挡水,最后再在防水布上均匀堆积沙包,形成混凝土挡水坝的加高结构,进行挡水。
(3)特殊功能坝。
针对芳香族化合物、农药、石油类等可吸附类有机物泄漏进入河道,可采用构筑单一或复合型吸附坝进行拦截、吸附,降低污染物浓度。常见的有单一吸附坝和复合吸附坝。吸附材料主要有活性炭(木质、煤质、合成材料活性炭)、吸油毡(棉、条、布、卷)、沸石、天然植物材料(秸秆、稻草、麦草、木屑)等。应用时,根据污染物的性质选择相应吸附材料。常用的单一吸附坝包括活性炭吸附坝、围油栏、草垛坝等。针对有多种污染物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可在单一吸附坝基础上,构筑复合型吸附坝进行应急处置。
4.2 投药降污
(1)典型特征污染物应急处置工艺。
水体金属和类金属污染时,一般采用化学混凝沉淀法;有机物污染,一般采用吸附法去除;还原性物质污染时,一般采用化学氧化法去除。
表4.2-1 典型特征污染物应急处置工艺
|
类别 |
污染物 |
应急处置工艺 |
|
金属和类金属 |
砷 |
硫化物沉淀、氧化+铁盐混凝沉淀 |
|
铊 |
氧化+铁盐混凝沉淀、硫化物沉淀 | |
|
锑 |
铁盐混凝沉淀、硫化物沉淀 | |
|
钼 |
铁盐混凝沉淀、硫化物沉淀 | |
|
铬 |
硫酸亚铁还原沉淀、硫化物沉淀 | |
|
镉 |
碱性沉淀、硫酸盐沉淀、硫化物沉淀 | |
|
汞 |
硫化物沉淀、碱性沉淀 | |
|
镍 |
碱性沉淀、硫化物沉淀、硫酸盐沉淀 | |
|
铅 |
硫化物沉淀、碱性沉淀 | |
|
铜 |
硫化物沉淀、碱性沉淀 | |
|
银 |
碱性沉淀、硫化物沉淀、氯化物沉淀 | |
|
锌 |
碱性沉淀、硫化物沉淀、硫酸盐沉淀 | |
|
锰 |
碱性沉淀 | |
|
铍 |
碱性沉淀 | |
|
钡 |
碱性混凝沉淀、硫酸盐沉淀 | |
|
铝 |
助凝沉淀、化学沉淀 | |
|
铁 |
碱性沉淀 | |
|
有机物 |
苯 |
吸附、芬顿氧化 |
|
甲苯 |
吸附、芬顿氧化 | |
|
硝基苯 |
吸附、芬顿氧化 | |
|
四氯苯 |
混凝沉淀、吸附 | |
|
六氯苯 |
混凝沉淀、吸附 | |
|
挥发酚类(苯酚) |
吸附、芬顿氧化 | |
|
DDT |
吸附 | |
|
六六六 |
吸附 | |
|
四氯化碳 |
吹脱、吸附 | |
|
苯胺类 |
吸附、自然降解、芬顿氧化 | |
|
石油类 |
混凝、吸附 | |
|
还原性物质 |
氰化物 |
氧化(碱性条件) |
|
硫化物 |
化学氧化 | |
|
低价态重金属离子 (Mn2+、Tl+、As等) |
预氧化+混凝沉淀 |
(2)投药工程设施。
主要有溶药池、加药管两种类型。
溶药池:一般为现场土地开挖,最大池深不超过4米。单池大小应满足至少5h的投药量(单池面积若因当地土壤性质无法达到此要求时,可成组设置),需设置两个(组)池子交替使用,一个(组)溶药,一个(组)投药,提高效率。池底防水布应加块石压重,以免在池内注水后防水布出现上浮现象。溶药方式可选择潜水泵混合、挖土机搅拌等多种方式。
加药管:一般分为穿孔加药管、非字型加药管和多管加药。通常可利用桥梁、闸坝架设,筑坝缩短河道宽度来投加或直接投药。当投药管大于20米且投药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时建议采用穿孔加药管,否则采用非字型加药管或多管加药。穿孔加药管建议孔间距为0.2~0.5米,孔口直径为φ10毫米。当管长较短又欲使用穿孔加药管时,可适当缩小孔间距,或多个穿孔管并行敷设。非字型加药管的孔间距建议>1.5米,具体参数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若现场施工难度较大或投加量较大时,也可采用多管直接投加的方式。
5 水利调度
位于事发点上下游的水库水利调度分三种情形:沿程稀释、回蓄稀释、调水稀释。
(1)沿程稀释。
污染物流经路径有支流汇入,或污染物从支流汇入干流时为沿程稀释,是突发环境事件中常见的水利调度形式。
(2)回蓄稀释。
污染物流经水库时,可根据水库库容情况,选择开闸加快下泄,或闭闸回蓄削峰稀释。如预测污染团水量较大、污染浓度较高,该水库库容无法容纳并稀释时,则该水库不具备回蓄削峰稀释能力,水闸可正常运转;如预测污染团水量较小,利用该水库稀释可降低污染物浓度,则可闭闸回蓄削峰稀释。
(3)调水稀释。
事发地下游的支流有水库时,可利用该水库进行调水稀释。稀释水下泄量可根据受污染河流水量、水质以及水库库容等计算。
6 供水保障
饮用水应急处理工艺与河道工程削污工艺相同,其技术具有不同于饮用水常规工艺、深度处理工艺的特点,选择标准包括:原水水质重金属超标5倍以内可实施水厂改造;处理效果显著,不引入二次污染,出水水质应全面满足饮用水水质标准;能与现有水厂常规处理工艺相结合;便于建设,能够快速实施,易于操作;费用成本适宜,技术经济合理。
在实施自来水厂处理工艺应急改造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各投药点的位置及pH值的调节与控制。
6.1 应对可吸附有机污染物的活性炭吸附技术
采用粉末活性炭,在取水口或净水厂进口处投加(推荐在取水口投加),可有效吸附去除饮用水标准中涉及的80多种污染物。该技术已确定了可以采用活性炭吸附去除的有机物,相应的应急处理工艺参数,包括吸附时间容量、可承受最大污染倍数。
6.2 应对金属非金属污染物的化学沉淀技术
采用化学沉淀法可有效去除约30种金属非金属污染物,该技术已确定了针对主要金属非金属污染物的化学沉淀去除工艺,包括适宜pH值、混凝剂的种类和剂量。
6.3 应对还原性污染物的化学氧化技术
对于硫化物、氰化物等还原性污染物,在取水口或净水厂进水处投加氧化剂,如高锰酸钾、氯等,具有很好的去除效果。
控制要点:氧化剂的种类根据污染物确定,投加剂量要根据原水水质变化动态调控,加量过多时,氧化剂过量;加量不足时,反应不完全,并应注意氧化带来的次生污染问题。
6.4 应对微生物污染的强化消毒技术
对于医疗污水、生活污水污染的水源水,当有机污染严重时可能导致水源水中生物过量繁殖。可通过强化消毒技术,增加消毒剂投加剂量和保持较长的消毒接触时间,确保供水水质的微生物学安全。消毒剂首选药剂为氯,稳定型二氧化氯也可以考虑,臭氧、紫外消毒需现场安装设备,应急事件中不便采用。
6.5 应对挥发性污染物的曝气吹脱技术
对于难以吸附和氧化的挥发性污染物,如卤代烃类等,在水源地取水口外设置应急曝气设备,吹脱去除。曝气吹脱的主要缺点是需要设置曝气设备,应用受到现场条件限制。
6.6 应对高藻水源水及其特征污染物(藻、藻毒素、嗅味)的综合处理技术
高藻水的主要污染物种类:藻、代谢毒性物质(藻毒素等)、代谢致臭物质(2-甲基异莰醇、土臭素等)、腐败恶臭物质(硫醇、硫醚类等);必须确定主要污染物种类,再根据其去除特性,综合采用多种处理技术,形成应急处理工艺。
7 其他
7.1 河长核实
对流域性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与下游各敏感目标距离、汇水口距离等不掌握或存在异议,需要重新核对时,可采用奥维地图、GIS等软件实测。
7.2 泄漏量核算
针对泄漏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核算泄漏量,为处置决策提供参考。可采用通量计算法,即选择离事发点较近,且有流量流速数据的监测断面,核算该断面通过的特征污染物总量,再根据泄漏物质形态、固液比等因素,确定泄漏量。
园区爆炸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技术要点
园区爆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程措施主要包括空气质量监测、筑坝拦截、引流控污、工程削污、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调查、受污染土壤及废弃化学品清运等。
1 空气质量监测
爆炸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开展空气质量监测,监测点位的布设至少涵盖气体扩散模拟预测范围。可采用SLAB、高斯等气体扩散模型。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是否需要疏散周边人员。
2 筑坝拦截
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关闭园区与外环境相连的全部闸坝或临时封堵与外环境相连的河道,封堵爆炸核心区内河道,形成爆炸核心区包围圈,防止爆炸后的废水继续向外扩散。
探明受污染河道位置、水质、水量,预计受污染河水处理时间。需考虑雨季等不利天气影响,视情加大园区包围圈以及围堰高度,确保实现应急目标。
3 引流控污
如发生爆炸事故,爆炸大坑内一般含有高浓度难处理废水,针对此类废水利用消防泵及时抽送至安全区域暂存,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对高浓度受污染河水也可视情抽送至安全区域暂存。
4 工程削污
根据污水成分、浓度不同,采用分质分类处理的方式。首先研判园区污水处理厂是否具备相应处理能力。如果能处理,则抽至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如不能处理,则需研究改造废水处理/预处理工艺,使其处理后达标排放,或经预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研发工艺时可依托园区污水处理厂,现场搭建试验平台,通过小试实验验证成功后方可进行工程实施。
污水应急处理工艺主要包括酸碱中和、臭氧氧化、芬顿氧化、活性炭好氧强曝气、活性炭吸附等。处理工艺实施地点可利用园区污水处理厂或周边企业的污水处理站设施进行改造。
酸碱中和。当污水pH值高于9,低于6时需要投加酸或碱进行中和,以便污水后续处理。
臭氧氧化。针对特征因子污染浓度较低,可以直接氧化降解或氧化后毒性大幅度降低的废水,例如:氰化物、醛类、苯酚类等。如臭氧氧化后废水达标,则可直接排放,如不达标,但满足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则可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芬顿氧化。针对高浓度的有毒有害、较难氧化的特征污染因子,如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胺类、苯酚、醛类、抗生素类、有机农药类等。芬顿氧化一般为预处理,大幅度降低废水有机物浓度和毒性,预处理后满足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活性炭好氧强曝气。针对高氨氮、中等浓度COD废水(COD约500-1000mg/L,氨氮50-200mg/L),特征污染因子不明显的废水,可采用此种方法,如COD高于1000mg/L、氨氮高于200mg/L,则考虑用低污染河水稀释后协同预处理。预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活性炭吸附。针对有机物微污染的河水可采取活性炭吸附预处理或原位处理,达标后排放。
5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调查
5.1 调查范围
针对事故现场的主要影响区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调查。范围包括:事故现场周边影响区域、敏感点目标区域(学校、居民区)、事故核心区等。
5.2 调查工作思路
应急阶段调查目的是确认事故现场周边影响区和环境敏感目标区域是否存在污染,一旦确认局部区域存在污染,将对其进行详细调查。
5.3 采样布点原则
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要求开展,采用系统布点加专业判断法,结合调查分区进行采样点的布设。
5.4 检测指标
根据事故资料及前期应急监测数据的分析设定检测指标。
6 受污染土壤及废弃化学品应急清理建议
6.1 事故区污泥及污染土壤
为防止事故区地面现有废水处理污泥和污染土壤因降雨等原因造成污染扩散,需开展事故区现有污泥和污染土壤的清理及应急暂存工作。主要工作步骤如下:
(1)确定需清理区域。对事故区地面污泥和污染土壤的留存状况开展排查,根据留存状况(例如是否有污泥和污染土壤留存,留存的面积和量)做好分区,并在地图或现场做好标识。
(2)确定应急暂存场所。根据分区结果,初步确定需要设置应急暂存场所的位置和数量。应急暂存场所应具备防雨防渗功能。可根据爆炸后的卫星地图,重点排查事故区周边防雨顶棚完好的仓储式贮存场。如果周边不具备相关场所,应在事故区选择地势相对高的区域搭建临时雨棚或采用其他防雨措施,并因地制宜采取修建围堰、导流设施等措施强化防雨手段。
(3)分区清理污泥及污染土壤。以爆炸大坑为中心,向四周辐射按划定清理区域开始清理。清理对象主要针对裸露的污泥及土壤,清理程度应包括地面以下20cm污染土壤,清理过程应做好防化工作。
(4)做好清理后的管理与标识。清理的污泥与污染土壤应立即运输到附近设立的应急暂存场所进行暂存。清理的污泥与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在应急暂存场所应设立危险警示标识。
(5)做好安全组织保障。加强对事故区现场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对相关操作人员的安全、环保培训,并做好应急预案。
6.2 核心区废弃化学品清运和处置
6.2.1 基本原则
(1)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现场残存的化学品,经评估可继续使用的,应优先返回生产企业再使用;不能再使用的,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优先考虑综合利用,不可利用的则进行焚烧或填埋等安全处置。
(2)突出重点。
应优先清理和处置现场残存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再清理被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土壤,最后再清理其他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6.2.2 清理和处置工作要点
(1)准备工作。
严格检测。现场清理前,针对核心区的固体废物应严格进行检测,尤其要确定危险特性后做好标识。
安全防护。在现场清理和危险废物处置过程中,应做好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
估算数量。根据核心区堆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以及爆炸后的现场实际情况,提前估算需要处置的危险废物的种类和产生量。
能力调查。为保障清理的危险废物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应提前调查周边省份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资源。
(2)清理工作。
分类分区。现场清理过程中,对发现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严格进行分类收集、分区暂存。既避免了清理过程的环境风险,又便于后续利用处置。
设立标识。清理现场可设立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点,对于临时贮存量大的,要因地制宜采取修建围堰、导流设施、表面遮盖设施等措施强化风险防范,并设立危险废物的警示标识。
做好记录。清理现场应有专人负责登记管理清理产生的危险废物,记录每天危险废物的清理数量、暂存地点、转移处置数量等情况。
(3)妥善利用处置。
优先就近选择具有相关处置能力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清理产生的危险废物。能力不足时,可采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特殊情况时在满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可利用水泥窑等工业窑炉设施处理等应急措施。
(4)做好组织保障。
要加强对事故现场清理出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管理的组织协调;相关单位要加强对相关操作人员的安全、环保培训和纪律教育。
典型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九江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具体包括废水、废气、土壤、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等方面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本专项预案。
1.3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八里湖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4 事件分级
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其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⑤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发生由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指挥工作。
其中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负责应对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协调配合等工作,并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
由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等主要职能部门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指定其他副总指挥担任。市生态环境局作为牵头部门,负责根据事故类型提出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建议,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确定。
各部门职责同《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成员单位职责相同。
3.1 预防和预警监控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的风险防控及由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监测监控,主要措施如下:
(1)企事业单位应落实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基础环境管理,完善大气与水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涉及毒性气体的企事业单位,设置毒性气体泄漏监控预警及紧急处置装置,按照物质特性、危害,在废气、废水、雨水和清洁下水排放口对可能排出的环境风险物质设置监视、控制措施,采取防止事故排水、污染物等扩散、排出厂界的措施,包括截流、事故排水收集、清净废水系统防控、雨水系统防控、生产废水处理系统防控等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及培训;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备案;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定期或不定期对环境应急管理及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进行排查,并对隐患进行整改。
(2)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警信息网络。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视频监控平台,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主要表现在:①企业在线监控设施,实现与监控中心联网;②大气环境自动监测预警系统;③涉及重要风险源企业以及园区污水处理厂安装水质自动监测仪及视频监控;④日常巡查及环境网格化监管体系。
(3)生态环境部门、园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加强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环境风险监管巡查。重点关注如下区域和企业:①九江市工业园;②敏感区域(生态红线区域、人群密集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等);③危废处置、化工、矿山开采等其他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④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直排企业的废水直排口;⑤国控企业(国控源、省控源、县控源)。
(4)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全市环境风险源摸底调查。对本区域现有环境风险源、危险区域适时进行摸底调查、登记、排查隐患、限期整改。组织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企业风险评估等工作,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队伍和物资。按照“一厂一策”的标准建立并定期更新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形成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
(5)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渠道,并拓宽渠道。①加强对环境监测数据分析。②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获取并核实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报道的事件信息。③充分利用“12345”等举报热线,及时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6)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突发事件信息的互通共享。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获知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应及时告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当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到相邻行政区域时,应做好通报工作。
(7)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动机制建设;加强与毗邻市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等部门的互动,健全企业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协同高效处置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3.2 预警分级
接到信息报告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对事件信息进行后续跟踪收集和研判,预估突发环境事件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已造成多人伤亡的;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大量有毒有害污染物已进入长江、鄱阳湖、柘林湖、赣江及修河的;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Ⅱ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环境污染;已出现人员伤亡的;需进一步扩大疏散、转移周边居民范围的;大量污染物已进入长江、鄱阳湖、柘林湖、赣江及修河的;污染物可能流入饮用水水源地的;重金属污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可能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可能进入长江、鄱阳湖、柘林湖、赣江及修河的;环境污染可能导致人员死亡、中毒,需疏散、转移周边群众的;发生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Ⅳ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的。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3 预警及措施
在预警信息发布,进入预警状态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加强信息监控,核实跟踪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来源、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本级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对排污企业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工作;立即组织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对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当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由发布预警的政府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4.1 信息报告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事发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先于下级政府主管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2)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接报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了解相关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应当在20分钟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3)市生态环境局接报后,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的级别,并应当在20分钟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在向九江市人民政府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的同时,应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4)对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者可能转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环境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5)发生下列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环境应急办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③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④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⑤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⑥市环境应急办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2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各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启动相关级别的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负责应对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协调配合等工作,并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 应急处置
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专家组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方案应主要包括污染源排查和切断、污染范围及趋势确定、物资调用、减轻与消除污染等内容。
(1)污染源排查和切断。
①对已知排污单位:根据其突发环境事件情景采取切断措施,并启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具体切断措施见表4.2-1。
表4.2-1 不同情景切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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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情景 |
采取切断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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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 |
(1)企业废气处理装置故障,废气超标排放。 |
①开启备用废气处理装置; ②必要时企业停运、限产、停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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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违法排污。 |
立即停止排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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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 |
(1)污水处理厂尾水超标排放。 |
①关闭污水阀门,超标废水收集至事故池或其他收集装置进行暂存; ②查找事故原因,减少污水站进水水量,必要时废水接管企业停运、限产、停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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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事故废水收集系统故障,废水无法有效收集。 |
①调用临时事故废水收集装置进行收集; ②查找事故原因,及时进行抢险抢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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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违法排污。 |
立即停止排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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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 |
(1)厂区固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件。 |
①开展现场应急工作; ②调查事故原因,源头控制污染物排放。 |
|
(2)企业违法排污。 |
立即停止排污。 |
②对未知排污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迅速赶往现场,在事故发生地开展应急监测,确定污染因子及污染范围。根据监测结果排查区域内可能导致污染的企业,确定污染源后,要求企业启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切断污染源。
(2)确定污染范围及趋势。
生态环境部门应做好事件现场大气、地表水、土壤的应急监测,并定期将监测结果上报至现场应急指挥部。周围情形复杂时,及时组织专家组开展污染物扩散规律分析,结合现场气象条件,通过软件模拟分析,明确污染程度与范围,确定拦截、洗消范围,判断污染物发展趋势。
(3)物资调用。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成员单位应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及时调拨应急物资和技术装备,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指导。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处置方案及需调用物资、设施的意见和建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协调应急物资、设施的征用工作。常见的企业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装备见表4.2-2。
表4.2-2 常见企业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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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应急物资 |
应急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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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事件 |
沙土、胶类、围油栏、吸油材料、储油容器、治油剂、吸附剂、中和剂、絮凝剂、固化剂、氧化还原剂等。 |
便携式应急监测仪器、水处理一体化装置、应急指挥车、应急指挥船、应急监测车、对讲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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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事件 |
过滤式呼吸防护物资、隔绝式呼吸防护物资、防护服类物资、眼面部防护物资、手足头部防护物资等。 |
便携式应急监测仪器、大气污染处理一体化装置、应急指挥车、应急监测车、对讲机、医用急救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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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污染事件 |
包装桶、灭火剂、采样容器等 |
推土机、挖掘机、固体废物处理一体化装置、医用急救箱等。 |
(4)减轻与消除污染。
污染处置组针对污染物特性及扩散情况,组织专家制定污染物减轻与消除工作方案,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方案建议,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开展现场实施。可采用拦截、稀释、吸附、吸收等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采用中和、固化、沉淀、降解、清理等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
若污染物扩散较为严重,无法有效减轻与消除污染物,必要时,企业需停运、限产、停产,同时配合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相应工作。
4.4 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的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依据。
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分,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发布预警后,由应急监测组负责现场应急监测。
事件处置初期,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事态发展、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因子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4.5 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在市委宣传部统一组织指导下,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以及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同时,公安部门开展社会舆情监测,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
4.6 响应终止
4.6.1 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
4.6.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1)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后,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结果、监控快报,确认事件已具备响应终止条件。
(2)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报请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批准终止响应。
(3)现场应急指挥部接到政府、市应急指挥部的响应终止通知后,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4)应急响应终止后,现场应急工作组应根据上级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处置、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应急响应结束后,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各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后期防控、损害评估、善后处置等工作,并由生态环境部门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
15-2 由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专项预案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九江市行政区域内因安全生产事件造成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等方面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本专项预案。
1.3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八里湖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4 事件分级
由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其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⑤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应急组织体系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指挥工作。
其中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负责应对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协调配合等工作,并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
由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等主要职能部门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指定其他副总指挥担任。市应急管理局作为牵头部门,负责根据事故类型提出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建议,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确定。
各部门职责同《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成员单位职责相同。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和预警监控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的风险防控及由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监测监控,主要措施如下:
(1)企事业单位、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警信息网络。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视频监控平台,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主要表现在:①危险化学品登记;②企业重大危险源备案;③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制度;④企业DCS等自动控制系统;⑤企业可燃气体、易燃易爆物质报警系统;⑥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达标。
(2)应急管理部门、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加强重点区域安全风险监管巡查。重点关注如下区域:①九江市工业园;②园区外其他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
(3)应急管理部门、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加强全市安全生产风险源摸底调查。对九江市现有风险源、危险区域适时进行摸底调查、登记、排查隐患、限期整改。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风险评估等工作,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队伍和物资。按照“一厂一策”的标准建立并定期更新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形成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
(4)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渠道,并拓宽渠道。①加强对环境监测数据分析;②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获取并核实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报道的事件信息;③充分利用“12345”等举报热线,及时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5)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突发事件信息的互通共享。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获知由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告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当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到相邻行政区域时,应做好通报工作。
(6)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动机制建设;加强与毗邻市、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等部门的互动,健全企业安全、环保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协同高效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3.2 预警分级
接到信息报告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对事件信息进行后续跟踪收集和研判,预估突发环境事件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已造成多人伤亡的;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大量有毒有害污染物已进入长江、鄱阳湖、柘林湖、赣江及修河的;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Ⅱ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环境污染;已出现人员伤亡的;需进一步扩大疏散、转移周边居民范围的;大量污染物已进入长江、鄱阳湖、柘林湖、赣江及修河的;污染物可能流入饮用水水源地的;重金属污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可能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可能进入长江、鄱阳湖、柘林湖、赣江及修河的;环境污染可能导致人员死亡、中毒,需疏散、转移周边群众的;发生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Ⅳ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的。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3 预警及措施
在预警信息发布,进入预警状态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加强信息监控,核实跟踪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来源、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本级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对排污企业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工作;立即组织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对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当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由发布预警的政府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事发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先于下级政府主管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2)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接报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了解相关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应当在20分钟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3)市生态环境局接报后,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的级别,并应当在20分钟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在向九江市人民政府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的同时,应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4)对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者可能转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环境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5)发生下列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环境应急办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③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④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⑤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⑥市环境应急办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2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各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启动相关级别的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负责应对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协调配合等工作,在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 应急处置
由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专家组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方案应主要包括事故原因排查和污染源切断、确定污染范围、物资调用、减轻与消除污染等内容。
(1)事故原因排查和污染源切断。
①对已知的事故单位:通过询问车间工作人员查找事故原因和污染源,要求企业启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切断污染源。
②对未知的事故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迅速赶往现场,在事故发生地开展应急监测,确定污染因子及污染范围。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特征污染排查区域内可能导致污染的企业,要求企业启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切断污染源。
(2)确定污染范围及趋势。
生态环境部门应做好事件现场大气、地表水、土壤的应急监测,并定期将监测结果上报至现场应急指挥部。周围情形复杂时,及时组织专家组开展污染物扩散规律分析,结合现场气象条件,通过软件模拟分析,明确污染程度与范围,确定拦截、洗消范围,判断污染物发展趋势。
(3)物资调用。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成员单位应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及时调拨应急物资和技术装备,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指导。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处置方案及需调用物资、设施的意见和建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协调应急物资、设施的征用工作。
(4)减轻与消除污染。
污染处置组针对污染物特性及扩散情况,组织专家制定污染物减轻与消除工作方案,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方案建议,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开展现场实施。可采用拦截、稀释、吸附、吸收等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采用中和、固化、沉淀、降解、清理等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
若污染物扩散较为严重,无法有效减轻与消除污染物,必要时,企业需停运、限产、停产,同时配合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相应工作。
4.4 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的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依据。
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分,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发布预警后,由应急监测组负责现场应急监测。
事件处置初期,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事态发展、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因子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4.5 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在市委宣传部统一组织指导下,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以及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同时,公安部门开展社会舆情监测,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
4.6 响应终止
4.6.1 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
4.6.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1)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后,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结果、监控快报,确认事件已具备响应终止条件;
(2)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报请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批准终止响应;
(3)现场应急指挥部接到政府、市应急指挥部的响应终止通知后,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4)应急响应终止后,现场应急工作组应根据上级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处置、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 后期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各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后期防控、损害评估、善后处置等工作,并由生态环境部门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
15-3 由危化品运输交通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
事件专项预案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九江市行政区域内因危化品运输公路交通事故造成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等方面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本专项预案。
1.3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八里湖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4 事件分级
由公路交通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其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⑤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应急组织体系
发生公路交通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指挥工作。
其中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负责应对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协调配合等工作,并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
由公路交通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等主要职能部门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指定其他副总指挥担任。市公安局作为牵头部门,负责根据事故类型提出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建议,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确定。
各部门职责同《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成员单位职责相同。
3.1 预防和预警监控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交通运输的风险防控及由公路交通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监测监控,主要措施如下:
(1)加强相关职责部门监管力度。
①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新车上户关和车辆年检审验关;
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把槽罐容器检验关;
③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加强从事危化品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管理,加强车辆必备的应急物资、专用车辆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审验。
(2)加强主动预防系统和被动防护系统建设。
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重要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上游主要河流和人口稠密区的公路或桥面设置视频监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警示标志、限速标志、排水沟、桥面事故径流收集蓄纳装置等主动预防系统;健全减速带、标线及防撞护栏、护墩、护坪、护墙、避险车道等被动防护系统。
(3)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联席会议制度和通报制度。
市政府定期组织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港航、海事、生态环境等有关监管部门参加危化品运输联席会议,通报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情况。同时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通报制度,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转移联单由所在地和接收地的公安部门核准后,将道路运输转移联单连同详细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移送应急管理、交通、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
(4)加强公路重点路段巡查力度。
公路管理部门加强对G70福银高速(含九江二桥)、国道105(含九江长江大桥)、国道G351、赣高速S30永武高速、G56杭瑞高速(含鄱阳湖大桥)等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路段以及跨湖桥梁的巡查力度,并充分发挥检查站的作用,对违规驾驶、未使用专用车辆标志的危化品车辆进行处罚、扣押,并记入危化品车辆黑名单。
(5)建立联动机制。
推进危险化学品运输动态监管信息共享;加强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港航、海事、生态环境等部门之间的应急联动;根据区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毗邻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3.2 预警分级
接到信息报告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对事件信息进行后续跟踪收集和研判,预估突发环境事件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已造成多人伤亡的;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大量有毒有害污染物已进入长江、鄱阳湖、柘林湖、赣江及修河的;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Ⅱ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环境污染;已出现人员伤亡的;需进一步扩大疏散、转移周边居民范围的;大量污染物已进入长江、鄱阳湖、柘林湖、赣江及修河的;污染物可能流入饮用水水源地的;重金属污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可能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可能进入长江、鄱阳湖、柘林湖、赣江及修河的;环境污染可能导致人员死亡、中毒,需疏散、转移周边群众的;发生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Ⅳ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的。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3 预警及措施
在预警信息发布,进入预警状态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加强信息监控,核实跟踪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来源、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本级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 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工作;立即组织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对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当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由发布预警的政府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事发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先于下级政府主管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2)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接报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了解相关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应当在20分钟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3)市生态环境局接报后,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的级别,并应当在20分钟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在向九江市人民政府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的同时,应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4)对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者可能转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环境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5)发生下列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环境应急办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③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④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⑤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⑥市环境应急办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2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各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启动相关级别的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负责应对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协调配合等工作,在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 应急处置
由公路交通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专家组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方案应主要包括污染源排查、确定污染范围、物资调用、减轻与消除污染等内容。
(1)污染源排查。
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立即进行现场勘察,通过向当事人询问、查看运载记录或由应急监测组利用应急监测设备等方法迅速判明危险化学品种类、危害程度、扩散方式。
(2)确定污染范围。
根据事故点地形地貌、气象条件,依据污染扩散模型,确定污染范围和合理警戒区域。在现场勘查的同时,迅速查明事故点周围的敏感目标,包括:1km范围内的居民区(村庄)、公共场所、河流、水库、水源、交通要道等。以防止污染物进入水体造成次生污染,并为群众转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3)物资调用。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成员单位应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及时调拨应急物资和技术装备,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指导。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处置方案及需调用物资、设施的意见和建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协调应急物资、设施的征用工作。
(4)减轻与消除污染。
污染处置组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专家的现场指导下,根据危化品的种类、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泄漏、燃烧、爆炸等),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通过对污染物进行分段阻隔、洗消,并采用拦截、稀释、吸附、吸收等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通过采用中和、固化、沉淀、降解、清理等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公路桥上或水源地附近时,应采取导流等措施,避免对水体造成影响,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4.4 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的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依据。
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分,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发布预警后,由应急监测组负责现场应急监测。
事件处置初期,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事态发展、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监测因子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4.5 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在市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和指导下,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以及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同时,公安部门开展社会舆情监测,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
4.6 响应终止
4.6.1 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
4.6.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1)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后,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结果、监控快报,确认事件已具备响应终止条件;
(2)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报请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批准终止响应;
(3)现场应急指挥部接到政府、市应急指挥部的响应终止通知后,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4)应急响应终止后,现场应急工作组应根据上级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处置、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 后期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各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后期防控、损害评估、善后处置等工作,并由生态环境部门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
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九江市行政区域内内河航道运输及港口码头装卸设施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等方面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本专项预案。
1.3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八里湖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4 事件分级
由水路交通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其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⑤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应急组织体系
发生水路交通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指挥工作。
其中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负责应对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协调配合等工作,并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
由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港口航运管理部门、海事部门、水利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主要职能部门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指定其他副总指挥担任。港口航运管理部门、海事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根据事故类型提出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建议,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确定。
其中市港口航运管理局主要负责九江市水域(除长江九江段)及辖区港口,九江海事局主要负责长江九江段水域。
各部门职责同《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成员单位职责相同。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和预警监控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内河航道及港口码头的风险防控及由水路交通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监测监控,主要措施如下:
(1)加强相关职责部门监管力度。
①船舶检验机构应严把危险化学品船舶检验质量关,推进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标准船型建设。严格审图管理,确保船舶图纸满足法规规范和船型标准化相关技术要求;严把船舶建造检验关,确保船舶按照审批的图纸建造,防止低质量船舶进入市场;规范开展营运检验,实施船图一致性核查,确保船舶满足规范要求。
②市港口航运管理局、九江海事局应严格管控船舶检验、企业、人员、船舶、危险化学品容器准入危险品运输市场的资质,严格申报管理,加大危化品航运公司、船舶、人员、危险化学品容器监管力度。
③市港口航运管理局、九江海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控,禁止在长江、鄱阳湖、赣江、修河等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2)加强预防系统建设。
市港口航运管理局、九江海事局等有关部门应加强海事监管装备建设,推广长江电子航道图应用,加快VTS、AIS、CCTV等系统建设和升级,进一步完善危化品船舶动态监控相关措施;做好通航河段巡查,及时发现、报告和消除突发事件隐患。
(3)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联席会议制度和通报制度。
市政府定期组织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港航、海事、生态环境等有关监管部门参加危化品运输联席会议,通报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情况。同时,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通报制度,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转移联单由所在地和接收地的公安部门核准后,将道路运输转移联单连同详细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移送应急管理、交通、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
(4)建立联动机制。
推进危险化学品运输动态监管信息共享;加强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港航、海事、生态环境等部门之间的应急联动;根据区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毗邻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3.2 预警分级
接到信息报告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对事件信息进行后续跟踪收集和研判,预估突发环境事件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已造成多人伤亡的;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大量有毒有害污染物已进入长江、鄱阳湖、柘林湖、赣江及修河的;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Ⅱ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环境污染;已出现人员伤亡的;需进一步扩大疏散、转移周边居民范围的;大量污染物已进入长江、鄱阳湖、柘林湖、赣江及修河的;污染物可能流入饮用水水源地的;重金属污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可能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可能进入长江、鄱阳湖、柘林湖、赣江及修河的;环境污染可能导致人员死亡、中毒,需疏散、转移周边群众的;发生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Ⅳ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的。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3 预警及措施
在预警信息发布,进入预警状态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加强信息监控,核实跟踪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来源、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本级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对排污企业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工作;立即组织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对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当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由发布预警的政府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事发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2)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接报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了解相关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应当在20分钟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3)市生态环境局接报后,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的级别,并应当在2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在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的同时,应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4)对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者可能转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环境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5)发生下列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环境应急办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③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④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⑤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⑥市环境应急办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2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各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启动相关级别的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负责应对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协调配合等工作,在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 应急处置
由水路交通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港口航运管理、海事、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会同专家组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方案应主要包括控制污染源、污染源排查及范围确定、物资调用、减轻与消除污染等内容。
(1)控制污染源。
水路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迅速关闭事故发生处下游河道阀门,由港口航运管理部门、海事部门扣押运输船只和设备。
(2)污染源排查及范围确定。
港口航运管理、海事、生态环境、水利和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立即进行现场勘察,通过向当事人询问、查看运载记录,或由应急监测组利用应急监测设备等方法迅速判明危险化学品种类、危害程度、扩散方式,明确污染边界,确定拦截范围。必要时,可请求专家开展污染源排查及范围确定工作。
(3)物资调用。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成员单位应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及时调拨应急物资和技术装备,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指导。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处置方案及需调用物资、设施的意见和建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协调应急物资、设施的征用工作。
(4)减轻与消除污染。
港口航运管理、海事、生态环境、水利等成员单位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专家的现场指导下,根据污染物的特征,通过对污染物进行分段阻隔,并采用拦截、吸附(如活性炭吸附)、吸收等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通过采用中和、固化、沉淀、降解等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
4.4 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的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依据。
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分,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发布预警后,由应急监测组负责现场应急监测。
事件处置初期,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事态发展、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监测因子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4.5 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在市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和指导下,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以及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同时,公安部门开展社会舆情监测,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
4.6 响应终止
4.6.1 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
4.6.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1)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后,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结果、监控快报,确认事件已具备响应终止条件;
(2)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报请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批准终止响应;
(3)现场应急指挥部接到政府、市应急指挥部的响应终止通知后,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4)应急响应终止后,现场应急工作组应根据上级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处置、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 后期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各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后期防控、损害评估、善后处置等工作,并由生态环境部门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九江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绿潮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引发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本专项预案。
1.3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八里湖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4 事件分级
由自然灾害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其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⑤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应急组织体系
发生自然灾害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指挥工作。
其中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负责应对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协调配合等工作,并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
由自然灾害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等主要职能部门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指定其他副总指挥担任。市应急管理局作为牵头部门,负责根据事故类型提出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建议,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确定。
各部门职责同《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成员单位职责相同。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和预警监控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自然灾害的风险防控及由自然灾害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监测监控,主要措施如下:
(1)风险防控。
为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市政府负责统筹做好全市的自然灾害预防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做好预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预防和非常态应急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加强各级灾害信息员的业务培训;按要求储备基本生活类救灾物资;推进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的防灾减灾能力。
(2)监测预测。
市政府组织协调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预案和职责加强灾害监测,并根据自然灾害发展趋势、监测数据等,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预测结果,实现信息互联共享,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及时完善防范应对措施。
3.2 预警分级
接到信息报告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对事件信息进行后续跟踪收集和研判,预估突发环境事件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已造成多人伤亡的;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大量有毒有害污染物已进入长江、鄱阳湖、柘林湖、赣江及修河的;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Ⅱ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环境污染;已出现人员伤亡的;需进一步扩大疏散、转移周边居民范围的;大量污染物已进入长江、鄱阳湖、柘林湖、赣江及修河的;污染物可能流入饮用水水源地的;重金属污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可能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可能进入长江、鄱阳湖、柘林湖、赣江及修河的;环境污染可能导致人员死亡、中毒,需疏散、转移周边群众的;发生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Ⅳ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的。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3 预警及措施
在预警信息发布,进入预警状态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加强信息监控,核实跟踪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来源、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本级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工作;立即组织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对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当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发布预警的政府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事发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2)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接报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了解相关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应当在20分钟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3)市生态环境局接报后,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的级别,并应当在2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在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的同时,应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4)对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者可能转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环境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5)发生下列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环境应急办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③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④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⑤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⑥市环境应急办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2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各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启动相关级别的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负责应对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协调配合等工作,在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 应急处置
由自然灾害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气象、水利、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会同专家组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方案应主要包括控制污染源、确定污染范围、物资调用、减轻与消除污染等内容。
(1)控制污染源。
自然灾害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气象、水利、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迅速赶往现场,通过对相关单位有关人员(如管理员、技术人员、操作工人等)调查询问、应急监测组利用快速监测设备等方式确定污染源,要求产生污染源企事业单位启动相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切断污染源。
(2)确定污染范围。
应急监测组应做好事件现场的应急监测、扩散规律分析,明确污染边界,确定拦截、洗消范围。
(3)物资调用。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成员单位应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及时调拨应急物资和技术装备,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指导。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处置方案及需调用物资、设施的意见和建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协调应急物资、设施的征用工作。
(4)减轻与消除污染。
根据污染物的特征,通过对污染物进行分段阻隔、洗消,并采用拦截、稀释、吸附、吸收等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通过采用中和、固化、沉淀、降解、清理等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
4.4 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的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依据。
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分,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发布预警后,由应急监测组负责现场应急监测。
事件处置初期,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因子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4.5 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在市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和指导下,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以及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同时,公安部门开展社会舆情监测,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
4.6 响应终止
4.6.1 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
4.6.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1)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后,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结果、监控快报,确认事件已具备响应终止条件;
(2)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报请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批准终止响应;
(3)现场应急指挥部接到政府、市应急指挥部的响应终止通知后,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4)应急响应终止后,现场应急工作组应根据上级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处置、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 后期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各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后期防控、损害评估、善后处置等工作,并由生态环境部门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
生态环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情况
|
序号 |
单位名称 |
人数 |
备注 |
|
1 |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
41 |
|
|
2 |
修水县人民政府 |
63 |
|
|
3 |
武宁县人民政府 |
52 |
|
|
4 |
瑞昌市人民政府 |
67 |
|
|
5 |
都昌县人民政府 |
52 |
|
|
6 |
湖口县人民政府 |
52 |
|
|
7 |
彭泽县人民政府 |
52 |
|
|
8 |
永修县人民政府 |
46 |
|
|
9 |
德安县人民政府 |
32 |
|
|
10 |
共青城市人民政府 |
28 |
|
|
11 |
庐山市人民政府 |
47 |
|
|
12 |
柴桑区人民政府 |
48 |
|
|
13 |
浔阳区人民政府 |
31 |
|
|
14 |
濂溪区人民政府 |
37 |
|
|
15 |
九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24 |
|
|
16 |
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
9 |
|
|
17 |
八里湖新区管理委员会 |
19 |
|
信息报送格式文本
|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记录表 | ||||||
|
报警人姓名 |
|
报警人单位 |
|
报警人电话 |
| |
|
事件地点 |
|
发生事件 |
|
报警时间 |
| |
|
死亡人数 |
|
受伤人数 |
|
被困人数 |
| |
|
事件描述 |
| |||||
|
影响范围 |
|
有无明显的发展趋势 |
| |||
|
事件性质 |
□废水泄露 |
□水质超标 |
□危废泄露 |
其他时间性质描述 |
| |
|
□地震 |
□危险化学品泄露 |
□暴雨 | ||||
|
□火灾 |
□构造物塌陷 |
□爆炸 | ||||
|
□人员伤害事故 |
□成品油管道破裂 |
□废气泄露 | ||||
|
接警后的处理记录: | ||||||
记录人:
九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 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快报
字[ ]号
:
年 月 日 时,在 (企业名称或地方)发生 (事故)。截至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造成事件的原因是 (或原因正在调查)。
事件的进展情况将续报。
特此报告
九江市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九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 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续报
字[ ]号
:
年 月 日 时,在 (企业名称或地方)发生 (事故)的有关情况续报如下:
截至 月 日 时, (事故)已造成了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造成事件的原因是 (或原因正在调查)。
事件发生后,我市启动了《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采取的应急处置、救援措施等基本情况)。目前, (事态得到控制情况或发展、蔓延趋势以及是否需要请求支援等)。
特此报告
九江市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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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北眉目地·兴旺大柴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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