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区政府办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14-12-27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G20010-0202-2015-0193
关于印发《九江县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联导读:
九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江县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场,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九江县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5日
九江县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地下管线建设规模不足、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日益凸显,为加强地下管线工程管理,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管线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信息档案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线,主要指以下几类:市政类为给水(源水、供水)、排水(含雨水、污水、雨污合流)、燃气(高压天然气、民用气)、热力等;通讯类为民用和军警用光缆、电缆,包括电信、移动、广播电视、交警信号、监控网络等;电力类为各类高压和低压地埋输配电线路(含架空线)、照明等;其它工业管线、综合管沟工程以及上述各类管线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 明确责任主体,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本县地下管线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规划、审批、监督管理、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县国土资源、财政、公安、人防、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配备专门人员对管线进行日常巡查与维护,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未及时修复而发生的事故,将追究管线产权单位责任,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章 加强规划管理
第六条 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县城总体规划,会同县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管线专项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地下管线位置。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第七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对于已建道路两侧均有同类管线的产权单位必须列入合并整合计划,尤其是燃气和强电管线要在五年内完成合并整合任务,同时尽可能避免燃气和强电管线同侧建设。
(三)除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外,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当入地,改建、扩建道路,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
(四)原则上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五)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八条 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内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线位置的规划安排应当遵循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项规定路线要求办理,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必须向县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持申请表,管线工程施工图等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线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的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及其电子文档;
(四)地下管线现状图。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建设单位可以到县建设规划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申请查明;无资料或者资料不符合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组织探测,形成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五)依据审定的设计方案出具的市政工程平面布置图(带坐标标注)、横断面图;
(六)涉及桥梁、公路等的管线工程,提供相关部门的意见或与有关单位的协议书;
(七)管线穿越其它用地,相关用地单位出具的同意材料。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规划审批的要求进行放线,并办理规划核实验线手续,经县规划核实主管部门确认合格并告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后方可动工,动工后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全程跟踪监督施工。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带坐标标注或标注与参照物之间具体尺寸)递交县规划核实主管部门。经县规划核实主管部门现场确认合格后才能覆土。
第十二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县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及时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可以先进行紧急抢修,并同时通知县规划主管部门、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需实行交通管制),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章 提升建设水平
第十四条 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不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建设方上报开挖敷设管线方案给县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路由方案,如需横穿道路的管线,必须采取机械顶管通过,确因地质原因或其它地下特殊情况顶管无法实施的,必须采取整幅开挖修复,即不得小于4米宽幅路面整体修复,整幅开挖修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随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其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向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因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依法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报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需临时使用土地或者拆迁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管线穿越道路、铁路、地下铁路、地下建筑、河道、绿地、文物保护区等,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者损失的扩大,告知建设单位并向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否则依法对损失或者扩大的损失负责。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同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 健全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定期进行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及更新,各有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参与、配合。普查工作包括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普查和隐患排查。基础信息普查应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进行探测、补测,重点掌握地下管线的规模大小、位置关系、功能属性、产权归属、运行年限等基本情况;隐患排查应全面了解地下管线的运行状况,摸清地下管线存在的结构性隐患和危险源。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维护、更新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更新资料输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地下管线工程实行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未取得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意见的地下管线工程,视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开发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相关信息数据属于基础测绘成果或者属于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查阅、利用信息系统中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测绘收费标准》(价费字〔1993〕第134号)缴纳相应费用。
第二十四条 管线产权单位、建设单位在向县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前,应当向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具体资料按相关规定提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管线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报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所产生一切后果和损失,均由管线建设单位负全部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如符合管线规定的,应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无法改正的限期拆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管线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测绘的,或未提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县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规划主管部门代为委托测量、探测,所需费用由管线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十条规定,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拆除废弃管线、封填管道及其检查井的,由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规划主管部门代为委托拆除或者封填,所需费用由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按时报送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及向县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竣工验收有关档案资料及其电子文档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查明管线现状并移交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或者未按规定参加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工作,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由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时需开挖市政道路及其它市政设施的相关收费标准按《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同时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交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乡、镇集镇规划区及赤湖、沙城工业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授权九江县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政工科,县法院,县检察院。
九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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