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区政府办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06-23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2-172858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柴桑区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属各场,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九江市柴桑区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22日
九江市柴桑区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实施方案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深入贯彻全国、全省、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好我区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长沙自建房倒塌事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的批示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控增量、消化存量,依法依规全面排查整治自建房安全隐患,对危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建立完善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排查范围。对全区范围内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整治,重点排查整治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以及学校周边、医院周边、工业园区周边、集贸市场周边等人员密集区域的自建房,特别是经营性自建房。重点突出以下房屋:
1.酒店、宾馆、旅店、民宿、饭店、农家乐、商超、网吧、酒吧、私人影院、游戏室、体育场馆、学校、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文化场馆、旅游设施、宗教场所、小工厂、小作坊等经营性自建房。
2.违规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擅自改变主体结构、房屋布局、房屋使用功能、擅自加层、开挖扩建地下室,以及“三合一”混用的自建房。
3.楼龄较长、主体结构明显变形、房屋墙体明显裂缝、有地下室的老旧房屋;
4.三层以上,涉及10人以上出租经营的自建房;
5.疫情防控医学隔离场所。
(二)排查内容。一是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使用形式等。二是房屋安全目测情况。房屋整体有无倾斜、有无沉降,房屋承重结构(梁、板、柱、墙)有无变形、有无裂缝以及存在风险的部位(地基基础、墙体、梁柱、屋面、楼板等)。三是房屋审批手续情况。是否有审批手续(土地、规划、建设等),竣工验收手续,房屋登记手续。四是房屋结构安全情况。是否有设计图纸、是否按图施工、是否依图验收,是否有增加楼层、改变承重结构、层内加层、改扩建等。五是房屋经营安全情况。主要用途及场所安全要求,有无相关经营许可手续,是否存在消防隐患。
(三)全面整治。各地在全面排查和重点整治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制定全面整治计划。要坚持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按时完成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任务。重点对存在擅自加层、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开挖地下空间,以及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等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经营性自建房,列为急需重点整治对象,立即采取停止营业、撤离人员、封闭处置等管控措施,责令限期鉴定并尽快整治。对复核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组织开展安全鉴定,根据安全鉴定结果提出整治方案,督促指导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进行整治,该加固的立即加固,该拆除的坚决拆除,确保所有风险点全面彻底清除到位。对拒不采取整治措施擅自继续经营的,依法处置。
三、排查整治方式
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社会技术力量参与”原则,采取“产权人自查、乡镇(街道)排查、部门核查、分类整治、区级督查”的方式,全面开展排查整治。
(一)产权人自查。各村(社区)要组织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对辖区内所有自建房开展拉网式、地毯式、起底式全面自查,逐户逐栋采集信息,一栋一档建立自建房档案,并将自查情况报乡镇(街道)。
(二)乡(镇、场、区、街道)。各乡(镇、场、区、街道)对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向区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同时建立完善台账;组织农村建筑工匠按照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对安全隐患的初步判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经营性自建房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进行排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三)部门核查。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监管职责,组织专业人员配合属地对相关行业的自建房进行全面核查,并对相应的行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出专业判断。
(四)分类整治。坚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同步推进,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户分类的隐患整治处置模式,落实城镇房屋“一栋一策”、农村房屋“一户一策”要求,建立房屋隐患整治台账,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单位和责任人,实行挂图作战、闭环整治、销号管理。
1.对存在安全隐患并鉴定为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立即采取停止营业等管控措施,严防发生安全事故,通过拆除、重建、加固等工程措施,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在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经营活动。
2.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有一般质量问题,但尚无坍塌风险的自建房,通过维修加固、降级使用等方法妥善处理。
3.对存在非结构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及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违规装修,未造成结构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4.对存在结构坍塌风险等严重安全隐患、威胁社会公共安全的自建房,立即停止使用,及时疏散建筑物内和周边人员,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封闭处置,进行房屋危险等级鉴定后,组织专业队伍进行加固维修;对无法通过加固维修等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依法予以拆除.
5.对存在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搭建的自建房,立即停止使用,严防发生安全事故,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拆除或重建,居住区域与其他区域未完全分隔的,必须砌墙或安装防火门进行分隔,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不足的,必须按要求增设。
(五)区级督查。区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组织专业力量,对各乡(镇、场、区、街道)排查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进行复核评估;对各乡(镇、场、区、街道)和各村(社区)的排查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基层排查人员对房屋安全隐患的判断能力;成立督查组不定期开展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经营性自建房的10%和鉴定为危房的自建房的20%。对排查核查走过场、不到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时间安排
(一)百日攻坚
各地要集中力量组织开展百日攻坚,2022年6月底前,完成对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经营性自建房的排查任务;2022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经营性自建房的排查任务,确保风险隐患管控到位。
各乡(镇、场、区、街道)要成立百日攻坚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压实责任,加强宣传教育,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对所有的自建房屋要建立好台账,进行动态管理,该劝离的劝离、该停业的停业。加强部门联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二)全面排查
2023年6月底前,完成其他自建房的排查任务。农村自建房已鉴定的危房力争完成工程性整治措施。农村自建房专项排查整治,要与稳慎推进农村宅改结合起来。已鉴定的农村危房进行复核,对农村地区新增经营性自建房进行排查;对已录入系统有变化的经营性自建房,要将变化情况录入系统。
(三)彻底整治
2024年4月底前,基本完成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整治工作完成后,再利用1年左右时间组织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回头看”,建立完善自建房安全监管制度,实现长效常治。
五、加强安全管理
(一)严控增量风险。城区不得新建自建房,农村新建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专业设计和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
(二)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性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乡(镇、场、区、街道)要落实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社区、物业、村“两委”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及时整改。
(三)清查违法行为。全面清查自建房审批、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开展违章建筑清查行动,严格落实自建房所有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
1.全面清查属地自建房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逐一建立清查工作信息台账。
2.开展违章建筑清查行动,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等行为,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对拒不整改或已造成房屋损坏的,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3.严禁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房屋主体结构,擅自加盖加层,擅自拆除和破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开挖增建地下室等行为;对造成房屋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的,严肃追究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等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发现房屋安全隐患故意隐瞒不报,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的举报,一经核实予以重奖。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对涉事各方主体纳入诚信体系管理。
(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区级明确专门的房屋安全行政管理机构,各乡(镇、场、区、街道)确定一个综合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农房建设管理,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依据《江西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行动方案》,探索建立新建、改扩建农房带图审批、按图施工、依图验收制度。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区直相关责任部门和各乡(镇、场、区、街道)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建立部门工作联席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统一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强化调度、督促检查。各乡(镇、场、区、街道)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负责人,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协同。区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和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分别制定工作方案,督促本行业领域内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依法依规查处自建房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区住建局负责牵头抓好全区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推进、技术指导、台账统计等工作;区委编办负责自建房监督及技术指导方面机构编制的调研;区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复核自建房用作旅馆业等特种行业许可,依法查处干扰排查整治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区应急局负责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负有自建房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自建房土地、规划的审批和认定管理,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并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自建房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区城管局负责查处未依法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违法施工行为,组织违章建筑的巡查和拆除工作并消除违章建筑安全隐患;区教体局负责督促指导自建房用作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场所开展排查整治,负责督促指导文体场馆等所管行业领域的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区卫健委负责督促指导自建房用作医疗等场所开展排查整治;区文广新旅局负责督查指导图书馆、文化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景区景点及其周边宾馆、民宿等所管行业领域的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指导城乡客运站、车站等所管行业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区民宗局负责宗督促指导自建房用作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排查整治;区民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养老和福利机构等所管行业领域的自建房开展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利用自建房从事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活动;区商务局配合相关部门督促指导自建房用作商超等场所开展排查整治;区司法局负责为全区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提供法律保障;区财政局负责为全区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自建房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依法查处自建房用作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落实工作保障。设立专项整治资金,主要用于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鉴定,以及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农村建筑工匠参与专项整治工作,为专项整治过程中保障民生、安置群众和各级工作专班开展工作等提供经费保障。各相关责任部门充实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强化专业技能培训,制作易学易懂的自建房排查整治宣传咨询材料、培训课件。组织成立专家技术服务组,建立房屋结构安全专家人员库,积极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高校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专项整治工作。
(四)严格督促考核。建立督查机制,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各项重点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对工作突出的地方、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排查整治中责任不实、执法不严的,对排查整治不重视、走马观花、搞形式主义、虚假整治、整治不到位的,对排查整治中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的,按照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精心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对制定的政策、出台的办法举措和取得的经验成效开展多形式广泛宣传,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相关政策措施,增进与社会公众的沟通联系,为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营造浓厚氛围。做好舆论引导,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切实维护社会大局安全稳定。
各乡(镇、场、区、街道)要建立排查整治信息周报制度,并于2022年6月底前将本地实施方案报送区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场、区、街道)每周一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排查整治信息,按工作安排每阶段工作结束后一周内报送工作情况总结报告。
附件:九江市柴桑区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九江市柴桑区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全力推进柴桑区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走深走实,按照中央、省、市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电视电话会会议精神和领导讲话要求,现成立九江市柴桑区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潘 光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 组 长:杨建军 区政府副区长
组成人员:胡世鹏 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田 俊 区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
戴大明 区公安局副局长
廖家星 区委编办主任
刘玉南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张 军 区财政局局长
吴园福 区自然资源分局局长
刘光勇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汤 波 区城市管理局局长
张顺凯 区教体局局长
陈春水 区卫健委主任
梅秀伟 区文广新旅局局长
王忠鑫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杨 斌 区民政局局长
桂 舜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赵送梁 区商务局局长
陈发扬 区司法局党组书记
江雄平 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殷 雄 沙城电子科技创新中心主任
聂勇林 沿江新材料产业发展中心主任
胡国利 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黄志峰 沙河街道办事处主任
姚 琼 狮子街道办事处主任
吴佳彬 城门街道办事处主任
陆洪锋 港口街镇镇长
汪子峰 江洲镇镇长
徐 慎 新洲垦殖场场长
潘 建 城子镇镇长
李洪亮 新合镇镇长
刘 春 新塘乡乡长
吕 清 涌泉乡乡长
叶朋林 马回岭镇镇长
凌 钢 岷山乡乡长
凌 勇 岷山林场场长
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从区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自然资源分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教体局、公安局、商务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具体负责全区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推进、技术指导、台账统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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