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解读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09-2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0-1467306

《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 补贴保险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9-21 15: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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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

补贴保险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 、决策和背景:

政策依据: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中国计生协关于开展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工作的通知》(国计生协〔20173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民生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812号)、《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的通知》(赣卫家庭发〔201811号)、《江西省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全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计生协办〔201823号)。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工作。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制度,是指政府为

149周岁以上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24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购买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当被保险对象因病或意外在二级(含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依照协议,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住院天数和每人每天100元标准给予住院护理补贴,一年累计不超过90天。精神病医院、康复医院、美容院等不在补助范围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选择挂床治疗方式,不享受住院护理补助政策。

三、职责分工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局、计划生育协会以及各乡(镇、街道)、各村(社区)委员会等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住院护理补贴保险新增对象的资格确认,往年对象的年审和退出工作,配合承保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四、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对象确认条件、保险有效期及补偿办法

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对象为本辖区内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

149周岁以上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24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由保险公司负责办理补偿工作。住院护理补贴保险的保险有效期为1年。被保险人只要继续符合参保条件,即自动获得下一年度参保资格。投保手续完结后,当年新产生的扶助对象,享有同样的保险权益,其保费下一年度补缴。

五、住院护理补贴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被保险人需按保险公司要求提供身份证、出院小结及发票等相关材料,具体请详细阅读承保保险公司的告知单。承保保险公司对于经审核符合住院护理补贴条件的,受理理赔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将住院护理补贴资金拨付到被保险人提供的银行账户。确保被保险人理赔的及时性。被保险人出院后一个月以内,被保险人本人或联系人应及时核查补贴是否到位。如果没有到位,应当及时向村(居)或乡(镇、街道)计生协报告,由区级计生协与相关单位协调,确保补贴发放到位。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承保的保险公司要加强服务,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理赔金100%兑现到被保险人,理赔满意度达到98%以上。

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对象的新增、退出、审核及责任追究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对象的新增、年审和退出,根据被保险对象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省、市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开展补贴对象的新增、年审和退出。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大对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政策实施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于医疗机构开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对于申请人伪造材料,骗取补贴资金的,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同时5年内不得享受本住院护理补贴政策。

七、住院护理补贴保险资金来源及拨付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参保费用,由区卫健委按当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数按每人100元报请财政,纳入年内部门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预算,区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补助与本级计划生育相关资金统筹安排并按规定拨付参保费用。

八、工作要求:

健全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通过各方努力逐步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后顾之忧。卫健部门要与保险公司充分沟通,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引导计划生育殊家庭的保险意识。同时加大监督力度确保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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