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解读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08-10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2-213466

生育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8-10 11: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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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九府办字〔202126号)。

二、参保对象

九江市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在职职工;有意愿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形式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三、缴费标准

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的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费基数为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

缴费费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总体缴费费率为8.8%,其中0.8%为生育保险费。

四、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部分。其中生育医疗费用为因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及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按规定标准享受报销待遇。生育津贴为参保职工在规定的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的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按照本人上年度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

生育津贴计发期限如下:(1)正常分娩的,按规定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2)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第一项外,增加六十天生育津贴。(3)难产或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4)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5)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二十五天生育津贴。(6)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生育津贴。(7)怀孕满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8)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三天生育津贴。(9)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一天生育津贴。(10)结扎或复(疏)通输卵管的,享受二十一天生育津贴。

五、特别说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生育医疗费用自参保缴费三十日起,参保人员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方可享受相应报销待遇。

生育津贴需参保女职工在江西省范围内连续缴费至生育时满一年以上且生育后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方可享受相应待遇。目前生育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个人缴费基数(一般为个人工资)的0.8%,大部分参保对象月缴费额在几十元不等,而生育津贴待遇为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的工资,目前女职工正常生育大部分都可以按照158天的标准享受相关工资待遇,多数在2万元左右,高的可以达3万元以上。因此生育津贴政策设置一定的年限限制也有必要的,也是避免人为钻政策空子。同时根据文件规定,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的,生育津贴并不是拨付给生育者本人,而是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标准高于或等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职工不再领取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但工资标准低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发放工资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发放给职工个人。因此生育津贴不属于医疗费用报销范畴,而属于工资性补偿范畴,其目的在于保障女职工在生育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受影响,也是对企业因女职工生育休假而导致的人员缺岗的一种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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