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9-26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3-11352

关于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9-26 14:3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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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的通知


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巩固绿化造林成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消防条例》《九江市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现就加强我乡野外用火防火工作通知如下:

一、防火重点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根据森林火灾风险形势综合研判分析,决定自今年9月26日起至翌年4月30日止为全乡森林防火重点期,同时为森林防火戒严期。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林区和林缘地带禁止一切野外用火活动:

(一)在野外吸烟、野炊、烧火取暖、乱丢火种;

(二)上坟烧香、烧纸等祭祀用火和燃放烟花爆竹、点孔明灯;

(三)火把照明、狩猎、烧蜂、烧山驱兽;

(四)在林区及林木边缘地带烧草化灰;

(五)在山上直接烧除断木和枯枝落叶等炼山行为;

(六)实弹演习,爆破作业;

(七)在林区庙宇的外围用火;

    (八)其他野外用火活动。

二、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每个公民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履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形成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局面。对违反上述八项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必须及时予以制止;发现森林火灾,必须迅速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报告电话: 0792-6771018或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

三、依法治火,严厉惩处

对违反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肇事者,按《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消防条例》和《岷山乡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火灾,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9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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