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部门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9-05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5403
关于《柴桑区政府专职消防员转岗退出实施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关联导读:
关于《柴桑区政府专职消防员转岗退出实施
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解决当前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现实需求,切实打通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的绿色通道。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4〕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柴桑区政府专职消防员转岗退出实施办法(试行)》。
一、公示时间:
2025年9月5日至2025年9月19日
二、公示地点: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网站
三、反馈方式:
联系地址:九江市柴桑区消防救援大队
联系电话:0792-7173710
邮 箱:920331687@qq.com
附件:柴桑区政府专职消防员转岗退出实施办法(试行)
九江市柴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9月5日
柴桑区政府专职消防员转岗退出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队伍整体战斗力和士气,增强政府专职消防员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解决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的后顾之忧,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4〕2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政府专职消防员”指由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在区消防救援大队各队(站)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执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的人员。
第二章 转岗退出对象
第三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经个人提交申请,区消防救援大队党委研究同意,可以转岗。
(一)工作满10年(含)以上的,且在大队担任站长(指导员)、副站长(副指导员)、站长助理、班长、副班长、一线通讯员、特种车驾驶员等关键岗位累计达3年(含)以上;
(二)工作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参与灭火救援行动、执勤训练等工作,被依法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并取得残疾证书。
第四条 区消防救援大队党委应综合考量用人单位实际需求以及队伍人员结构现状,科学确定年度转岗人数。区消防救援大队所属人员年度转岗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专职队员总数的3%。
第五条 工作满3年(含)以上、不符合退休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根据自身意愿申请退出消防救援队伍。退出后,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优先帮助就业。
第三章 转岗人员待遇确定
第六条 转岗人员优先考虑安排至与消防专业紧密相关的岗位。具体岗位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及用人单位共同协商确定。转岗人员应服从组织安排,对于拒不服从安排的人员,视作自动放弃转岗处理。
第七条 转岗至社区工作者岗位以及国有企业消防安全岗位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有意向转岗至村级任职的,可作为村“两委”后备力量予以重点培养。转岗至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各乡镇(街道)工作的,享受编外合同用工待遇。
转岗人员在消防救援部门从事灭火救援工作的年限,计入转岗后工龄。
第八条 在灭火救援工作中表现英勇、事迹突出,获得记功奖励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按照以下标准上调待遇:荣获三等功的,待遇上调1档;荣获二等功的,待遇上调2档;荣获一等功或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待遇上调3档。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依据岗位实际需求,对转岗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岗前培训,切实提升转岗人员的再就业能力,助力其适应新岗位工作。
第四章 退出人员待遇确定
第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情形的,有权申请复工复职,复工复职后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转岗人员到岗后,必须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各项管理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开除转岗人员。
第十二条 在转岗退出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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