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10-13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1-594053
关于进一步加强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联导读:
局属经办机构、区内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保障工作,根据九江市医疗保障局、九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保障的通知》(九医保字〔2019〕43号),九江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办理程序的通知》(九医保字〔2021〕32号),现就进一步加强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门诊统筹(个人帐户)保障
患常见病、多发病,特别是高血压、糖尿病等轻度慢性病(达不到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标准或所患病种在门诊特殊慢性病之外的)由门诊统筹或个人帐户保障。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有关规定报销,乡镇(街道)、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65%,县级定点中医院门诊中医药治疗报销40%。
(2)对采取药物治疗的轻度高血压和轻度糖尿病的患者,门诊就医在上述定点就医及报销的基础上,扩展至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的药品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50%比例报销,并实行门诊年度报销封顶,封顶额度暂定为轻度高血压400元、轻度糖尿病500元,日后将根据市级调整而适时调整。
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按规定支付。
3、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贫困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按规定予以医疗救助。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患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经医疗专家审核认定后,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按门诊特殊慢性病规定报销。
(一)门诊特殊慢性病种(33种)
1、一类病种(8种):(1)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再生障碍性贫血、(4)帕金森氏综合症、(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6)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7)地中海贫血(含输血)、(8)血友病。
2、二类病种(25种):(9)精神病、(10)变应性亚败血症、(11)高血压病(二级以上合并器官病变)、(12)糖尿病(合并并发症)、(13)结核病、(14)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脉狭窄达50%以上或冠脉支架植入术后)、(15)慢性心功能衰竭(心脏合并心功能不全二级以上)、(16)慢性房颤(长期持续性房颤、永久性房颤)、(17)心肌病(原发性)、(18)慢性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19)慢性支气管炎、(20)慢性阻塞性肺病、(21)慢性支气管哮喘、(22)肝硬化、(23)慢性肾病(3期CKD、4期CDK)、(24)脑卒中后遗症、(25)癫痫、(26)重症肌无力、(27)血吸虫病(慢性血吸虫病或晚期血吸虫病)、(28)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29)系统性硬皮病、(30)类风湿关节炎、(31)克罗恩氏病、(32)儿童孤独症、(33)儿童脑瘫。
(二)门诊医疗待遇
门诊特殊慢性病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报销比例报销,所报销费用纳入医疗保险一个年度的最高支付限额之内。
1、一类病种不设单病种的年度最高报销限额。
2、二类病种一个年度内的单病种最高报销限额:儿童脑瘫和儿童孤独症为8000元,其它病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为5000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为6000元。一个年度内的单病种最高报销限额按季结算(不结转使用),异地安置人员按年度结算(不结转使用)。
二类病种最多可申请认定3个病种,一个主病种按一个年度内单病种最高报销限额报销,其它次病种一个年度内按定额报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为3000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为2500元)。
3、对健康扶贫对象和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贫困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健康扶贫政策和医疗救助政策待遇。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填写《九江市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表》(附件1),携带单病种医疗指标材料(附件2)进行申请。
(1)一类病种:常驻本地的参保人员在市级三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或县区二级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申请,并由所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审核认定。常驻外地的参保人员可携带材料至九江复诊复查的市级三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或县区二级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申请审核认定;也可以携带材料至区医保经办机构或乡镇医保服务窗口申请。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后及时将申请资料传至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2)二类病种:常驻本地的参保人员可以在市级三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或县区二级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申请,由所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并于每月20日前传至区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评审;也可以携带材料至区医保经办机构或乡镇医保服务窗口申请。常驻外地的参保人员可携带材料至九江复诊复查的市级三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或县区二级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由所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并于每月20日前传至区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评审;也可以携带材料至区医保经办机构或乡镇医保服务窗口申请。
二类病种中的精神病按一类病种方式向精神病专科医院直接申请审核认定。
申请多个病种的按单个病种提供上述相关材料(单病种材料重复的提供复印件)并按单病种分别申报。
2、认定:审核认定工作每月组织一次,由区医保经办中心于每月25日左右组织医疗专家开展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标准的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及时登记备案,一类病种即时开通享受待遇,二类病种从次月起开通享受待遇;对审核认定未通过的通知申请人领回材料并告知原因。对贫困人员(由乡村振兴局和民政局有关部门认定的人员)实行门诊特殊慢性病“绿色通道”制,随报随审、即时享受。
(四)就医管理
1、参保人应携带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门诊,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2、异地安置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不能实现刷卡直接结算的,可携带医疗收据票据、底联处方、检查检验报告单、门诊医疗记录等材料(医院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到区医保经办机构按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报销。
3、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的慢性病患者实行定点门诊,按年度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就诊医疗机构。下一年度如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在每年 12月底前填写《九江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变更表》(附件3),到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三、工作要求
1、进一步推进门诊慢性病待遇认定下放工作,区内有意愿承担门诊慢性病待遇认定工作的二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可向区医疗保障部门申请认定资格,经备案同意后开展二类病种直接认定工作。
2、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优化完善门诊慢性病受理、就诊流程,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提高办理效率,方便群众就诊购药,提升门诊慢性病办理服务水平;要按规定落实门诊慢性病“长处方”要求,减少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提升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障水平。
3、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控,强化对责任医师的培训管理,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严禁超范围开药,对超出目录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将不予报销。对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手段欺诈骗保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九江市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表
2、申请门诊特殊慢性病单病种医疗指标材料
3、九江市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变更表
九江市柴桑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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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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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人员 类别 |
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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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编号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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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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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 |
诊断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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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病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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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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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治疗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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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治医师: |
科主任: |
年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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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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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医保办(章) |
年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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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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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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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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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章) |
年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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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与相关单病种医疗指标材料一并送医院医保办或医保经办机构。 | |||||||||
附件2
申请门诊特殊慢性病单病种医疗指标材料
一、诊断证明书
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主任(或副主任)医师开具的当年度有效诊断证明书(原件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务部门专用章),
二、单病种治疗和检查检验材料
(一)一类病种(8种)
1、恶性肿瘤:(1)病理报告、细胞学阳性检查或二级以上医院诊断恶性肿瘤的影像学报告(CT 或 MRI或PETCT或同位素或内窥镜等);(2)近三年内的放疗、化疗、手术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靶向治疗等抗肿瘤治疗记录;(3)有因本病在二级以上定点医院的住院病史(提供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等)或专科医生诊断本病的病情证明;(4)骨髓检查报告(白血病须有此项目)。
审核标准:(1)、(2)、(3)项。复审时间:五年复审,复审材料:五年后仍未治愈的,需提供近五年内治疗资料或经专科医生认定的资料,经复核后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2、系统性红斑狼疮:(1)有一次因本病在二级以上医院的住院病史(提供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等)或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诊断本病的病情证明;(2)除皮肤以外的一个以上脏器受损的相关检查报告(血象报告、一次以上尿蛋白或管型尿阳性报告);(3)近三年内相关免疫学检查报告单(免疫学异常:抗核抗体阳性或抗双链DNA抗体(抗dsDNA)阳性或抗史密斯抗体(抗SM抗体)阳性);(4)连续的诊疗记录。
审核标准:(1)、(2)、(3)项。
3、再生障碍性贫血:(1)骨髓细胞学或骨髓活检、细胞形态学检查报告单;(2)一次血常规检查报告单;(3)二级以上定点医院专科医生诊断本病的病情证明;(4)三年连续治疗的诊疗记录。
审核标准:(1)、(2)、(3)项。
4、帕金森氏综合症:(1)有服用抗帕金森病药物史;(2)病史两年以上,有二级以上定点医院专科医生诊断本病的报告及相应病历记录;(3)有一次二级以上医院该病的住院记录。
审核标准:(1)加(2)、(3)的任意一项
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1)近年来至少两次以上的肾功能检查报告单;(2)4次血液透析记录单,以及长期血液透析血管通路建立手术记录单(含动静脉内瘘术、半永久静脉置换术、人造血管植入术、自体血管移植术等);(3)接受腹膜透析者,提供腹膜透析导管植入术记录单;(4)出院记录;(5)与病种相关的其他检查化验资料。
审核标准:(1)、(2)或(3)、(4)项。
6、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1)器官移植手术记录单;(2)出院记录;(3)其他与病种相关的检查化验材料。
审核标准:(1)、(2)、(3)项。
7、地中海贫血:(1)血常规(病情评估,小细胞低色素贫血,也可呈小细胞低色素但不贫血);(2)血红蛋白电泳(确诊依据);(3)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确诊依据)。
审核标准:(1)、(2)、(3)项。
8、血友病:(1)凝血因子测定异常(Ⅷ因子浓度、Ⅸ因子浓度、Ⅹ因子浓度);(2)凝血象报告提示凝血时间延长、凝血酶源消耗不良;(3)二级以上定点医院专科医生诊断本病的病情证明;(4)脏器或关节出血(畸变)的相关材料。
审核标准:(1)、(2)、(3)项。
(二)二类病种(25种):
9、精神病:(1)一次以上精神病出院小结;(2)连续一年以上门诊治疗精神病病历;(3)排除其他器质性、症状性、中毒性及情感性精神障碍。
审核标准:二级以上定点公立精神专科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1)或(2)的任意一项。
10、变应性亚败血症:(1)二级以上定点医院住院病史或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的诊段病情证明;(2)需排除感染性疾病、恶性肿瘤、其他结缔组织病、其他疾病(血清病、结节病、原发性内芽肿性肝炎、克罗恩病、药物过敏);(3)发热≥39℃;(4)类风湿因子<1:80;(5)抗核抗体<1:100;(6)关节痛或关节炎;(7)血白细胞≥15×109/L;中性粒细胞增高;(8)皮疹、咽痛;(9)胸膜炎或心包炎;(10)肝大或淋巴结肿大或脾大。
审核标准:(1)(2)(3)(4)(5)中任1项和(6)(7)(8)(9)中的任意二项。
11、高血压病(二级以上合并并发症):(1)二级以上定点医院住院病史记录资料(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及辅助检查报告等,病历中须有血压测量记录:收缩压>160mmhg、舒张压>100mmhg);(2)连续治疗高血压的病历记录、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报告;(3)显示心脏左室肥厚或心脏扩大或心功能不全的相关检查(多普勒、CT、磁共振、ECT 等);(4)显示脑出血或脑梗塞的相关检查(CT、磁共振等);(5)显示肾损害的相关检查(肾功能、微量尿蛋白等);(6)显示眼底病变的相关检查(眼底造影或照相);(7)显示动脉狭窄50%以上的相关检查 (多普勒、 造影等)。
审核标准:(1)或(2)加(3)、(4)、(5)、(6)、(7)中任意一项。
12、糖尿病(合并并发症):(1)二级以上定点医院住院病史、或二级以上定点医院专科医生的诊断报告;(2)相关并发症之一的阳性材料(肾功能报告单、眼底造影、肌电图、神经检查阳性报告单、冠脉造影、彩超、心功能检查、CT检查等);(3)近三年内连续使用降糖药或胰岛素的记录;(4)近三年来其他与病种相关材料。
审核标准:(1)、(2)、(3)项。
13、结核病:
1)肺结核。(1)结核菌病原性检测阳性报告或结核抗体阳性;(2)近一年内服用抗结核药物记录;(3) 近一年内的胸片或 CT 检查及报告单。
审核标准:(1)、(2)项。
2)肺外结核。近一年内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报告单或住院(出院小结及相关检查报告单)。
审核标准:
各种浆膜腔结核:主要结合临床表现,浆液性渗出液化验等综合分析做出诊断。
结核性脑膜炎:根据亚急性或慢性非化脓性脑膜炎等特点综合分析判断。
肠结核者:胃肠X线及纤维结肠镜检查有助于诊断。
骨关节及泌尿系统结核:主要依据临床表现和影像学检查。
淋巴结、肝、脾等结核病:依赖于活体组织病理检查确诊。
复审时间:两年复审。复审材料:两年后仍未治愈的,提供近15天内的病历资料(相关专家认定的资料)和相关检查报告(胸片或CT检查及报告单),经复核后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14、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1)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因本病住院资料(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及辅助检查报告等)或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的病情证明;(2)冠状动脉影像学检查阳性报告(血管造影、CTA、心脏超声、同位素显像等);(3)两次以上心电图 ST、T明显缺血性改变,或负荷运动试验阳性;(4)心肌梗死病历记录,心肌坏死标志物检查(TnI、TnT、CK、CKMB)。
审核标准:(1)加(2)或(3)、(4)任意一项。
15、慢性心功能衰竭(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 (1)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因心功能不全住院资料(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及辅助检查报告,如:心电图、动态心电图、心电图负荷运动试验、胸部 X 线、冠脉照影、心脏超声检查等);(2)心脏彩超提示心脏收缩功能阳性报告。
审核标准:(1)、(2)项。
16、慢性房颤:(1)排除甲亢、药物、酒精中毒等因素引起的房颤;(2)至少两次心电图提示房颤;(3)24 小时动态心电图提示房颤;(4)有因本病在二级以上定点医院住院病史。
审核标准:(1)、(2)、(3)、(4)项。
17、心肌病(原发性):(1)有因本病在二级以上医院的住院病史;(2)近三年连续诊疗资料、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的病情证明;(3)排除风湿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冠心病和相关心包、心脏疾病;(4)心脏超声检查提示心肌肥厚或心脏扩大;(5)其他影像和实验室检查能提示心肌病的(磁共振、彩超、核素显像等)
审核标准:(1)或(2)、(3)、(4)、(5)项。
18、慢性病毒性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1)有近三年来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住院记录或专科医生的病情证明;(2)近一年来病原学、血清学、影像资料或病理资料。
审核标准:(1)、(2)项。复审时间:一年复审,复审材料: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一年后仍未治愈的,需提供近半年内的病历资料和相关检查报告,经复核后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19、慢性支气管炎,20、慢性阻塞性肺疾病,21、慢性支气管哮喘:(1)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史或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诊断报告;(2)近三年内的肺功能通气功能报告、支气管舒张试验、呼出气一氧化氮检测报告单;(3)近三年内的胸片、CT排外其他肺部疾病报告单。
审核标准:(1)、(2)、(3)项。复审时间:三年复审,复审材料:慢性支气管哮喘三年后仍需长期用药维持治疗的,提供近一年内的病历资料(相关专家认定的资料)和相关检查报告,经复核后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22、肝硬化:(1)有因本病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史(提供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及病情证明);(2)有肝硬化的临床表现:①有病毒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病、代谢性肝病和长期饮酒等病史;②有肝功能减退(纳差、乏力、腹胀、出血倾向、皮肤色素沉着、肝掌、蜘蛛痣和面部毛细血管扩张)和门静脉高压症(脾肿大、脾功能亢进、食道及胃底静脉曲张)的临床表现;③肝功能明显异常:血清总胆红素和结合胆红素升高,白蛋白下降,白蛋白/球蛋白(A/G)比例异常,凝血功能异常;④影像学检查有肝硬化表现:如:脾静脉和门静脉直径增宽,左右肝叶失调,肝外形不规则,脾大等;⑤肝脏活组织检查见假小叶形成。(3)有肝硬化并发症:消化道出血、肝性脑病、自发性细菌性腹膜炎、肝肾综合征等。
审核标准:(1)、(2)(①②③④或①⑤)、(3)项。
23、慢性肾病(3期CKD、4期CKD):(1)肾功能检查化验单,通过计算GFR<60ml/min;(2)尿液常规化验单、血常规化验单,泌尿系统彩超等辅助检查;(3)二级以上医院住院资料(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及辅助检查报告等)。
审核标准:(1)、(2)、(3)项。
24、脑卒中后遗症:(1)有因本病在二级以上医院的住院病史(提供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及病情证明等);(2)脑部CT或脑部MRI检查报告(明确显示本病种);(3)肢体肌力障碍,偏瘫肌力≤4级;(4)近半年内连续药物治疗和康复资料的病历记录;(5)其他与病种相关材料。
审核标准:(1)、(2)、(3)、(4)项。
25、癫痫:(1)有二级以上医院因癫痫发作的住院药物治疗病史;(2)动态脑电图检查或尖慢复合波等异常报告。
审核标准:(1)、(2)项。复审时间:五年复审,复审材料:五年后仍未治愈的,需提供近一年内病历资料和相关专家认定的资料,经复核后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26、重症肌无力:(1)有二级以上医院因肌无力住院诊疗病史;(2)肌电图异常报告;(3)病理诊断提示肌纤维改变、神经肌肉接头处改变、胸腺病变;(4)血清自身抗体阳性报告;(5)其他辅助实验阳性报告:肌疲劳实验、腾喜龙试验和新斯的明试验等。
审核标准:(1)、(2)、(3)(4)(5)中任意一项。
27、血吸虫病(慢性血吸虫病、晚期血吸虫病):
1)慢性血吸虫病:(1)有疫水接触史;(2)可有腹痛、腹泻或脓血便、多数有以左叶为主的肝肿大,少数伴脾肿大;(3)粪检查出虫卵或毛蚴。无治疗史者直肠活检发现虫卵沉积;有治疗史者发现活卵或近期变性虫卵;(4)无治疗史或治疗时间在3年以上病人,环卵沉淀试验环沉率≥3%及(或)间接血凝试验滴度≥1:10,酶标记反应阳性。
审核标准:具备(3)项为确诊病例;同时具备(1)(2)(4)项可作临床诊断。
2)晚期血吸虫病:(1)反复接触疫水或有明确的血吸虫病史;(2)有门脉高压症状、体征或有侏儒或结肠肉芽肿表现;(3)粪检查到虫卵或毛蚴,直肠活检病理提示虫卵沉积;(4)血清学诊断阳性,参见慢性血吸虫病诊断标准。
审核标准:具备(1)(2)(3)项为确诊病例;同时具备(1)(2)(4)项可作临床诊断。
28、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1)身高低于同年龄,同性别正常人2个标准差或第3百分位(根据Stadiometer测定);(2)生长速度小于4cm每年;(3)骨龄落后于同年龄,同性别正常均值2年以上(根据Greulich-pyle图谱评价);(4)(4)GH激发试验的血GH峰值低于10ug/l,伴或不伴血IGF-1及IGFBP-3降低(低于同龄人,同性别正常人2个标准差);(5)排除引起生长迟滞的其他疾病。
审核标准:(1)、(2)、(3)、(4)、(5)项,复审时间:三年复审,复审材料:三年后仍未治愈的,需提供近一年内病历资料和相关专家认定的资料,经复核后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29、系统性硬化病:(1) 肢端皮肤变硬、变紧,可累及整个肢体、面部、全身及驱干 ,手指硬皮病、手指尖有凹陷性瘢痕和指垫消失、双肺基底纤维化;(2)与本病相关的自身免疫性抗体检测阳性报告;(3)有二级以上医院住院记录资料。
审核标准:(1)、(2)、(3)项。
30、类风湿性关节炎:(1)最少一次因对称性的手、脚的小关节疼痛的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入院诊疗记录,病程至少 6 周;(2)实验室检查类风湿因子阳性(滴度>1:20)或ccp抗体阳性或其他类风湿特异性抗体阳性;(3)有影像学相关依据(超声、x线、CT、磁共振等);(4)近三年来连续治疗记录。
审核标准:(1)、(2)、(3)项。
31、克罗恩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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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临床 |
X线 |
内镜 |
活检 |
切除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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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连续性或节段性病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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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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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铺路石样表现或纵行溃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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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壁性炎性病变 |
腹块 |
+ 狭窄 |
+ 狭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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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干酪性肉芽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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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芽裂沟、瘘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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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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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肛门部病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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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近三年来连续治疗记录 | |||||
审核标准:(1)、(2)、(3)加(4)(5)(6)中任一项。
32、儿童自闭症:(1)当前或历史地在多种场景中存在社会交往和社交互动的持续缺陷,表现如下:社会情感互反性存在缺陷;用于社交互动的非言语沟通行为存在缺陷;发展、维持和理解人际关系存在缺陷;(2)当前或历史地表现出局限的、重复的行为、兴趣或活动模式,表现为以下至少两项:运动动作、物品使用或说话方式表现的刻板或重复。坚持单调无变化,僵硬的坚持常规习惯,或方式、言语及非言语行为仪式化;极为局限的、迷恋的兴趣,并且兴趣强度和兴趣点反常。对感官输入反应过度或反应不足或对环境的某些感觉方面有异常的兴趣;(3)症状必须在发展时期早期出现;(4)症状在社交、职业的或该功能起作用的其他重要领域中临床上导致显著的功能受损;(5)这些障碍无法用智力缺陷(智力发育障碍)或全面性发育迟缓更好地解释。智力缺陷和孤独症谱系障碍常并发。
33、儿童脑瘫:(1)中枢性运动障碍持续存在: 婴幼儿脑发育早期(不成熟期)发生:抬头 翻身、坐、爬站和走等大运动功能和精细运动功能障碍,或是著发育落后;(2)运动和姿势发育异常; 包括动态 和静态以及俯卧位仰卧位.坐位和立位时的姿势异常应根据不同年龄段的姿势发育而判断;(3)反射发育异常; 原始反射延缓消失和立直反射(如保护性伸展反射)及平衡反应的延迟出现或不出现,可有病理反射阳性;(4)肌张力及肌力异常:可通过检查腱反射、静止性肌张力、姿势性肌张力和运动性肌张力来判断。主要通过检查肌肉硬度、手掌屈角、双下肢股角、胭窝角、肢体运动幅度关节伸展度、足背屈角、围巾征和跟耳试验等确定。
三、材料要求
医疗指标材料(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底联处方、住院病历、出院小结、检查检验报告单等)须提供原件,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经原出具医疗机构确认与原件完全相符的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印章)。
附件3
九江市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
定点医疗机构变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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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 |
□城乡居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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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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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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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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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定点医院 |
现申请定点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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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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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经办部门意见:
经办人: 年月 日 | |||||
附件3:九江市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变更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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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北眉目地·兴旺大柴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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