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2-04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3377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联导读:
关于进一步明确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按照《江西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
(赣府厅字〔2019〕9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字〔2023〕41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生育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生育津贴申领条件
赣府厅字〔2019〕94号规定“在江西省范围内女职工连续缴费至生育时满一年以上(含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缴费时限)且生育后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是指江西省范围内的女职工,在我省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用至生育时已满12个月
(含生育当月),在其连续缴费的第12个月起即有资格领取生育津贴,但应确保发放生育津贴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各地此前操作办法与此不一致的,统一按此规定执行。省医保局将统一提出系统改造需求,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配合测试,确保尽快上线运行。
二、关于职工生育门诊医疗费用
从2024年1月1日起,一个生育备案周期内,生育门诊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1200元,2024年1月1日前已享受的生育门诊待遇不进行抵扣。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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