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行政处罚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1-18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4588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九江市尚鸿包装有限公司
关联导读:
九柴环罚决〔2024〕2号
当事人:九江市尚鸿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MA39C0989K
法定代表人:易赛金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赤湖工业园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1年3月份开始在九江市柴桑区赤湖智能家具产业园A区9#名展厅2楼建设珍珠棉切割项目,2022年6月份采购主机开始生产珍珠棉,主机在2022年10月份左右建设完成并投产,2023年7月份再次采购一台横竖切机,在2023年10月份左右建成投产。该项目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项目总投资额为40万元。
你单位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11月16日检查(勘验)笔录、照片,2023年11月16日询问笔录、证明了你单位建设有1条年产300吨珍珠棉项目生产线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2、销售合同,收据等,证明你单位该项目总投资额为40万元,且未超过“未批先建”行政处罚追溯期。
3、《关于九江市尚鸿包装有限公司有关项目环评类别的说明》,证明了你单位年产300吨珍珠棉项目生产线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类别。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易赛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九江市尚鸿包装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及易赛金法人代表身份。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4年1月9日,本机关正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九柴环罚告字〔2023〕1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 》(2023)第七章的有关规定,告知你单位拟处罚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在告知期限内,你单位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未要求举行听证。
2024年1月17日,经本机关案审会集体讨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 》(2023)第七章 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一)未获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细化为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已投入使用的,处 3%—4%的罚款。”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按照总投资额(40万元)的3.5%进行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九江市柴桑生态环境局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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