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区政府办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09-07-27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G20000-0203-2009-0992

【废止】关于印发《九江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7-27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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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府办发〔200993

 

九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江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场,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九江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并报县委常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OO九年七月十日

 

 

 

九江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法(试行)

 

为切实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实现老有所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8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一)凡在我县行政管辖范围内,199911日以来,经县政府批准,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实施统一征地后,丧失家庭全部承包(以二轮承包户为单位计算)耕地或剩余耕地人均不足0.3亩(含0.3亩,但不含私自转让土地不足0.3亩)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含农转非户口)中年满16周岁以上者,办理农转非手续后,根据本人自愿,均可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对象:

1、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2、土地被征用后,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地的。

二、缴费标准和办法

(一)按照被征地农民自己缴纳多少、受益财政等额配套多少的原则,降低参保门槛,实行低进低保,缴费标准分三个档次。被征地农民参保可自行选择其中一档,一经选定,不再变动。(具体缴费标准见附表)

(二)设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由县社保局发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被征地农民自己缴纳的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按同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确定,政府承担费用存入社会统筹帐户。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按月依下列顺序支付:

1、个人帐户养老金;

2、受益财政出资部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得提前支取,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退还个人帐户中储存余额。

三、享受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农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可从参保次月起,按现行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标准每月领取养老金。

(一)个人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档次必须与其缴费的档次相对应,分三档,即:一档每月150元;二档每月160元;三档每月180元。

(二)参保人员按月享受的养老金,由县社保局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参保人员死亡后,不享受丧葬抚恤费,其亲属应在30天内通知县社保局办理有关手续;对冒领养老金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一)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的范围和对象为:已参保缴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已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被征地农民。

(二)调整时间、金额及办法:每年的71日为调整养老待遇的执行时间。从领取养老金下年的71日开始,凡被征地农民开始享受养老待遇的时间至调整养老待遇的执行时间每满一周年的,在原养老金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5元。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由县社保局审核,报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三)被征地农民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允许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过渡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对男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女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已参保缴费被征地农民,若本人愿意,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可以作为预交款,抵交参加城镇职工的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农民今后到私营企业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可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合并计算。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满15周年的,可纳入省级养老保险统筹,退休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等待遇。

(二)若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六、基金筹集与管理

(一)被征地农民首次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个人和受益财政各负担50%。被征地农民个人按选定缴费档次中的个人应缴部分从征地补偿费中一次性抵缴,不足部分在办理参保手续时一次性缴纳。

(二)按省财政厅赣财综[2007]19号文件规定,从本县土地收益中提取8%,作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配套资金。

(三)由县财政在每年土地净收益中安排10%,作为被征农民养老保险金县财政配套部分,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补足。

(四)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养老保险金由县社保局收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筹集的养老保险金和所得利息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基金发放出现缺口时,由受益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投保程序及要求

(一)办理程序。凡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办理农转非后,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1、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户主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上报村民委员会初审。

2、村民委员会初审通过后,张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场、区)审查。

3、乡(镇)人民政府(或场、区)审查通过后,分别报县农业部门和国土部门复核:农业部门负责审核土地承包权并提供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情况;国土部门提供被征地农民的土地征收情况。县农业部门和国土部门复核无误后,给予备案。

4、经县农业部门和国土部门备案后,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由县社保局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5、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批准资料,建立九江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库。

(二)缴费时限。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对象,应在征用土地办理农转非手续后2个月内办理完参保缴费手续。

(三)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须填写《九江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乡(镇、场、区)、村两级负责填报《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花名册》,收集《城镇户口簿》复印件2份、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份、近期半身照片2张,并会同公安局及派出所审核被征地农民的户口、出生日期及家庭成员关系;同时收集二轮土地承包证明材料及征地协议书复印件2份,会同农经站、国土所审核参保人员资格,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并负责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资金及时到位。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

1、擅自放宽参保条件等非法手段获取社会保障待遇的;

2、拒绝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参加保险的;

3、违反管理规定,造成资金流失的;

4、违反管理规定减发或增发养老金的。

九、本实施办法由县社保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今后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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