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9-06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3-07869
柴民字[2023]38号关于提高2023年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关联导读:
关于提高2023年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场、街道)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增进民生福祉,根据《江西省民生实事工程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10件民生实事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民生办〔2023〕1号)、《九江市民政局 九江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3年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九民字〔2023〕28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提标提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1.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60元,达到88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570元。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60元,达到66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440元。
2.提高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镇特困人员和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1150元。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标准提高80元,达到每人每月860元。
3.提高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380元;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50元;特困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月100元。
4.提高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城乡精简退职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分别提高85元、130元,均达到每人每月660元,统一城乡标准。
5.提高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城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20元,均达到每人每月100元。
6.提高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机构养育孤儿、城乡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准分别提高220元、160元、160元,达到每人每月1820元、1360元、1360元。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1380元。
二、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规定
(一)强化资金保障。2019年以前,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省、市、县(市、区)按比例分担。从2019年起,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92号)精神,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提标部分,省与设市、县(市、区)不再按固定比例分担,由省财政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给予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要求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20〕40号)执行。
(二)坚持分类施保。低保金可以根据低保家庭月人均收入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根据低保家庭困难程度分档发放。常补对象按照保障标准实行全额救助,非常补对象实行差额救助,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要达到规定标准。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380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315元。
(三)明确到位时间。保障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提标提补资金必须于6月10日前落实到位,并从1月份开始补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10日前通过个人的社会保障卡进行发放,确保安全有效运行。遇节假日、突发公共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要做好资金预拨工作,确保救助补助资金及时发放。
九江市柴桑区民政局 九江市柴桑区财政局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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