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乡镇(街道)202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报告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1-1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3-00971
柴桑区涌泉乡人民政府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关联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有关规定编制本报告,本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如对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涌泉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联系(电话:0792-6971301)。
一、总体情况
2022年,涌泉乡人民政府围绕省、市、区政务公开工作要求,严格按照《条例》,以“及时准确,公开、公正、便民”为原则,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以加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为抓手,对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高度重视,扎实工作,努力创新,规范完善公开内容,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开机制,积极稳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具体如下:
(一)加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主动公开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乡村振兴等领域的政策文件。
(二)规范开展依申请公开。2022年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要求,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受理渠道,健全完善工作规范,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
(三)规范信息管理,提高公开质量。结合涌泉乡实际,进一步明确政务公开工作任务,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要求,增强公开实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编制了涌泉乡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目录,并按条目方式逐项细化公开内容,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助力我乡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
(四)推进政府信息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和《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准确把握不予公开的范围,定期对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估,对失效、废止的政府信息定期清理。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执行三级审核制度,先审后发、授权发布,三级联动,确保内容准确、表述规范。
(五)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公开落实。严把公开内容和项目关,既防止该公开的不公开,搞半公开、假公开,又防止不该公开的乱公开。认真自查整改,开展涉及个人隐私政府信息排查,网站栏目自检自查,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采取多种形式,强化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同时,鼓励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积极反映公开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公开工作更加扎实、有序开展。
(六)加强平台建设,完善公开形式。在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栏这一公开形式的基础上,认真创新政务公开的新载体、新形式,使政务公开的形式呈现灵活多样。一是设立投诉信箱、举报、监督电话等,专门接受群众投诉举报。二是有效发挥公示栏、广播等传统宣传方法的作用,让不同层次的群众通过不同渠道获取信息,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主动公开
一是加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我乡今年发布社会救助63条,乡村振兴、宅基地使用等其他领域16条。
二是加强政策发布解读。2021本乡围绕群众关切、疫情防控等重点工作,主动发布7篇解读,其中政策图解5篇,狠抓政策解读覆盖面,丰富解读形式。
三是推进财政公开。推进单位预算、决算及相关报表公开,累计公开了4条财政信息。
四是公开村(社区)财务居务信息。我乡今年公布7个行政村、1个社区的简介,财务居务信息共计65条,确保公众第一时间获悉我乡各村财务居务信息。
(七)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2年度,我乡收到依申请公开0条,全年全乡没有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八)政务信息管理
明确专人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加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强化信息专人发布、专人管理责任等机制,完善政务信息常态化管理机制,及时调整动态信息。经梳理,2022年我乡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7条。
(九)公开平台建设
一是健全完善柴桑区政府网的涌泉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严格对照九江市柴桑区乡镇主动公开目录事项标准进行目录调整和日常信息发布。
二是开辟政务公开专区。11月份,在新建的便民服务中心设置政务公开专区并投入使用,配备电脑、打印复印一体机、自助查询机等设施,供办事群众为群众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标准化规范化目录、政策解读、依申请公开等查询功能,提供免费上网、打印、复印等服务,同时设置政务公开专栏,不定期张贴国家、省、市、县、乡各级政府公告、通知、与民生相关的政策、文件等其他政务信息。对于公示栏内容,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除此之外,整个区域还设置了休息区,配备了沙发、阅读桌、便民药箱等人性化设备,提供有温暖的政府服务。
三是完善村(社区)政务公开专区或查询点建设。在黄洞村设立政务公开专区,配备资料架、政务公开栏等设施,供群众查阅政策文件、政府工作信息。同时,在政府网址及时公布村(社区)村务、财务等信息,基本构建起了全乡政务公开网络,确保公众第一时间获悉我乡最新动态。
(十)监督保障
一是加强保密工作。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三级审查”,即:一是信息制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查,信息制作完成时初步明确该信息的性质,属于保密的信息要提供相关的依据;二是分管领导审查;三是签发领导审批并明确信息发布人。信息发布人按审批后的指定内容公开。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二是压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具体分管领导和负责人,压实工作责任,及时更新政务信息,提高公开质量和公开实效。
三是责任追究结果方面,本乡2021年未发生政务公开被追究责任的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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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一)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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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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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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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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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五)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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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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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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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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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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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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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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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八)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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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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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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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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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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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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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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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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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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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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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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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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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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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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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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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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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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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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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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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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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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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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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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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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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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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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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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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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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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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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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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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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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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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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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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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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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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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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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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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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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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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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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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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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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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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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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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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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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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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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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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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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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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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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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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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主要问题
2022年,我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取得了新的进展,但与上级的要求和公众的需求还存在一些差距。一是信息公开实效性差、公开不及时,存在“应公开未公开”问题,工作被动应付;二是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二)改进措施
一方面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强化信息公开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确保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另一方面加大对政府重点工作、重要决策部署、重大改革措施的解读力度,及时关注舆情,回应社会关切,更好接受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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