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国土空间规划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10-22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2961

九江市自然资源局柴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九自然资柴罚决字〔2024〕025号)

发布日期: 2024-10-22 16: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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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九江市自然资源局柴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自然资柴罚决字〔2024〕 025号


被处罚人:城门街道立新农科所五组曹贤明等村民

住 所 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城门街道立新农科所五组

我局于2024年9月29日对被处罚人未经批准擅自填塘建设停车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被处罚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于2016年在城门街道立新农科所五组填塘建设停车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勘测材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我局已于2024年10月16日依法向被处罚人进行了听证告知,被处罚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遵循“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原则,因此,对2021年9月1日以前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应按原2000年4月29日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九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明确非法占地行政处罚罚款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耕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按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进行处罚;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退还非法占用281.74平方米的土地给城门街道立新农科所五组。

2、没收填塘所建的停车场。

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281.74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计罚款额为¥1690.44(壹仟陆佰玖拾元肆角肆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们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九江市自然资源局财务科对接缴款事宜。

本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柴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超、王洪

电  话:0791-6819025      

地  址:庐山北路89号                                          

九江市自然资源局柴桑区分局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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