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部门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2-14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3-01677
柴桑区行政审批局审批管理制度(试行)
关联导读:
柴桑区行政审批局审批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行为,完善工作机制,防范审批风险,提高审批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柴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行政审批局内部股室承办的行政许可以及其他政务服务事项(以下统称行政审批事项)的事项管理、实施办理等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审批工作应坚持便民、利企、廉洁、高效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遵守相关管理制度,压实审批责任,规范审批行为。
第二章 审批事项管理
第四条 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应依据省、市、区印发的行政权力清单,结合区行政审批局的承接能力,分批次划转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同行政许可密切相关的其他权力事项,并签署事项划转协议书。
第五条 各审批承办股室综合考虑社会影响、公共安全、复杂程序等因素,坚持改革创新、优化服务,拟定一般行政审批事项、较大行政审批事项和重大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班子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行政审批事项分类如需作出调整,由审批股室提出书面调整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班子会审议通过后调整实施。未列入清单的,不得作为重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议;情况特殊的,须报请主要领导批准。
第七条 审批承办股室对承接的审批事项应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每个事项都要编制办事指南,明确审批环节、流程、时限及责任人,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实施办理
第八条 行政审批基本流程如下:
(一)受理。窗口受理人员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按情形出具《一次性补正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齐补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审查(含现场核查)。事项审查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是否符合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查意见。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特殊环节的,应在审查前完成并提交相关意见。
(三)决定。审批决定程序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一般行政审批事项由审批承办股室承办人员依法对事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后,由股室负责人根据审查意见对事项作出审批决定。各审批股室每月初将本股室上月审批的一般行政审批事项汇总并向分管领导汇报。
较大行政审批事项由审批承办股室负责人提出审批意见,由分管领导作出审批决定,涉及安全生产的须在决定前向局主要领导汇报审查情况。
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局长签批或集体决策制,即由分管领导组织审批承办股室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形成明确意见后,涉及重大安全生产的提交局班子会研究,其他重大事项报请局长签批或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会议研究审议的,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九条 逐步实行统一收出件制度,除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外,由统一出件窗口发放审批结果(证照或文件),采取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或邮寄等形式送达。
第十条 事项受理后依法需要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特殊环节办理的事项,由审批承办股室制定特殊环节清单,根据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流程说明以及所需时限,并负责协调实施。特殊环节的办理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十一条 对依法依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不予变更许可、不予延续许可或者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审批承办股室要详细说明理由依据,确保通知到位、送达到位,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审批过程中如遇疑难复杂问题遵照以下处理程序解决:
(一)审批承办股室负责将问题成因进行详细梳理,形成初步解决意见,于2个工作日内报分管领导审核解决;
(二)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仍无法解决的,需向主要领导汇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后,于3个工作日内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
(三)各审批承办股室要严格按照时限履行相关职责,严禁私瞒不报,压拖问题。
第十三条 局班子会听取各审批承办股室行政审批制度执行情况汇报;研究需班子会决定的涉及行政审批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涉及多部门协商或者审管互动方面的问题,采用联席会议的形式研究讨论。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行政审批局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协调和会议纪要的草拟、印发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审批承办股室要不断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推行“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完善运行机制,提高审批效率。
第四章 风险防控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风险防控机制,各审批股室根据工作需要,分别成立本领域行政审批风险防控小组,邀请相关专家、监管部门业务骨干、法律顾问等人员参加,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对审批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
第十七条 根据行政审批工作流程,重点做好以下风险点的防控:
(一)受理环节:防止因业务不熟,未按照标准或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或对材料不齐全、有明显错误的未一次性告知,造成申请人来回跑。
(二)审查(现场核查)环节:防止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审查不严;防止现场核查走过场、甚至不查。
(三)决定环节:防止随意简化或增加审批流程,造成程序不合法、不合规;防止对不符合条件的许可审批通过或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防止未按承诺时限办结导致申请人投诉等情况。
第十八条 窗口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查,并对其审查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对其核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根据事项审批层级规定,由作出审批决定的人员或集体对审批结果及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批工作中不得出现敷衍失职、推诿扯皮、久拖不办、以权谋私等行为,不得无故刁难申请人,不得私自增加办事环节以及提高或降低审批标准,严禁“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档案实行“一事一档、一卷一号”,审批承办股室应明确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做好本股室行政许可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鉴定、编目、装盒、归档及移交工作。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案卷封面必须统一规范,并按统一规则编号。除有特殊要求外,应按照标准格式制作行政许可文书。
第二十四条 审批事项办结后,审批承办股室要收集整理行政许可相关材料,编纂目录,装订有序,及时归档,并移交局档案室管理。行政许可档案的移交、查阅、迁移等按照局档案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综合股(行政审批改革股)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一般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2.较大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3.重大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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