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07-2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1-301209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联导读: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申请农村低保;持有非农户口的居民可申请城市低保。
二、申办程序
1、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有条件的可以根据申请人授权,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根据材料审查和信息核对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3、听证。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召开听证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听证。
4、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审核结果。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5、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对拟批准的,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社区或自然村组张榜公示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及时作出决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保障金的核定与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金从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计发。低保金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金额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基本计算公式是:
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
四、申办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相关人员的下岗证、离退休证、结婚证、离婚证、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疾病证明;
3、职工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
4、养老金领取凭证;
5、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劳动工资、人事部门出具);
6、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街道、乡镇劳动服务部门出具);
7、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领取证明(同上);
8、就业或职业培训介绍证明(同上);
9、赡养或扶养(抚养)人收入证明及给付赡(扶、抚)养费证明;
10、失业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出具);
11、当地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计算家庭收入的主要内容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六、不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主要内容
1、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2、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3、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4、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中央确定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部分,“十二五”期间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5、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
6、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帮困助学金、奖学金;
7、政府、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款物;
8、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
9、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10、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11、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
1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
13、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
14、政府发放的残疾人专项补贴;
15、归侨生活补助费;
16、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1)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2)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3)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家庭;
(4)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
(5)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三年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家庭;
(6)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家庭;
(7)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2、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4、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
6、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在校生除外),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8、有赌博、嫖娼、吸毒、卖淫、参与非法组织等行为且尚未改正的;
9、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10、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11、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12、当地政府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赣北眉目地·兴旺大柴桑

赣公网安备 360421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