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办理结果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9-27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3-08861

柴人社案字[2023]第2号084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补缴机制的建议张威的建议回复

发布日期: 2023-09-27 10: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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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人社案字20232



张威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失地农民保险补缴补偿机制”的提案收悉,根据您的提案内容,结合人社部、省人社厅、柴桑区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回复如下:

  1. 被征地农民补缴、补偿的政策依据。根据赣人社字〔2017247号文件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九县府办发〔201789号)等规定:20171231日前,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执行补缴,20171231日为补缴终止时间。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自行扩大一次性补缴使用人员范围的做法,各地要立即停止。按照省、市、区政策,我区(原九江县)于20179月启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和参加缴费工作。

二、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经办情况

一是大力宣传。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启动时,既要严格执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不能补缴政策规定,又要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指导沙河街道、沙河开发区等乡镇印制大量的宣传单,组织乡、村干部对广大被征地农民逐户进行政策宣传,发放宣传单,讲解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缴费政策。二是加快经办进度。我区启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初,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非常大,区社保局从部分乡镇抽调有关工作人员,加班加点录入信息、协调乡镇、村组,银行等部门,办理被征地农民资格认定、参保缴费等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三是进行信息核对。系统录入后,由社保局组织打印缴费凭证,再由各乡、村工作人员核对后,组织被征地农民在银行缴费,确保在20171231日前完成缴费工作。在经办期间,各乡镇都有缴费人员反映少补缴或多补缴的情况,也在第一时间(20171231日前)进行了更正处理。

三、关于补缴问题回复。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实行全国统筹,相关政策也是全国性政策,省、市、区都无权单独出台相关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区被征地农民政策规定,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20171231前没有补缴的,不能补缴,继续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可以选择缴费满15年(180个月)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待遇。

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均是按照省、市有关政策执行。我区无权制定与省、市相悖政策。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九江市柴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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