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9-0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5491

关于明确政务公开目录管理及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9-01 12: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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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17号)要求,结合我区政务公开工作实际,现将政务公开目录管理及动态调整机制明确如下:

一、目录范围

纳入管理和需动态调整的目录包括柴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新洲垦殖场、岷山公益林场,区政府有关部门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标准目录》(以下简称“标准目录”)。如有新增公开目录,参照本机制执行。

二、目录管理及调整主体

(一)主要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新洲垦殖场、岷山公益林场,区政府有关部门是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动态调整的第一责任单位。

(二)统筹责任

涉及多个部门的交叉领域目录,由该领域的牵头单位负责统筹梳理和调整。

(三)监管责任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区政务公开目录的监管单位,负责:

1.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

2.受理相关投诉;

3.对未及时履行动态调整职责的单位进行通报。

三、触发条件(需调整情形):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主体应当增加政务公开目录事项

1.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事项的;

2.政务公开有关工作职能调整需增加事项的;

3.上级目录、公开指引增加的事项涉及区级部门、乡(镇、街道、场)的;

4.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主体应当变更事项要素

1.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等要素发生变化的;

2.事项(含子项)需合并及分设的;

3.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主体应当及时取消政务公开目录事项

1.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事项依据失效的;

2.上级目录、公开指引取消的事项涉及区级部门、乡(镇、街道、场)的;

3.政务公开责任单位职能调整,相关事项不再实施的;

4.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四、调整流程(程序)

(一)单位自查上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新洲垦殖场、岷山公益林场,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上级规定等,调整完善相关事项,将调整后的目录事项报区政府办公室。

(二)级审核: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同区司法局等力量,审核公开单位上报的目录事项,将审核结果告知公开单位。

(三)公开更新:公开单位负责将调整后的相关事项在柴桑区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本工作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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