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解读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9-10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5474
【文字解读】《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
关联导读:
应急管理部专题解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安委〔2024〕7号)
应急管理部于2024年8月20日(星期二)上午10时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解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
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通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的共同努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重特大事故由本世纪以来最多一年发生140起,降到如今连续6年年均16起左右,可以说成绩是非常突出的。但同时也说明安全生产进入一个平台期、新的挑战期、一个“滚石上山”的阶段,意味着每前进一步都要付出十分艰辛的努力。
历史经验教训,未来发展趋势告诉我们,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安全应该是现代化国家、现代化城市、现代化企业最鲜明的底色、最稳固的基石。在安全生产体系中,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最基本的单元,如何激发其搞好安全生产的内部活力和创造力,加快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无疑是我们最需用力筑牢的“底板”。
我们注意到,近年来,一些地方和企业单位为此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其中,发动企业层层开展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就是最新的创造性成果,形成了对事故隐患从发现报告到核查消除、奖励推动的良性循环机制。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亲自作调研、出题目、抓推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深入基层广泛征求意见,也与基层班组、车间的员工进行了广泛的交流,普遍达成了共识。
一是从员工的角度看,广大从业人员处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第一线,具有第一时间发现报告事故隐患便利条件和优势,实行这一机制有利于激发和培育广大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和安全意识,强化自身的安全防范能力。
二是从企业的角度来看,鼓励员工通过内部报告的形式对事故隐患进行群防群治,实现由“要我安全”变为“我要安全”、由企业“负责人操心”变为“大家共同操心”的转变,也就是说在安全生产上企业负责人和员工共同画出了一个同频共振、同向发力的“同心圆”,这正是企业安全管理的追求目标。
三是从部门监管的角度看,通过实施这一机制,能够有力于促进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到实、有利于促进包括每一名员工在内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那么企业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就抓到了实处。
基于以上考虑和认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起草了《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这个文件明确了报告的重点内容、核查处理的工作流程方式、奖励资金的来源和保障措施,明确了两个阶段的目标任务。总体安排,到2025年6月底以前,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燃气、工贸、民用爆炸物品等14个重点行业领域,当然,也包括其中的一些细分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实施内部报告奖励机制;2025年底前,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建立实施。当然,这两个阶段的任务,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步推进。
总的看,在安全生产监督上,我们已有法治化的部门执法监督、社会化的群众举报监督、市场化的保险机构监督,再加上这一企业化的员工报告监督,“四位一体”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基本就建立起来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将会发挥更大的促进推动作用。
按照《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该重点报告哪些事故隐患?如何提高从业人员辨识事故隐患的能力?
《意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重点报告以下情况并提出整改的合理化建议。
一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从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不执行安全生产指令、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未经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相应资质人员作业等。
二是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包括未按相关规范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等。
三是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包括作业场所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或许可,对作业场所风险评估不足,未对作业场所进行风险监测并设置有效的安全保障,对作业场所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等。
四是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包括未按规定排查整治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未建立和落实本单位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转包和违法分包施工情形,以及外包作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等。
生产经营单位要在结合本单位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基础上,灵活采用编制手册清单、设置公告牌、开展专题培训等方式方法,注重从以上方面有针对性提升从业人员辨识事故隐患的能力,不断吸收借鉴先进管理经验,提升从业人员发现隐患、辨识隐患、报告隐患的能力和积极性。
下一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会收集汇总各地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好的经验做法,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帮助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取长补短,提高自身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与以往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相比,这个新的机制有哪些创新和突破?如何确保奖励机制能够真正激发员工参与事故隐患排查的积极性?
首先,我们来看二者的区别,有什么不同。就生产经营单位来讲,“报告”与“举报”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区别还是十分明显。
一是明与暗的区别。报告是立足于企业内部,报告的内容、处置的方式一直到奖励都是公开的,都是被企业的广大从业人员所知道的,而举报是“暗的”,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被举报单位和举报人所知。
二是主动与被动的区别。报告是主动的,主动发现、主动报告,进入流程以后,企业主动处置。举报是被动的,也就是说举报人、举报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的时候,这个单位和人员就处于被动的地位了,整个过程是被督促、被整改,甚至被执法处罚。那么这个区别直接带来的效果也是不一样的,比如说从数据上来看,今年1-7月份,全国受理安全生产举报件是27.5万件,同比增长了超过五成,其中查实15.8万件,同比增长69.9%,查实率57.8%,同比增长5个百分点,从这一组数据来看,举报量是很大的。但是我们通过跟踪分析对比,包括对历史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这些举报件绝大部分是来自于社会面的群众举报,而来自于企业员工的举报占比很低,可以说忽略不计。这说明什么?说明企业员工举报本企业的问题隐患的意愿不强,效果不理想。
三是快与慢的区别。报告是“内循环”,一旦进入发现报告的环节,企业的流程是简单的,处理起来是便捷快速的,也就直接起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发现隐患、处理问题、消除隐患的作用。而举报是“外循环”,也就是说政府部门、监管部门接到举办件以后,要进行分析,分析之后要进行转办,还要明确相关的部门,组织开展核查,整个流程下来是有一定的过程的。
所以,大家要看到,“举报”和“报告”之间的区别有利好也有不利的一面,就是它的主体也不同,报告的内容也不同。那么如何扬长避短呢?重在创新,也就是刚才记者朋友所提问的突破点在哪里。“报告”重在解决三个问题:
一是解决企业“不愿”的问题。也就是说多数企业或者说大多数企业不愿意自己的企业被举报,因为一旦被举报就很可能面临着执法处罚。建立这个机制就能够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打是内部问题内部解决,内部矛盾内部化解,整个过程都是在企业内部进行。所以,这样就既避免了被举报、避免了被监管执法部门处罚,又保证了企业的安全,这正是企业最希望看到的。
二是解决员工顾虑的问题。刚才提到,为什么在举报的总数量当中,员工举报的数量很低?我们在调研的时候,有的员工也说了实在话,说如果我们举报了,担心在企业里不好过。这话很实在。那么“报告”就能够解决这个问题,企业鼓励员工举报,并且还要给员工奖励,还要给员工一定的荣誉,那么,员工的顾虑和担心就不存在了。
三是解决监管盲点的问题。安全监管人员再多,也做不到每天24小时蹲在企业、盯在现场,看住每一个岗位的人员;而我们的员工每时每刻都工作在自己的各自岗位,分布在各个生产作业场所,对问题隐患,按照这一机制就能够做到即发现即报告即处理,这也就等于每一名员工都是监管员,都是企业内部的监管人员。所以,如果这项机制建立实施好了,那么安全监管的盲区漏洞自然而然地会大幅度地减少,这是创新点。
第二个问题,怎么激发企业员工的积极性,让员工愿意来做呢?
我们通过总结有关地区和企业的经验,感到重点要关注两点:一个是企业要真奖励。刚才李刚同志介绍了一些重点报告的内容,就是对一般隐患,企业要给予奖励,不构成隐患的安全问题,查实了也要给予一定的奖励,更不用说大隐患了。简而言之一句话,小隐患、小问题、小奖励,大隐患、大问题、大奖励,并且要大张旗鼓,氛围越浓、效果越好。
第二是车间班组要真鼓励。仅企业的高层级还不够,最后一定要落实到车间班组,作为车间主任、班组长要鼓励车间班组的员工报告,如果车间主任、班组长认为在他的“一亩三分地”,员工报告揭露了问题丢了人、没脸面,这个机制就运行不下去,就会出现明里支持、暗里不支持。
所以说,在这里也提醒有关企业,一定要把推动的措施落实到车间和班组,要对报告工作搞得好的车间班组给予表彰奖励,提高他们的积极性,避免把内部报告变成内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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