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9-27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7433

【上级文件】森林防火禁火令

发布日期: 2024-09-27 11:0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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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区将于10月1日全面进入森林防火重点期。为切实加强火源管控,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含中华贤母园)、林地及距林缘100米范围以内区域。
三、在禁火期内,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五个禁止”:
1. 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2. 禁止在禁火区内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烧秸秆等农事用火活动;
3. 禁止在禁火区内吸烟、野炊、烤火取暖、放孔明灯;
4. 禁止在禁火区内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5. 禁止在禁火区内未经批准擅自炼山、焚烧疫木。
四、进入禁火区域内的人员和车辆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禁火检查,主动扫“防火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扰和妨碍检查。
五、对违反以上禁令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违反以上禁令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六、全区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支持和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0792-6812173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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