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区政府办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09-07-27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G20000-0203-2009-1021
九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关联导读:
县府办发〔2009〕101号
九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场,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和救助标准,切实缓解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的医疗困难,简化医疗救助手续,实现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的无缝衔接,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效果,让困难群众及时便捷地享受到医疗和救助服务,结合我县实际,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县府办发[2008]157号)的精神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救助门槛
凡在非营利性公立医院住院的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和新增四类对象(①重点优抚对象;②未纳入医保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③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④14类参战退役人员)不限病种(车祸、打架斗殴、性病等除外)、不限住院金额,一律予以救助;城乡低保边缘户住院发票金额由原来的10000元以上降低到5000元以上不论病种(车祸、打架斗殴、性病等除外)都按比例予以救助。
二、提高救助标准
在规定救助范围内住院的城乡低保对象10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全额救助。住院费用超过1000元超出部分,低保常保对象按自付医药费(扣除不可支付费用,下同)的45%救助,每人每年累计享受住院救助限额由原来的15000元提高到25000元;非常保对象按自付医药费的35%救助,每人每年累计享受住院救助限额由原来10000元提高到20000元;农村五保户按自付医药费由原来的6000元以内提高到8000元以内全额救助,超出8000元部分按60%救助,每人每年累计住院救助限额由原来15000元提高到25000元;城乡低保边缘户按自付医疗费用25%予以救助,一年累计救助限额由原来的10000元提高到15000元。
三、推行城乡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工作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方便城乡困难群众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充分发挥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推行城乡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工作,由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承办城乡医疗救助结算、给付业务,实现城乡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县民政局、卫生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加强配合、通力合作,确保城乡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工作顺利实施。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民政 救助 通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法院、检察院。
九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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