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行政权力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7-03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6485
柴桑区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关联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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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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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
定点医药机构主动自查自纠发现违规医保基金在10万元以下并及时退回的,约谈有关负责人。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约谈有关负责人:首次出现;属于个别人或个别部门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在5000元以下; 未发现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及时退回。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 (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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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的,约谈有关负责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六)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七)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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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
所使用的违法医保基金均由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并及时改正的,约谈当事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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