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议案提案办理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7-18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6034

对政协九江市柴桑区第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0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4-07-18 17:05 来源:
字号: 〖大 小〗

关联导读:

潘峰、周礼红委员:

衷心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你们提出的《关于优化生育津贴领取流程的建议》提案(第102号)已收悉,你们提出的建议主要为两点:一是优化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实现生育津贴“免申即享”;二是扩大生育津贴享受范围。针对这两条建议,我局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优化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实现生育津贴“免申即享”的建议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个部分。目前,我局是按照《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九府办发〔2020〕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落实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并按照《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3.0版)的通知》(赣医保发〔2023〕13号)有关要求落实办理相应经办业务。

其中,针对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在本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可以直接刷卡结算,即全部实现了“免申即享”;针对生育津贴,我区相关参保人可以选择携带纸质材料到我区医保经办窗口进行“线下”申报,也可以选择到“支付宝-赣服通-医保专区”“江西智慧医保APP”“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等“线上”渠道提交材料进行申报,无需携带纸质材料前往医保经办窗口,已部分实现“免申即享”。

对于你们提出的建议柴桑区优化生育津贴领取流程,率先在省内打造生育津贴“免申即享”鼓励生育的亮点,经向市局咨询,我局获悉省外其他地区的针对生育津贴“免申即享”的一些做法,比如:

以湖北省为例:(一)湖北咸宁市,在本市中心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医院和第一人民医院这四家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参保女职工,出院结算前医院要求其填写《生育津贴免申即享信息提取表》;出院结算后,定点医疗机构将参保职工的结婚证复印件、填写的《生育津贴免申即享信息提取表》、出院记录拍照上传至医保经办中心指定的办公邮箱;医保经办中心专职工作人员每日到邮箱中收取相关邮件,下载打印后进行待遇审核。(二)湖北黄冈市,将线下受理窗口前移至医疗机构,出院结算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受理材料,定期送至医保经办窗口统一受理。

此类办理流程我们通过前述“线上”渠道已可全部实现,相比而言,更加注重保护个人数据安全。

以浙江省为例:2023年10月,浙江省医保局发布了《浙江省医疗保障领域推进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实施方案》,积极推进省域内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和生育津贴“免申即享”,把生育津贴申领前置到女职工分娩住院期间,产妇在出院结算时,医保经办机构就自动触发生育津贴申领,女职工或所在单位很快就能收到生育津贴,不需要产妇产后申请了。

经了解,还有河北、河南、安徽、山东等省市,也开始实施生育津贴“免申即享”政策,大都是由省级统一部署安排,且先在小部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试点。

要实现生育津贴“免申即享”,从医保经办层面上是没有障碍的,关键在于构建医疗机构数据共享平台,孕妇在分娩后由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将电子病历等资料上传至医保端。参考其他地区的做法,大多是以省级为单位,打造共享平台,由省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将数据上传。因此,将女职工分娩住院数据上传工作下沉至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甚至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需要与卫健部门协同发力。我局了解到,市局将积极对接市妇幼保健院,寻求合作;同时,为落实鼓励生育措施,助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市局已向省局反馈,期待后期全省统一进行系统改造。如若得以实现,我局将及时告知你们,并多途径对外宣传,增加群众对惠民政策的知晓度。

二、关于扩大生育津贴享受范围的建议

1、该建议已于2022年落实到位。根据2022年8月25日九江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取消生育保险待遇附加条件的通知》(九医保办字〔2022〕24号)文件规定,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上取消了附加条件,即前述九府办发〔2020〕6号文件中第五条(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中的“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这一点停止执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放宽为:在九江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或按有关规定至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正常参保缴费且达到规定的参保缴费条件的,即可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这表示参保职工无需提供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材料。同时,参保居民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的条件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角度来说,这较好地保障了女性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受阻碍。

2、根据前述九府办发〔2020〕6号文件规定,生育津贴为参保职工在规定的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对计发期限共列出了十种情形,其中,正常分娩的,按规定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第一项外,增加六十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等等。

3、根据《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3.0版)的通知》(赣医保发〔2023〕13号)文件规定,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增加生育津贴天数的,如无法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结婚证、出生证、生育服务卡信息,由办理人提供。目前囿于系统权限,暂时无法与卫健部门进行信息数据共享,故当产妇符合相关规定可享受增加生育津贴天数时,存在需要办理人提供材料的情况。期待后期上级两部门间能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免除需办理人提供材料之要求。如得以实现,我局也将及时告知你们,并多途径对外宣传,增加群众对惠民政策的知晓度。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建议,希望你们以后能够继续支持医保工作。

 附件: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九江市柴桑区医疗保障局

                                                  2024 年 7 月 16 日

签发领导:吴帆

联系人及电话:杜鑫钰,***********

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区政府督查室。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