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污染防治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08-1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0-1542782

关于推进九江市柴桑区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自动监测设备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8-11 13:4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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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九柴环字〔2020〕30号

关于推进九江市柴桑区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自动监测设备建设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为切实推进我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提升VOCs治理水平,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九江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九环大气字〔2020〕2号)及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转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要求,加强 VOCs 监测执法能力建设,开展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工作。

一、重点企业名单

根据九江市2020年度挥发性有机物重点企业名单涉及我区挥发性有机物重点企业有5家分别为:江西长兴塑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级重点)、富美家装饰材料(中国)有限公司(市级重点)、九江博莱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市级重点)、江西思科防水新材料有限公司(市级重点)、九江绿洲源木业有限公司(市级重点)。

二、建设情况及要求

目前5家挥发性有机物重点企业均已配套建设VOCs治理设施,未安装VOCs在线监控设施。根据九江市生态环境局文件要求,结合5家企业日常生产过程中涉环境投诉情况,经局领导研究决定:1、将江西长兴塑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级重点)、富美家装饰材料(中国)有限公司(市级重点)、江西思科防水新材料有限公司(市级重点)、九江绿洲源木业有限公司(市级重点)纳入安装计划,要求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VOCs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九江博莱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市级重点)列入选择安装类,如监控点因不具备安装条件选择不安装的,要求于2020年8月30日前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申请暂缓安装,逾期不申请,请于9月30日前完成设备安装及联网。

三、设备安装要求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90号)文件(附件)要求,建设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简称NMHC-CEMS)。规范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即FID)进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NMHC-CEMS由非甲烷总烃监测单元和烟气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NMHC-CEMS应当实现测量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等)、含氧量(因焚烧、氧化需补充空气),同时计算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显示(可支持打印)和记录各种数据和参数,形成相关图表,并通过数据、图文等方式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等功能。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或者改造工作完成后,应由购置建设的主要出资方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组织验收,验收有关资料交我局备案。

请各相关企业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验收工作,后期我局将对VOCs排污单位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未按要求完善VOCs自动监测设备等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联 系 人:蔡鑫              联系电话:18070220315

电子邮箱:694209128@qq.com

附件: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

连续监测技术指

( 试 行 )

为规范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即FID)进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制定本指南。

一、安装建设要求

(一)系统组成

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以下简称NMHC-CEMS)由非甲烷总烃监测单元和烟气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

NMHC-CEMS应当实现测量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等),同时计算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显示(可支持打印)和记录各种数据和参数,形成相关图表,并通过数据、图文等方式传输至管理部门等功能。

进入NMHC-CEM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废气,还应实现同时测量含氧量的要求。含氧量参与污染物折算浓度计算的,应按排放标准要求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体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二)技术性能要求

满足《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中技术要求。

(三)监测站房要求

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中关于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监测站房的要求。

若采用氢气钢瓶作为工作气源的,则应在监测站房内安装氢气报警器,站房外张贴显著的防火标识,同时应按照《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 3836.1)中相关规定配备防爆等安全设施。

(四)安装位置要求

满足HJ 75中关于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安装位置的要求。

设置采样或监测平台时,应易于人员和监测仪器到达,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2m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斜梯,宽度应≥0.9m,有条件的可采用旋梯、Z字梯或升降梯等。

(五)安装施工要求

满足HJ 75中关于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安装施工要求。

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中含强腐蚀性气体时,样品经过的器件或管路需选用耐腐蚀性材料。室外部件的外壳或外罩还应至少达到《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4208)中IP55防护等级要求。样品传输管线应具备稳定、均匀加热和保温的功能,其加热温度应符合有关规定,加热温度值应能够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显示查询。

二、运行管理

(一)运维人员

NMHC-CEMS运维单位应根据NMHC-CEMS使用说明书和技术要求编制仪器运行管理规程,确定系统运行操作人员和管理维护人员的工作职责。运维人员应当熟练掌握NMHC-CEMS的原理、使用和维护方法。

(二)巡检和维护

NMHC-CEMS日常运行管理应包括日常巡检和日常维护保养,应满足HJ 75中日常巡检和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要求,运维人员应对NMHC-CEMS开展定期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按照HJ 75附录G中表格形式做定期维护记录。定期维护应做到:

1.对于使用氢气钢瓶的,每周巡检钢瓶气的压力并记录,有条件的应做到一用一备;

2.至少每月检查一次氢气发生器变色硅胶的变色情况,超过2/3变色更换变色硅胶;

3.对于使用氢气发生器的,应按其说明书规定,定期检查氢气压力、氢气发生器电解液等,根据使用情况及时更换,定期添加纯净水;

4.至少每周检查一次除烃装置温度是否保持在350℃以上;

5.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出峰时间与标准谱图一致性情况是否符合仪器使用手册要求;

6.至少每月检查一次燃烧气连接管路的气密性,NMHC-CEMS 的过滤器、采样管路的结灰情况,若发现数据异常应及时维护;

7.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零气发生器中的活性炭和一氧化氮氧化剂,根据使用情况进行更换;

8.使用催化氧化装置的NMHC-CEMS 每年用丙烷标气检验一次转化效率,保证丙烷转化效率在90%以上,否则需更换催化氧化装置;

9.更换主要部件如色谱柱、定量环时,应对分析仪进行多点校准,并记录校准数据和过程,校准数据符合技术要求并且稳定后才可投入运行。

(三)定期校准

定期校准应满足HJ 75中定期校准的相关要求。按照HJ 75附录G中表格形式填写定期校准记录。

(四)质量保证

日常运行质量保证是保障NMHC-CEMS正常稳定运行、持续提供有质量保证监测数据的必要手段。当NMHC-CEMS不能满足技术指标而失控时,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应缩短下一次校准、维护和校验的间隔时间。

(五)其他

考虑到涉及非甲烷总烃排放现场易燃易爆情况较多,日常运行管理中应遵照安全生产有关要求。

常见故障分析及排除应满足HJ 75中常见故障分析及排除的相关要求。

三、数据审核和处理

(一)数据审核

参照HJ 75中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即CEMS)数据审核相关要求开展数据审核,并按照CEMS数据无效时间段相关要求进行无效时间段的数据处理。

(二)数据记录与报表

参照HJ 75附录D、HJ 1013附录A等表格形式记录监测结果,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定期将NMHC-CEMS监测数据,上报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报表中应给出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累计排放量、参与统计的样本数等相关信息。

四、其他

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测量的系统可参照本技术指南执行。有关技术性能、监测站房、系统安装和校准维护等方面的具体指标要求,将在相关标准规范中予以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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