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文件清理废止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18-08-3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1-02133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明确涉税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联导读: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改明确涉税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属各场,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有关工作安排,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70号)精神,现对以下7份涉税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修改或明确如下:
一、《九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县非金属矿产资源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县府发﹝2009﹞6号)、《九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片石开采经营纳税人增值税炸药控税工作的通知》(九县府办发﹝2013﹞77号)。原文件继续执行,文件中的征收标准依据区政府相关会议精神及会议纪要执行,文件中的“国税部门”和“地税机关”、“县国税局”和“县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分别对应改成“税务机关”、“区税务局”、“税收”。相应职责,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二、《九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九县府办字〔2014〕101号)。原文件继续执行,文件中的“地税机关”、“地税部门”分别对应改成“税务机关”。相应职责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三、《九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九县府办发〔2013〕35号)、《九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联动联办、联保联办”管理工作的通知》(九县府办发〔2017〕2号)。原文件继续执行,文件中的“地税机关、地税部门或地税”、“县地税局”、“地方税收”、“沙河分局”分别对应改成“税务机关”“区税务局”“税收”“主管分局或部门”。相应职责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四、《九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地方税务局、县财政局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县府办发〔2013〕37号)、《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柴府办发〔2018〕67号)。原文件继续执行,文件中的“地税部门或地税”、“地税局或地方税务局”、“沙河分局”分别对应改成“税务机关”“税务局”“主管分局或部门”。相应职责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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