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柴桑区网 发布时间:2022-12-19 10:1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柴桑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柴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办法》、《柴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激励办法》、《柴桑区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办法》、《柴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绩效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17日
柴桑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和水安全,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规范和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机制,确保农田水利设施长久良性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田水利条例》、《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实施的灌区各级水渠及渠系建筑物等。
第三条 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管护主体与职责
第四条 区水利局是区人民政府农田水利设施行业主管部门,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监督主体,其主要职责是: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履行运行维护责任。负责拟订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修订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标准,完善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考核办法,组织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检查与考核,协助财政部门进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五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通过安排专项资金、整合相关资金等多种渠道筹集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资金,建立精准补贴机制;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精准补贴和节水激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等。
第六条 各乡(镇、场、区、街道)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成立农业用水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日常指导工作,审核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项目并报区水利局,监督水费收缴与使用。
第七条 各行政村(社区、分场)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运行主体,其主要职责是:加强农田水利设施日常巡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灌溉用水调度,保障农田水利设施正常运行。在乡(镇、场、区、街道)农业用水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下,成立农业用水管理委员会分会,负责本村(社区、分场)范围内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具体工作为聘请水管员,组建维养队,建立巡查台账、维养台账、水费收缴与使用台账。
第三章 管护范围与管护模式
第八条 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范围为全区有效灌溉面积范围内的农田水利设施,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骨干工程,主要包括重点山塘和灌区骨干灌排渠道;二是田间工程,主要包括重点山塘以下的一般小山塘、小水陂和小型提灌站等小型水源工程和灌区田间灌排工程。
骨干工程实行物业化管理,维养主体为物业化服务公司。根据《柴桑区重点山塘明细表》和《柴桑区农田水利工程底数调查成果》,确定骨干工程名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选择符合条件的物业化服务公司承担骨干工程的维修养护,实施“管养分离”,建立信息化管护平台,推行农田水利设施物业化管理模式。
田间工程实行自治管理,由村委会组建的维养队为维养主体,负责田间工程的维修养护,村委会同时需聘请水管员负责管水放水。田间工程维修养护和水管员管水经费来源为用水户缴纳水费和区财政精准补贴资金。
第四章 年度维养工作安排
第九条 各乡(镇、场、区、街道)应督促各行政村每年秋收后完成一次管护范围内农田水利设施巡查,做好巡查台账,分别编制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维养年度计划。骨干工程维养计划报区水利局审批后,由物业化服务公司开展维养工作;田间工程维养计划经乡(镇、场、区、街道)审批后,由各行政村组织维养队开展维养工作。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维养工作都需要在次年春耕生产前完成。
第十条 区水利局应加强对各乡(镇、场、区、街道)农田水利工程维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会同各乡镇开展验收等工作。
第五章 管护资金的来源、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管护资金来源。
骨干工程管护资金来源为区财政预算资金,田间工程管护资金来源于用水户缴纳的水费和精准补贴资金,区财政资金和精准补贴资金均为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管护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骨干工程管护资金,为区财政预算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骨干工程维养。田间工程管护资金,主要为用水户缴纳的水费和精准补贴资金,采取“乡管村用”的办法,进入“三资”监管平台,用于田间工程维养,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 表彰与惩罚
第十三条 区政府对各乡(镇、场、区、街道)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实行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各级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水利行政管理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管理制度做好水利设施管护的;
(二)发现破坏水利设施的违法行为不予及时制止的,发现农田水利设施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的;
(三)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或者将财政资金截留挪用的;
(四)其他不履行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职责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水利局商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委负责解释。
柴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调动各类管护组织参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积极性,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农田水利设施长效良性运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9号)和省水利厅发改委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我省部分区整体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水农水字〔2019〕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柴桑区境内已开展或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灌区。
第三条 区财政设立精准补贴资金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
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是指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过程中,为确保总体不增加用水户定额内用水的水费支出,保障农田水利设施长久良性运行,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定额内用水提供保障的专项活动。
第四条 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和水权分配按《柴桑区农业灌溉初始水权确权登记实施方案》执行。
第五条 实施农业用水精准补贴,遵循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建立与财力状况相匹配的精准补贴机制。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六条 精准补贴原则。
(一)优先补贴以水稻为主的粮食生产区,其次以棉花、油菜为主的经济作物生产区,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利用地下水灌溉的暂不予补贴;
(二)已落实工程管护主体;
(三)区域内群众积极性高;
(四)区域内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良好。
第七条 精准补贴对象。
(一)村委会、村级经济合作组织;
(二)各类灌区管理机构;
(三)依法成立的农业用水合作组织,农业特色产业园等新型农业管理主体;
(四)物业化服务公司;
(五)按照《柴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考评不合格者不予补贴。
第八条 精准补贴用途。
精准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全区农田水利设施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管护,确保工程长久良性运行。
第九条 精准补贴标准。
(一)按照区政府批准执行的水价和政府相关文件确定精准补贴标准;
(二)按照确定的精准补贴标准和全区有效灌溉总面积筹集全区精准补贴资金总量;
(三)结合绩效考评结果,确定精准补贴数额。
第三章 补贴程序
第十条 骨干工程管护精准补贴资金根据区政府与物业化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相关条款进行支付。田间工程管护精准补贴资金由区水利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将精准补贴资金拨付给运行主体。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精准补贴资金来源为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予以工作保障。
第十二条 骨干工程精准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拨付给物业化公司进行管理。田间工程精准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拨付给运行主体进入“三资”平台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精准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各类人员的津补贴以及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无关的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十五条 精准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群众监督。建立精准补贴资金公示制度,定期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区财政、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商区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委负责解释。
柴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激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农业节约用水,充分调动灌区管理人员、种植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参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积极性,建立农田水利设施长效良性运行机制,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办发〔2016〕39号)和省水利厅发改委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我省部分区整体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水农水字〔2019〕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灌区。
第三条 区财政设立节水激励资金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激励。
本办法所称节水激励是指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过程中,为激励节约用水,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生产模式促进农业节水的灌区管理人员、种植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给予资金激励的专项活动。
第四条 在保证农业基本用水需求的基础上,建立“多用水多付费、节约用水得激励”的机制,推广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相结合的用水制度,充分调动用水户节水积极性,提高用水效率。
第五条 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水权总量)按《柴桑区农业灌溉初始水权确权登记实施方案》执行。
第六条 激励原则。在保障农业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按照节水成效实行激励,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激励对象足额缴纳水费;
(二)种植作物灌溉用水量在定额内;
(三)安装了计量设施并有完善清晰的用水台账。
第七条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激励的对象。
(一)使用地表水定额灌溉种植粮食作物的用水户;
(二)对采取工程措施、农艺措施、管理措施等方式,实现节水的灌区管理人员、种粮大户、种植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
第八条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激励的方式。
(一)每年灌溉周期结束后,由享受用水补贴对象的用水户向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交管护主体、农作物种植面积、节水量、水费缴纳等证明材料。
(二)乡(镇、场、区、街道)核对无误,报区水利局审核,区财政根据审核情况安排农业用水节水激励资金。
第九条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激励标准。定额内用水量每节约1吨水,激励0.03元,灌溉定额参照《柴桑区农业灌溉初始水权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第十条 区财政局负责节水激励资金筹集工作,建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激励基金和多元化的节水激励机制。节水激励基金建立动态平衡调整补充机制,当年结余,滚存下年使用,确保节水激励资金需求。
第十一条 区发改委要科学核算供水价格,制定差别水价,逐步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第十二条 区水利局要明晰农业水权,合理确定用水定额。
第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要指导种粮大户、种植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提高农业用水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各乡(镇、场、区、街道)、村集体及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激励方案由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放,重点公开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规模。
第十五条 鼓励种粮大户、种植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积极采用微灌、喷灌、滴灌、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和水肥、水药一体化等技术进行节水,或由高耗水粮食作物调整为耐旱高效粮食作物。
第十六条 节水激励应及时发放到奖补对象,各乡(镇、场、区、街道)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商区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委负责解释。
柴桑区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充分发挥农田水利设施的综合效益,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依据《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江西省农业用水定额》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柴桑区范围内使用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农业灌溉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农业灌溉用水遵循“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统筹调度、合理分配、尊重现状、兼顾未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区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灌溉用水的统一管理。乡(镇、场、区、街道)用水管理委员会、灌区管理单位等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灌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水利局为全区农业灌溉用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六条 区水利局根据本地用水状况、年度可供水量预测、工程设施供水能力、灌溉用水定额及上级水利部门下达的供水总量,制定本地年度农业灌溉供用水控制计划。
第七条 逐级申报农田灌溉用水量。灌区管理单位、农业用水管理委员会依据当年农业种植类别、结构、面积、复种指数等列出各干支斗农渠的用水量,并标明轮灌渠道名称、轮灌面积、轮灌时段,在灌溉2 个月前,汇总逐级上报区水利局。
第八条 区水利局对乡(镇、场、区、街道)农业用水管理委员会和灌区管理单位上报的用水计划进行调查核实,根据灌溉用水需求和供水条件,编制供用水总计划。中型灌区按渠系统一配水到支渠口,支渠口以下由乡(镇、场、区、街道)农业用水管理委员会、村级农业用水管理委员分会进行管理。其余小微灌区由各村农业用水管理委员分会进行管理。
第九条 区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灌溉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场、区、街道)农业用水管理委员会、村级农业用水管理委员分会应加强灌溉配水的监督检查和调度管理,用水户应给予支持配合。
第三章 水费
第十条 农田灌溉用水实施有偿服务。用水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第十一条 水费(包括精准补贴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水费是维持农田水利设施正常运转的主要资金来源,必须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管理、维护、改造等方面的支出,不得调剂、截留和挪用水费。
(二)水费使用范围具体包括: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理费(包括工程运行所需材料费、动力费、人员费用及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单位和农业用水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费用),农田水利设施维护费、改造费,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理的职工培训、宣传费用等。
(三)乡(镇、场、区、街道)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各项开支的管理,坚决杜绝不合理开支。
(四)乡(镇、场、区、街道)农业用水管理委员会应建立水费使用公开制度,定期公开水费使用情况,接受上级和用水户的检查监督。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水利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服从防汛抗旱和水资源调度的;
(二)发现破坏水利设施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报告的;
(三)发现水利设施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或者报告的;
(四)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国有农田水利设施的;
(五)贪污、挪用水费或者农田水利设施管理维护经费、物资的;
(六)其他不履行水利设施管护和保护职责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未经乡(镇、场、区、街道)用水管理委员会同意,用水户不得擅自在农田水利设施开闸放水或提水,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水利局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柴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
评价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文件发〔2016〕39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落实乡(镇、场、区、街道)改革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评价工作的导向激励作用,加快推进全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各乡(镇、场、区、街道)。
二、评价内容与指标
按照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目标和任务要求,评价内容分为工作开展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有关指标的分值和评价标准将根据年度任务和改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工作评价着重对农田水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效果、农业水权分配落实及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设置6项评价指标(具体评价指标详见附表)。
三、评价方法与程序
(一)评价方法。评价工作采取乡(镇、场、区、街道)自查自评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展、财政、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评价工作每年进行1次,12月底前完成。
(二)评价程序。评价采取以下步骤:
1.乡(镇、场、区、街道)自评。各乡(镇、场、区、街道)对照本办法设置的评价指标,总结评价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推进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打分,于当年10月15日前将自评结果和评价依据(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上报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初步评议。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导检查情况,于当年10月底前对自评结果进行初步评议。
3.实地评价。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工作组,于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实地评价。
4.综合评定。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对初评结果和实地评价结果进行审议,对照评价指标于当年12月20日前完成打分并确定等级。
5.发文公布。评价结果由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于当年12月底前发文公布。
(三)评价等次确定。本评价采用标准分制,满分为100分。评价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85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85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评价结果应用
本评价考核结果与精准补贴资金量挂钩并实行奖惩机制,对考核不合格者不安排精准补贴资金,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将暂停农田水利项目经费的安排。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二)本办法由区水利局商区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表
柴桑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绩效评价表
|
序号 |
评价指标 |
年度评价标准 |
分值 |
评价得分 |
|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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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
10 |
|||
|
1 |
领导小组建立及履职情况 |
建立领导小组得2分,否则不得分; 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推进改革工作得3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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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成立用水管理组织 |
成立乡镇级用水管理委员会得2.5分,明确管护主体,建立用水管理等制度得2.5分。 |
5 |
|
|
二、基层服务体系运行情况 |
30 |
|||
|
3 |
聘请水管员 |
各自然村组均有聘请水管员得5分,否则按比例得分。 |
5 |
|
|
4 |
成立维养队伍 |
成立维养队伍,签订维养协议得5分。以村为单位,少1个村扣1分,直到扣完为止。 |
5 |
|
|
5 |
建立水费收缴台账 |
水费收缴额达100%得10分,否则按收缴比率得分。 |
10 |
|
|
6 |
建立巡查台账 |
巡查台账齐全得5分,每少1个村台账扣1分,直到扣完为止。 |
5 |
|
|
7 |
建立维养台账 |
维养台账齐全得5分,每少1个村台账扣1分,直到扣完为止。 |
5 |
|
|
三、基层服务体系运行效果情况 |
40 |
|||
|
8 |
农田水利设施 维修养护情况 |
现场抽查10处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运行情况,运行良好得30分,每发现1处不到位扣3分。 |
30 |
|
|
9 |
粮食收成情况 |
丰收得10分,有农田因缺水减产达30%以上,每50亩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 |
10 |
|
|
四、建立农业水权制度 |
4 |
|||
|
10 |
建立农业水权制度 |
改革实施区域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将农业水权进一步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水合作组织等得4分。 |
4 |
|
|
五、水费(含精准补贴)管理情况 |
10 |
|||
|
11 |
水费管理情况 |
单独列项得3分,只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水管员误工补贴及相关管理费开支得3分,公示收支明细得4分。 |
10 |
|
|
六、用水户满意度情况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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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用水户满意度 |
对3户种粮大户进行满意度调查取总得分,非常满意得2分/户,满意得1分/户,不满意得0分/户。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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