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务清单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11-04-10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0-749398
关于印发《九江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关联导读:
九价费字[2011]7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山)物价局: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0]554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机动车停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九江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九江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暂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九江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完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西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九江市城区规划区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业务的经营者。各县(市、山)、云居山—柘林湖风景管理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具有垄断性、补偿性和竞争性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下列类型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纳入政府管理价格的范围:
1、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大型交易场所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2、机动车(人行)道临时占道泊位的收费;
3、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4、公安、交通等执法部门指定的暂扣、暂存交通事故、违法车辆的停车场;
5、城市繁华区域的公共露天停车场;
6、商业投资建设的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配套停车场;
7、商场、娱乐场所、宾馆(招待所)、酒楼(饭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
8、商业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9、住宅小区在不影响本小区业主停车的前提下,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向社会提供的停车服务。
对上述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1——7类实行政府定价管理,8,9类,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实行明码标价。
(二)本条第一项之外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由经营者自行确定收费标准。
(三)为缓解城市停车难的矛盾,合理利用停车服务资源,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正常的工作秩序的条件下,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公益、公 用事业单位设置免费停车场所,鼓励提供免费服务。对不具备免费条件的,可收取适当费用,具体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实行等级管理,收费实行计时、按次相结合收费,但累计收费不得突破最高限额。
1、机动车(人行)道临时占道泊位的收费仍按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九府厅发[2005]56号执行,如调整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
管部门批准。
2、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商业投资建设的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配套停车场,商业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由经营者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单独核定。
3、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小区停车场产权(或使用权)归业主的,在预售前按不高于指导价格水平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售房时向买售人公示,作为经营者与小区 业主协商的依据。协商确定后与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按不高于指导价由经营者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协商确定后的收费标准以 书面形式报送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4、其他类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六类:
一类:九座以下(含九座) 客车、二吨(含二吨)以下货车;
二类:十座至十九座(含十九座)客车、三吨以上至五吨(含五吨)货车;
三类:二十座至三十九座(含三十九座)客车,六吨至十吨(含十吨)货车;
四类:四十座以上客车,十一吨至十五吨(含十五吨)货车;
五类:十六吨以上货车;
六类:二、三轮(不分型号)摩托车。
第六条 经营者在申请停车场收费(办理《收费许可证》)时,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核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正式文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存复印件);
(三)经设立停车场管理权限部门批准的有关设立停车场的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
(四)实行市场调节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将自行确定的收费标准事先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五)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经营者申请资料后,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实地查勘。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和办理。
第八条 分级管理。城市繁华区域的公共露天停车场30个泊位以下停车场,二星级(含二星级)以下宾馆停车场,500平方米以下酒楼(饭店)停车场,乡镇停车场、区属单位停车收费向区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核定。
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核定。
各类机动车停放场(点)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执行收费。
第九条 各类机动车停放场(点)收费员应持有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收费员证》。同时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计费时段、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内
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切实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采用IC卡管理的停车场,不得收取IC卡工本费。
停车收费必须开具税务发票,照章纳税。对停车场(点)不提供税务发票和不开具发票的,车主有权拒付停车费。
第十一条 停车场经营者对停放于停车场内的收取停车费的车辆负有安全保护的责任。如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损坏、灭失或被盗,停车场经营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放保管服务费:
(一)对办公时间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电力、供气、供水、交通、等公用事业单位办理业务的车辆;
(二)对进入住宅小区停车场或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停车场的车辆停车不超过二小时,以及业主搬家、送货等临时出入车辆;
(三)对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露天停车场即停即走的车辆;
(四)对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车辆;
(五)在宾馆、招待所住宿客人的自备车辆;
(六)对进入不具备免费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医院等社会公益、公用事业单位设置的停车场的机动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免费的范围;
(七)凡有合法号牌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进入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时,车主应当出示本人的残疾人证和车辆行驶证免收停车费;
(八)停车保管服务经营者应该承诺免费的;
(九)其他应该免费停放的机动车辆。
第十三条 各类机动车停车场(点)收取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应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或已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 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及附加任何费用。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 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对社会反映强烈,明显不合理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督促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进行整改,并及时纠正收费水平。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及时纠正的,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原市下达的有关机动车停车场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实施细则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等级 |
设备设施 |
车型 |
收费标准(元/次) | ||||
|
白天6:00-20:00 |
夜间 |
全天 |
包月 | ||||
|
2小时内 |
12小时 |
| |||||
|
一级 |
大型室内或地下全封闭停车场,安装计时系统,配有消防设施及保管人员,管理制度和收费程序规范 |
一类、二类 机动车 |
6 |
12 |
12 |
20 |
一类车300 二类车350 |
|
二级 |
露天停车场,停车泊位在80个(或800平方米)以上,水泥路面,安装计时系统,进出道口分设有标准的停(行)车标线,配有冲洗及消防设施、保管人员,管理制度和收费程序规范 |
一类机动车 |
5 |
10 |
10 |
15 |
250 |
|
二类、三类型机动车 |
6 |
12 |
12 |
18 |
300 | ||
|
四类机动车 |
8 |
14 |
18 |
25 |
350 | ||
|
五类机动车 |
12 |
20 |
22 |
40 |
600 | ||
|
三级 |
露天停车场,停车泊位40-80个,(或500平方米)水泥或地砖路面,进出道口分设,有明显的停(行)标线,设有消防设施和现场保管人员,管理制度和收费程序规范 |
一类机动车 |
4 |
8 |
8 |
12 |
200 |
|
二类、三类型机动车 |
5 |
10 |
10 |
15 |
250 | ||
|
四类机动车 |
6 |
12 |
12 |
18 |
300 | ||
|
五类机动车 |
10 |
18 |
20 |
35 |
500 | ||
|
四级 |
露天停车场,停车泊位在40辆以内,硬碴路面,进出道口分设,配有消防设施、现场保管人员 |
一类机动车 |
3 |
6 |
6 |
10 |
150 |
|
二类、三类型机动车 |
4 |
8 |
8 |
12 |
200 | ||
|
四类机动车 |
5 |
10 |
10 |
15 |
250 | ||
|
五类机动车 |
8 |
16 |
18 |
30 |
400 | ||
|
二轮摩托车停放收费标准不分停车场等级 |
露天临时停车白天1元/次,夜间1元/次;室内临时停车白天2元/次,夜间2元/次 | ||||||
2、中心城区收费标准上浮20%,尾数四舍五入,保留到元。中心城区指基准地价一类区。
|
车位性质 |
收费方式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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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所有权车库 |
按车库建筑面积收取 |
按不高于该物业小区多层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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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所有权、使用权车位 |
按车位收取 |
30元/月、位 |
|
公共配套(共用)车库、车位 |
按车辆类型收取 |
一类车(蓝牌):室内 200元/月.辆 ,室外100元/月.辆; |
|
机动临时停车位 |
按停放时间收费 |
白天:2-4小时2元,4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4元 ,全天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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