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务公开监督保障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03-10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2-02928

九江市柴桑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日期: 2022-03-10 14:4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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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审查,同时包括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审查。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必须坚持“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协调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保密工作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各行政机关负责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核。

第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必须加强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并对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和乡镇、街道必须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能股室、具体工作人员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和街道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和街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本区受理审查的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能答复的应当及时说明原因。

第七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部门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具体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对各部门和街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责任,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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