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土地与房屋征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03-10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2-57166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马回岭镇杨柳村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公告
关联导读: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
马回岭镇杨柳村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公告
九江市柴桑区马回岭镇建设项目用地,于2020年4月8日省自然资源厅下发的《关于九江市柴桑区2020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批准建设。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文号
赣自然资征〔2020〕279号
二、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为柴桑区人民政府,委托马回岭镇人民政府组织具体实施土地征收工作。
三、规划用途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
四、征地位置
本次拟征收土地四址:东至马回岭镇杨柳村盛家水塘边;南至慱莱工业园;西至博莱新食堂;北至212省道水沟边。(具体征收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五、被征地权属单位
本次征收土地权属涉马回岭镇杨柳村7和14村民小组。
六、征地面积
本次征地总面积10.875亩。
七、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具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九江市柴桑区马回岭镇杨柳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见后附件1)。
八、安置政策
土地补偿费归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讨论同意后确定分配方式。
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纳入养老保险范围,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柴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柴府办发〔2021〕6号)执行(见后附件2)。
九、公告期限
本告知期限自2021年3月8 日至2021年4月7日。
十、补偿登记
自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征收土地协议等证明材料到马回岭镇杨柳村设置的登记点办理补偿兑现手续。
十一、补偿标准争议处理
若对本公告不服,有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柴桑区马回岭镇杨柳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柴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柴府办发〔2021〕6号)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8日

九江市柴桑区马回岭镇杨柳村土地征收补偿
安 置 方 案
为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等法律法规及省、市重点工程征地补偿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 、征收位置、用途、面积及主要地类
拟征收土地位于杨柳村7和14村民小组。用途为工业用地。用地面积10.875亩。主要地类为耕地、林地(以现场调查确认的地类为准)。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1:1。
1.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39100元/亩;
2.林地、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为:15600元/亩;
3.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11700元/亩。
(二)青苗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费:1000元/亩
2.苗木、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苗木、附着物、构着物等具实评估补偿,坟墓迁移费:1000元/座。
三、安置方式
1.片区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讨论同意后确定分配方式。
2.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纳入养老保险范围,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柴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柴府办发〔2021〕6号)执行。
四、失地农民保障按《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柴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柴府办发〔2021〕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乡村征地工作经费按征地补偿费的8%予以安排,不含苗木及附属物补偿费。
六、征地不可预见费按征地补偿费的3%予以安排。
七、未尽事宜,由马回岭镇人民政府与用地单位协商后报区政府批准。
八、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仅适用于马回岭镇杨柳村土地征收建设项目。
柴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我区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17〕247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4〕6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则
(一)坚持同一制度平台,以养老保障为工作重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再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本实施方案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政府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的原则。
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征地项目,凡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和征地补偿款未拨付到位的,未按本实施方案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不得实施土地征收。
(三)严格审核程序,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范围和对象,积极组织其按照国家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实施范围和保障对象
(一)本实施方案所指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柴桑区行政区域内因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 承包法》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被征地后完全失去土地或剩余耕地人均不足0.3亩(含)的在册农业人口。
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确定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之日为基准点。
(二)凡16周岁(含)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根据本人自愿, 均可参加我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实施方案保障对象:
1.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2.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耕地超过0.3亩的;
3.被征地时已将户籍迁出被征地村或已死亡的;
4.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的;
5.虽无土地或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但未被征地的;
6.非法征地以及私自买卖土地的。
三、被征地农民的认定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向所在村委会领取并填写《柴桑区被征地 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交村委会初审;
(二)村委会初审后张榜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场、区、街道)复审。上报材料包括《柴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见附件1)、《柴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汇总表》(见附件3)及公示情况;
(三)由乡(镇、场、区、街道)组织国土所、派出所以及 有关人员,对村委会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保障对象资格有异议的,乡(镇、场、区、街道)及时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在有异议人员所在地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据实填写《柴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认定表》),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报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时按要求上报如下材料:
1.《柴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柴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表》;
2.申请认定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征地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征地分户名册;
5.《柴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汇总表》。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 乡(镇)上报材料后,相关部门按以下流程把关:
1.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乡镇、村组及农户被依法征地情况;
2.区农业部门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被依法征地前土地承包面积情况,并会同区自然资源、公安等相关部门及土地所在乡(镇、场、区、街道)确定被征地农民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
区公安部门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家庭成员户籍等相关情况;
3.区人社部门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现有参保情况,并确认被征地农民参保类型。
4.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审核程序及材料无误后,组织乡(镇、场、区、街道)对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缴费补贴标准和参保缴费办法
被征地农民实行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选定后不得更改。
(一)政府补贴原则
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补贴数额不变,个人按规定应履行的缴费义务不变;缴费补贴只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不发给被 征地农民个人;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二)政府补贴年限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均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补贴年限为15年。
(三)政府补贴标准
被征地农民享受的政府补贴标准为:参保时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缴费补贴的月数。
(四)缴费补贴计算时间
被征地农民应在征地后一年内申报资格认定,已认定被征地农民身份的,当年应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从身份认定的次月起缴费。
(五)首次参保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补贴办法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以参保时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确定,缴费比例为 20%(其中:政府缴费补贴比例为12%,个人缴费比例为8%,下同),按以下规定参保缴费,财政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
1.参保时年满16周岁未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采取逐年缴费的办法参保缴费。财政逐年给予缴费补贴,缴 费补贴直至满 15年为止。此后,本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满180个月的,再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2.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方式,采取个人先缴纳8%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缴费到账人员名单以及到账金额,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区财政局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转入社保基金收入户。
(六)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补贴办法
1.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被征地农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规定,按缴费凭证据实计算,其从首次参保缴费起至本方案实施日止,最长年限不超过15年,在被征地农民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次年,经本人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缴费情况以及身份认定日期综合核实补贴金额,补贴金额不超过历年最低缴费基数的60%核定,报区财政部门审核,经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区财政局于每年4月底前据实拨付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返还本人。
2.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已享受了按月领取
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不再重新计算养老金,由社保经 办机构根据其灵活就业期间缴费情况核定财政补助金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七)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八)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并将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将缴费补贴直接划入个人账户。其中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缴费补贴划入个人账户后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 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参保被征地农民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九)被征地农民参保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参保关系转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十)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不享受缴费补 贴,但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本人仍可按本方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缴费补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 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因个人原因不愿参保或退役后超过一年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均不能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十一)被征地农民中的在校学生不享受缴费补贴,但毕业 后自主就业,如个人选择按本方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的,可享受缴费补贴,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在当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因个人原因不愿参保或毕业后超过一年 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均不能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十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对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来源
1.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07〕20号)规定,按不低于当年区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的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和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安排;
2.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资金;
3.集体补助资金;
4.其他财政补助资金。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 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其他财政补助资金中解决。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由区财政部门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其他财政补助资金中解决,不得拖欠。
(三)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由区财政局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六、工作职责和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柴桑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人社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区人社、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民政、审 计、教体、卫健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协作,各负其责。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区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以及资金使用审核监督管理。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土地征收、征地补偿,配合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并会同农业农村、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的工作。区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和个人缴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区民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济工作。区公安、教体、卫健等部门分别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管理、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工作。
(三)对已经按照《九江县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县府办发〔2009〕93号)参保的对象,由领导小组组织做好与新政策的衔接工作,依照相关程序及要求重新审核改办。
(四)加强督促检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本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对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实施方案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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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北眉目地·兴旺大柴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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