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通知公告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6-05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4712

柴人社罚告字〔2024〕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及听证告知书-江西普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4-06-05 10:4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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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九江市柴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及听证告知书

柴人社罚告字〔20247

受送达人:江西普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7Q8FC6C

法定代表人:胡河林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春天花园三期28号商住楼B11


20231220日,操五斤、胡勤等4人投诉你公司柴桑郡园林绿化项目拖欠劳动报酬,反映金额为75470元。2024130,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柴人社询字〔20243),你公司收到文书后仍未支付工资和提交材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按期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等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第二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42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柴人社令字202410号),逾期至今,你公司既没有解决问题,也没有按《限期整改指令书》提交相关材料。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规定逐项处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分别1万、5万、5万、5万共16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有异议,在接到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既可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可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我局地址:九江市柴桑区庐山西路22

邮编:332100         电话:6812177


九江市柴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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