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部门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5-2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6011
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超声检查类、中医特殊疗法类、中医骨伤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关联导读: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要求,根据国家医保局《放射治疗类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223号)《超声检查类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224号)《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215号)《中医骨伤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214号)《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四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90号)文件精神,现将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超声检查类、中医特殊疗法类、中医骨伤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后,《规范整合后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共设立93个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时废止现行230个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规范整合后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共设立48个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时废止现行107个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规范整合后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共设立8个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时废止现行10个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规范整合后中医骨伤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共设立18个中医骨伤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时废止现行23个中医骨伤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相关项目及价格见附件,所标注价格为在昌省直三级公立医院最高政府指导价。放射检查类相关价格已预留了落实相关减收政策的空间,并扣除了实体胶片的因素。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公立医院,应落实相关影像检查减收5元的价格政策。实体胶片不再打包计入检查价格,患者确有需求、知情同意的,方可单独收取实体胶片费用。
二、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规范整合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计价单位”“说明”和“医保支付类别”,不得自行制定医保支付政策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项目,也不得自行调整医保支付范围内医疗服务项目的支付类别、范围、比例或另设立医保支付标准。
三、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等有关规定,及时将整合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发布在主要服务场所或官方网站,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对照整合后的放射检查类、超声检查类、中医特殊疗法类、中医骨伤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发布本地区的项目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在昌省直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并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同时,各统筹区应通过医保协议管理等方式同步规范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水平,不得高于本统筹区同等级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水平。
五、本通知自2025年5月30日起执行。若国家或我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链接:《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超声检查类、中医特殊疗法类、中医骨伤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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