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4-08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3-05619
关于广泛动员群众参加“惠浔保”的通知
关联导读:
沙区管发〔2023〕30号
关于广泛动员群众参加“惠浔保”的通知
各村(社区):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21〕2号)精神,九江市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基础上建立了由政府指导、保险公司商业运作、与基本医保衔接的地方定制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惠浔保”,取得了良好效果,进一步减轻了人民群众重大疾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上级文件要求,为继续做好沙河开发区2023年“惠浔保”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惠浔保”作用。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序衔接,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各村、社区要充分认识“惠浔保”是一个发挥全民互助、增强共济保障的有效平台,是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的有效举措。参加“惠浔保”,对减轻人民群众重大疾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增强群众抵御重大疾病风险能力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从社会治理角度来说,对降低人民群众因患重大疾病可能引起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也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各村、社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继续积极做好“惠浔保”工作,保障“惠浔保”平稳运行。
二、加强宣传“惠浔保”政策。各村、社区要正确解读“惠浔保”政策,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现代信息传播手段、政务公开栏和印制宣传资料等方式,持续加强政策宣传和参保动员,扩大广大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率。要积极宣传“惠浔保”具有的价格普惠、无既往症和职业等门槛限制、医保个人账户支持家庭共济购买、全民互助降低大病风险、公益运行保本微利等五大特点,不断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互助意识和参保意识。每年一份小投入,给自己和家人多一份保障,向他人献一份爱心,为和谐幸福柴桑尽一份力量。
三、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投保。各村、社区要采取有力举措抓好组织引导,发动辖区内广大群众参与投保,提高参保覆盖面,原则上参保率不低于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的30%。要着力做好三类监测对象、脱贫户、低保户等困难群体对象的参保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切实筑牢因病返贫致贫的保障防线。各帮扶单位要发挥帮扶作用,积极帮助困难对象投保,各村、社区要主动对接帮扶单位做好协调服务,保证困难对象参保到位。此项工作请于4月10日前完成。
工作联系人:中国人保柴桑支公司张鹏,联系电话:13879249888。
四、保障内容及优化政策。 2023年“惠浔保”保费保持100元/人不变,投保时间从2023年1月1 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待遇享受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 日,每个保险年度理赔截止时间为次年5月31日止。参保人因重大疾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政府医疗保障报销的基础上享受“惠浔保”理赔待遇(详见附件 1)。理赔范围包含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涉及住院、I类门诊特殊慢性病、日间手术、门诊放化疗、双通道药品以及18种特殊药品(详见附件2)的医药费用。2023年进一步优化了“惠浔保”待遇政策,在保持2022年理赔待遇的基础上,原15种特殊药品增加至18种,新增的3种医保目录外特殊药品分别为:依洛硫酸酯酶α注射液、聚乙二醇重组人生长激素、磷酸索立德吉胶囊。
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惠浔保”参保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扎实组织推进,确保取得实效,完成目标任务。
附件:
1.“惠浔保”理赔待遇明细
2.“惠浔保”18种特殊药品目录
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4月4日
附件1
“惠浔保”理赔待遇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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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内容 |
免赔额(起付线) |
理赔比例 |
年度限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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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范围内 个人自付 |
年度累计1.5万(含) |
0-10万(含)部分理赔65%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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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以上部分理赔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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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症的理赔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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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范围外 个人自费 |
年度累计 2.5万(含) |
0-10万(含)部分理赔5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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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以上部分理赔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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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万(含)部分理赔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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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以上部分理赔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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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症的理赔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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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种 特殊药品 |
0元 |
理赔8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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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症的理赔20%) |
备注:1. “个人自付”和“个人自费”执行国家医保关于医保结算清单的有关规定,以 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等政府医疗保障 报销后的“医保结算清单”上的结算金额为准。
2. 既往症:指在每个保险年度之前已经确诊的12种疾病: (1)恶性肿瘤(含 白血病、淋巴瘤); (2)肾功能不全; (3)肝硬化; (4)缺血性心脏病(含冠心病、 心肌梗死)、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及以上); (5)脑血管疾病(含脑梗死、脑 出血); (6)高血压Ⅲ期; (7)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呼吸衰竭; (8)糖尿病且 伴有并发症; (9)系统性红斑狼疮; (10)瘫痪; (11)再生障碍性贫血; (12)溃疡 性结肠炎。既往症认定标准:以住院治疗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院诊断中主诊 断为依据,主诊断一般应是消耗医疗资源最多、对患者健康危害最大、影响住院时 间最长的诊断病种;认定时间以每年度保单的起保时间为准(如:2023年,以2023 年 1 月 1 日之前认定的既往病史为准)。
3. 不予理赔范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凡 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病例不予理赔;在非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 理赔;契合乡村振兴战略,享受医疗救助的城乡低收入人口,因未按规定办理转诊 转院而不享受医疗救助的不予理赔。
附件2
“惠浔保”18种特殊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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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通用名 |
疾病种类 |
适应症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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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阿替利珠单抗 |
肺癌 |
与卡铂和依托泊苷联合用于广泛期小细胞肺癌(ES-SCLC)患者的一线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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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帕博利珠单抗注射液 |
肺癌/头颈鳞癌/食管 癌/结直肠癌/黑色素瘤 |
一、肺癌适应症1-3 1.帕博利珠单抗联合培美曲塞和铂类化疗适用于EGFR和ALK野生型的转移性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的一线治疗。 2.帕博利珠单抗联合卡铂和紫杉醇适用于转移性鳞状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一线治疗。 3.帕博利珠单抗适用于PD-L1肿瘤比例分数(TPS)≥1%的EGFR和ALK野生型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一线单药治疗。 二、头颈鳞癌适应症 4.帕博利珠单抗单药用于肿瘤表达PD-L1(综合阳性评分(CPS)≥20)的转移性或不可切除的复发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HNSCC)患者的一线治疗。 三、食管癌适应症 5.帕博利珠单抗联合铂类和氟尿嘧啶类化疗药物用于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食管或胃食管结合部癌患者的一线治疗。 6.帕博利珠单抗单药用于肿瘤表达PD-L1(综合阳性评分(CPS)≥10)的、既往一线全身治疗失败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食管鳞状细胞癌(ESCC)患者的治疗。 四、结直肠癌适应症 7.帕博利珠单抗单药用于KRAS,NRAS和BRAF基因均为野生型,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高位卫星不稳定(MSI-H)或错配修复基因缺陷型(dMMR)结直肠癌(CRC)患者的一线治疗。 五、黑色素瘤适应症 8.帕博利珠单抗适用于经一线治疗失败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瘤的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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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度伐利尤单抗 |
肺癌 |
接受铂类药物为基础的化疗同步放疗后未出现疾病进展的不可切除、III期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的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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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恩美曲妥珠单抗 |
乳腺癌 |
接受了紫杉烷类联合曲妥珠单抗为基础的新辅助治疗后仍残存侵袭性病灶的HER2阳性早期乳腺癌患者的辅助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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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艾度硫酸酯酶β注射液 |
黏多糖贮积 症II型 (MPSII,亨特 综合症) |
用于确诊的黏多糖贮积症II型,(MPSII,亨特综合症)患者的酶替代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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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通用名 |
疾病种类 |
适应症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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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利司扑兰口服溶液用散 |
脊髓性肌萎缩症(SMA) |
脊髓性肌萎缩症(SM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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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达雷妥尤单抗注射液 |
多发性骨髓瘤 |
1.与来那度胺和地塞米松联合用药或硼替佐米和地塞米松联合用药治疗既往至少接受过一线治疗的多发性骨髓瘤成年患者。 2.单药治疗复发和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成年患者,患者既往接受包括蛋白酶体抑制剂和免疫调节剂治疗且最后一次治疗时出现疾病进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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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盐酸安罗替尼胶囊 |
甲状腺癌 |
用于具有临床症状或明确疾病进展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甲状腺髓样癌患者的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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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信迪利单抗注射液 |
肺癌、肝癌 |
一、肺癌适应症1-2 1.联合培美曲塞和铂类用于EGFR或ALK阴性的晚期非鳞状非小细胞癌(NSCLC)的一线治疗。 2、联合吉西他滨和铂类化疗用于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鳞状非小细胞肺癌的一线治疗。 二、肝癌适应症 3.联合达攸同(贝伐珠单抗注射液)用于肝细胞癌的一线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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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注射用贝林妥欧单抗 |
白血病 |
白血病(治疗成人复发或难治性前体B细胞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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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派安普利单抗注射液 |
霍奇金淋巴瘤 |
本品适用于至少经过二线系统化疗的用于复发难治性经典霍奇金淋巴瘤成人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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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贝伐珠单抗注射用 |
胶质母细胞瘤/肝癌 |
1.复发性胶质母细胞瘤:贝伐珠单抗用于成人复发性胶质母细胞瘤患者的治疗。 2.不可切除或转移性肝细胞癌:贝伐珠单抗(达攸同⑧)联合信迪利单抗,用于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治疗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肝细胞癌的一线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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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泽布替尼 |
白血病 |
华氏巨球蛋白血症(用于既往接受一种治疗的成人华氏巨球蛋白血症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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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纳武利尤单抗注射液 |
肺癌 |
非小细胞肺癌:基因突变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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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西妥昔单抗注射液 |
头颈部鳞癌 |
用于治疗头颈部鳞状细胞癌:与铂类和氟尿嘧啶化疗联合用于一线治疗复发和/或转移性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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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奥昔朵(磷酸索 立德吉胶囊) |
基底细胞癌 |
用于不宜手术或放疗,以及手术或放疗后复发的局部晚期基底细胞癌成年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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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Vimizim(唯铭赞)依洛硫酸酯酶a注射液 |
黏多糖贮积症IVA型 |
用于确诊的黏多糖贮积症IVVA型患者的酶替代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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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聚乙二醇重组 人生长激素 |
儿童生长激 素缺乏症 |
本品用于儿童生长激素缺乏时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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