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教育文体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12-15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1-607293

江西省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宣传册)

发布日期: 2021-12-15 10:20 来源:
字号: 〖大 小〗

关联导读:

九江市柴桑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九江市柴桑区教育体育局

办公电话:0792- 6821323

    一、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是党和政府的庄严承诺。为兑现这一庄严承诺,我省不断完善从学前教育至研究生教育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并首创教育扶贫资助政策学校校长与乡镇属地“双负责制”,助力我省教育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2021年,我省将继续严格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具体政策如下:

1.学前教育资助金 

对象:符合入园年龄,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及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

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

2.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生活补助分为寄宿生生活补助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1)寄宿生生活补助对象: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内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寄宿学生在此基础上每生每年增加200元。

2)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  

标准: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对象:普通高中在校在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标准: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分为1500元、2000元、2500元三档。

4.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 

对象:普通高中在校在籍的农村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镇困难群众家庭学生;

标准:柴桑区第一中学350元/学期/生,柴桑区第二中学、育英学校180元/学期/生。

5.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 

对象:面向全省当年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院校和民办高校)的江西籍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新生;

标准:每生一次性资助5000元。

6.高校新生入学资助金 

对象:用于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到校报到;

标准: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

7.中职国家奖学金 

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含)以上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标准:每人每年6000元。

8.中职国家助学金 

对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标准:每人每年2000元。

9.中职国家免学费 

对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非戏曲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标准:每人每年850元。

10.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对象: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做到“应贷尽贷”;

标准: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

二、申请资助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申请资助的具体条件

1.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孤儿学生;

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其他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

8.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审核发放原则

学年评定,学期发放,新增学生,重新评定

五、资助申请与审核

1.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校组织学生提出生活补助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提交学校。

2.学校要成立评审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资助评审工作。成员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

3.学校评审小组依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和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评审小组组长在《申请表》上签字或盖章,并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表。《申请表》及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表学校留存。

4.初审通过的学生信息在学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情况学校拍照留存。公示时,应注意保护“学生个人隐私”,严禁公示“个人敏感信息”,超过公示期限应立即将公示信息全部撤下或删除。公示过程中如有异议,学校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5.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填写《明细表》签字盖章后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6.区教育主管部门对所属学校上报的受助学生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填写汇总表》,提交设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汇总盖章后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六、资助金的发放与管理

1.每学期结束前,资助中心通过学生社保卡将资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或法定监护人)手中。

2.资助金发放完成后,学校应及时组织受助学生家长填写“资助金发放确认回执单”并留存备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