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重点民生项目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02-22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0-761108
建设用地审批办理指南
关联导读:
事项名称:建设用地审批办理
一、设定依据
《土管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管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土管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二、申报条件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办理程序
(一)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的同时应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审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文后5 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申请用地
建设单位持可行性研究批复或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如下材料:
1.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初步设计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交补充耕地方案。
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三)拟定方案(一书四方案)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四)上报审批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审批权限在省的,应当在5 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审批权在国务院的,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提出审查意见后,按程序直接报送国务院。各项方案经批准后,按程序直接报送国务院。各项方案经批准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
(五)组织实施
“一书四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乡、镇范围内公告。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六)颁发证书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供地方案向建设单位提供土地,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建设单位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四、办理材料
建设单位持可行性研究批复或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如下材料:
1.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初步设计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交补充耕地方案。
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办理时限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的同时应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审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文后5 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六、办理地点
柴桑区自然资源分局二楼用地股
七、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9:00——18:00)
八、联系电话
电话:6819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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